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浙江卡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浙江卡乐科技有限公司
2、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 街道娄桥工业区中汇路81号C1幢18楼
二、基本情况
乐清市北白象第六小学迁建工程智能化项目(项目编号:九城乐代[2024]004),预算金额209.24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4年5月9日开标。项目成交结果公告于2024年5月10日发布并发出中标通知书,确认当事人为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为1056636.60元。当事人于2024年5月10日发函给采购人因价格计价错误,决定放弃中标资格。2024年5月20日本机关向当事人发出调查取证通知书,要求说明放弃中标资格是否属实并说明原因及相关情况,当事人于2024年5月22日书面回复称:工作人员价格计价错误,导致投标报价出现重大偏差,施工成本远高于中标价,因此不得已放弃中标。并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当事人未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当事人浙江卡乐科技有限公司在浙江省乐清市实施政府采购供应商放弃中标资格,已构成政府采购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第一款的规定。
四、处罚结果
鉴于当事人非主观恶性意,于采购结果公告当日发现错误并立即通知采购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且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零肆佰陆拾贰元整(¥10,462.00)
五、处罚日期
2024年11月09日
六、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乐清市财政局
2、联系人:陈先生
3、联系电话:0577-615682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