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龙游县旺农有机肥有限公司
2、地址:龙游县龙洲街道半爿月村
二、基本情况
2024年6月2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常山县2023年度土地整治有机肥采购项目(二次)项目投标中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24年7月8日立案调查。
三、处罚依据
经查明,2023年8月31日,在常山县2023年度土地整治有机肥采购项目(二次)项目投标过程中,龙游县旺农有机肥有限公司提供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号:ZL19071230272879)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证书记载的查询渠道【中联国际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官网(http://www.intlzlgj.com)】无法打开;二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告服务平台(http://cx.cnca.cn/)查询不到该证书相关信息;三是出具该证书的认证机构“中联国际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不在认证机构名录中,经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证实该公司提供的上述证书为无效证书,认定该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
四、处罚结果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龙游县旺农有机肥有限公司第一次笔录,龙游县旺农有机肥有限公司涉嫌造假的知识产权认证证书。2024年9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常财执法罚告字〔2024〕第00000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异议。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龙游县旺农有机肥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行为。鉴于当事人并非直接伪造、变造投标资料,主观恶性较小,当事人在采购活动中没有中标,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且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并积极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严惩办证中介。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自行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元整(¥34,000.00)。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到建设银行常山县支行营业部(户名:常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33001687327059011001)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常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柯城区人民法院或常山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五、处罚日期
2024年09月18日
六、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常山县财政局
2、联系人:李卫明
3、联系电话:0570-5015373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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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旺农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581.7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