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浙江智拓2024-08-07
二、项目名称:诸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类垃圾袋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浦江鑫旺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浦江县白马镇金马路6号
被投诉人:浙江智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诸暨市艮塔东路176号
相关供应商:永康市振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金华市永康市城西新区花川路368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浦江鑫旺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对诸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类垃圾袋采购项目(浙江智拓2024-08-07,以下简称本项目)浙江智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9月1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材料经补正,本机关于2024年9月20日审查后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对于此次我司提供样品数量不符提出投诉
(1)我司寄出的相关招标样品实为30只/卷,分别为绿色(厨余、灰色(其他)。
(2)我司生产投标样品的机器都是电脑计数,不会出现数量有误差的现象,同 时在寄出样品前,我司工作人员多次对样品进行测量尺寸数据和清点实际数量,全部按照招标文件的尺寸数量进行打包邮寄。
(3)第三方签收样品后是否妥善保管?是否原件直接封存?是否专人专柜?是否进行拆解并二次封包?
(4)现场清点样品只数人员是否专业?是否有相关公开清点视频?
(5)开标过程当中,是否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进行?
投诉事项2:对于此次投标价格提出投诉
(3)此次采购单价为4.35元/卷而招标过程当中有一家单位以1.5元/卷的价格进行投标,专家在现场为何没有对于此类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扰乱正常经营秩序、串标拉分的行为提出质疑,也未暂停开标,过程当中是否有向监督部门反应这个问题?
(4)对于第二条第1点的情况,我司有权怀疑几位专家的专业程度,以及是否进行正规摇号选取的专家。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关于投诉事项1。通过查看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样品拆封、编号、保管、清点、评审等环节的相关视频和材料,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寄出的那四卷样品不少于30只/卷的事实。结合原评审小组配合投诉处理时出具的专家意见,投诉人提供的灰色其他垃圾袋样品每卷数量不足30只,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综上,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2.关于投诉事项2。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以及配合本机关处理投诉时,均未认定投标人1.5元/卷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对于该投标人的报价是否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是评标委员会基于法律法规、采购文件要求、投标样品和投标文件及相关经验作出的主观判断,评标委员会意见非因法定事由和依照法定程序,原则上不得推翻。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诸暨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