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杭州恒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杭州恒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2、地址:杭州市临平区塘栖镇塘康路286号25幢201室
二、基本情况
根据采购人和相关代理机构反映,本机关对你公司在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窗帘项目(编号:ZJ-2430840)采购中放弃中标资格开展立案调查。
经本机关查明,本项目采购预算400万元,最高限价360万元,2024年5月10日开标,你公司报价49.59143万元,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的报价,评标委员会要求你公司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报价的合理性,你公司出具了《关于是否低于成本价的回复函》,表明“如果我司中标,我们一定会按投标文件要求顺利完工”。经评审,评标委员会推荐你公司为中标候选人。2024年5月13日本项目发布中标公告,你公司为中标供应商。2024年5月14日,代理机构收到你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你公司认为厂房受大雨影响,无法生产供货,故放弃中标资格。本机关接到采购人和相关代理机构情况反映后,向你公司发送《调查询问通知书》,对你公司放弃中标原因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向本机关出具了《情况说明书》。根据现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你公司厂房受雨水影响无法履约,你公司放弃中标资格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1.《关于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窗帘项目(项目编号:ZJ-2430840)的情况说明》;2.你公司《关于是否低于成本价的回复函》;3.你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及厂房照片、《情况说明书》;4.《调查询问通知书》;5.《浙江省财政厅调查询问笔录》;6.本项目采购文件、投标文件、评审资料、中标通知书、中标公告、废标公告等。
按照法定程序,省财政厅已于2024年9月20日送达《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告知书》(浙财执法〔2024〕78号),对省财政厅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依据和处罚内容,你公司于9月26日提出听证申请,于10月29日放弃听证。本机关认为,你公司放弃本项目中标行为属于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你公司违法行为导致项目重新采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法〔2023〕7号)中《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第40项的规定,拟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3600000元的8‰的罚款,计288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清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罚款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账户,收款人:待报解预算收入,账号:110000000002278001,收款行:国家金库浙江省分库,附言:浙江省财政厅省分库省级103050199其他一般罚没收入。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三、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法〔2023〕7号)中《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第40项的规定
四、处罚结果
处以采购金额3600000元的8‰的罚款,计288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清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处罚日期
2024年11月08日
六、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2、联系人:吴聪瑜
3、联系电话:0571-87058489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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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州恒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doc (24.5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