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SHHR-2024-016
二、项目名称:嘉兴市公安局声纹鉴定工作站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杭州鑫证链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江淑路260号13970室
被投诉人1:嘉兴市公安局
地址:嘉兴市展望路333号
被投诉人2:上海华瑞建设经济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嘉兴市南湖区中山东路399弄1号兴业大厦九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嘉兴市公安局声纹鉴定工作站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HHR-2024-016)(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9月1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9月19日受理,并于2024年9月23日向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分别发出《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投诉书复印件。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于2024年9月29日向本机关提交了《关于嘉兴市公安局声纹鉴定工作站采购项目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材料。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一)投诉事项1:对本投诉人提交的质疑函中的质疑事项1回复不满意。
事实依据:被投诉人2针对本条质疑只是“对缩放比例具体数值做了修改”。但仍然保留了“评分依据:此项需提供公安部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测试报告扫描件佐证,否则作为负偏离处理”。这属于指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排除其他符合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该功能在实际使用环境中无意义,非核心功能,且还作为加“※”项,并要求提供公安部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测试报告扫描件佐证,此条参数具有倾向性和限制排他性,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二)投诉事项2和投诉事项3:分别对本投诉人提交的质疑函中的质疑事项2和质疑事项3回复不满意。
事实依据:目前浙江省声纹库采用的是讯飞智元声纹库,并与讯飞的智能声纹鉴定工作站进行深度绑定,被投诉人2回复“浙江省公安厅的声纹数据库提供标准开发接口,完全满足不同系统的对接要求”但这个软件接口由讯飞提供,其具有软件接口和数据传输上的先天优势,且“评分依据:此项需提供公安部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测试报告扫描件佐证,否则作为负偏离处理”此项检测报告需要讯飞开放接口才能测试,在实际上讯飞不提供接口。需提供公安部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测试报告对其他厂商要求苛刻,明显倾向讯飞。此条参数具有较强的倾向性和限制排他性,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三)投诉请求:望招标人及相关单位能够重新对该项目招标文件进行分析、变更,以达到能够公平公正、公开的进行政府招投标活动。
二、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辩称
对投诉事项1:采购人发布更正公告予以更改,针对本项目中涉及到的全部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除“公安部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测试报告”外,也认可“通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及认证机构批准的国家级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测试报告扫描件佐证”。
该功能设置是针对不同分辨率的电脑,鉴定人长期面对屏幕操作,界面的显示比例很重要,需要根据不同分辨率对界面的字体,图标和页面尺寸等进行相应的自适应调节,以适应不同屏幕下的界面显示分布,提高工作舒适性和效率。
对投诉事项2与投诉事项3:采购人认为,在实际声纹检验鉴定工作中,经常需要到省声纹库进行数据的交互,在声纹库中发起比对,从声纹库中下载声纹语音,本次建设的设备要求具备此功能,是实际工作需要,是为解决来回倒数据的难题,浪费办案时间。
浙江声纹数据库虽然由讯飞建设,同时提供标准文件接口,可以由任何公司对接。公安部于2021年3月3日下发了公刑侦〔2021〕117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声纹数据资源汇聚和实战应用工作的通知》,该通知附件《省级声纹数据库对接涉案语音库数据交换平台接口说明》明确,只要满足接口说明的条件,均可与浙江省声纹数据库进行对接。同时公安部下发的《声纹检验实验室建设规范(2022修订版)》中明确规定鉴定工作站和多源语音预处理系统需支持与各级声纹数据库双向数据交互。同时认可“通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及认证机构批准的国家级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测试报告扫描件佐证”。《质疑答复函》中告知供应商可自行踏勘现场,针对接口要求与采购人进行沟通后现场确认。截止至2024年9月29日,暂无供应商进行现场踏勘,沟通接口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
三、经调查查明
1、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采购预算金额为116万元。被投诉人2受被投诉人1委托,于2024年8月21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9月6日发布第一次更正公告,9月24日发布暂停采购公告,9月29日发布第二次更正公告。
2、投诉人于2024年8月30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函》,质疑事项为:
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需求”-“三、采购需求及主要清单”-“(二)主要技术参数”-“一、智能声纹鉴定工作站”-“※屏幕缩放比例设置功能,支持手动调整操作界面的缩放比例,比例参数可设置为:1.2倍、1.5倍、1.7倍、2.0倍。(评分依据:此项需提供公安部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测试报告扫描件佐证,否则作为负偏离处理)”,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情况;
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第二章 招标需求”-“三、采购需求及主要清单”-“(二)主要技术参数”-“一、智能声纹鉴定工作站”-“※协查鉴定功能:可与声纹库进行数据信息交换,包括本地的检验鉴定设备注册信息、检验鉴定任务信息、检验鉴定任务反馈信息等;可使用单位信息进行注册,通过输入单位名称和单位编码信息可获取鉴定人信息,注册成功后可查询声纹检验鉴定任务,并可将鉴定任务导入至本地进行鉴定,鉴定完成后将鉴定意见、鉴定人信息和鉴定附件等检验鉴定结果在线报送至声纹库系统中。(评分依据:此项需提供公安部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测试报告扫描件佐证,否则作为负偏离处理)”,具有倾向性,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情况;
质疑事项3:招标文件“第二章 招标需求”-“三、采购需求及主要清单”-“(二)主要技术参数”-“二、多源语音预处理工作站”-“声纹数据库连接可依据省级声纹数据库标准改造对接声纹数据库获取原始检材和比对检材等数据,支持本地案件信息、语音与声纹数据库平台进行双向交互、比对;与声纹数据库连接成功后,支持读取声纹数据库对应账号下的全部案件,最新的10个案件(默认读取数量可后台配置)可在客户端进行展示,超过默认数量的案件不做展示,支持通过搜索框输入案件名称、案件编号、现勘编号进行搜索,读取在线案件数据;支持将案件下所有的本地已处理文件一键回传至声纹数据库。(评分依据:此项需提供公安部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测试报告扫描件佐证,否则作为负偏离处理)”,具有倾向性,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情况。
被投诉人于2024年9月2日向投诉人发出《质疑答复函》,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答复:招标文件“屏幕缩放比例设置功能:支持手动调整操作界面的缩放比例,比例参数可设置为:1.2倍、1.5倍、1.7倍、2.0倍。(评分依据:此项需提供公安部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测试报告扫描件佐证,否则作为负偏离处理)”修改为“屏幕缩放比例设置功能:支持手动调整操作界面的缩放比例,比例参数可设置不少于4个倍速。(评分依据:此项需提供公安部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测试报告扫描件佐证,否则作为负偏离处理)”;
质疑事项2答复:标注“※”项技术参数“※协查鉴定功能”与“※战果鉴定功能”为智能声纹鉴定工作站招标要求功能,是采购人依据实际工作需求设定。浙江省公安厅的声纹数据库提供标准开发接口,完全满足不同系统的对接应用,不存在投标方投诉的未开放接口问题。公安部于2021年3月3日下发了公刑侦〔2021〕117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声纹数据资源汇聚和实战应用工作的通知》,该通知附件《省级声纹数据库对接涉案语音库数据交换平台接口说明》明确,只要满足接口说明的条件,均可与浙江省声纹数据库进行对接。同时公安部下发的《声纹检验实验室建设规范(2022修订版)》中实验室设备配置要求中关于智能声纹鉴定工作站功能要求中明确需要支持与各级声纹数据库双向数据交叉。请投标方选择合适产品进行投标。供应商可自行踏勘现场,针对接口要求与采购人进行沟通后现场确认;
质疑事项3答复:标注“※”项技术参数“※声纹数据库连接”为多源语音预处理工作站招标要求功能,是采购人依据实际工作需求设定。答复内容与质疑事项2答复内容一致。
3、被投诉人于2024年9月6日对采购文件进行了更正公告,除更正公告内容外,其他主要技术参数及资信及商务与采购文件相同。更正内容如下:
序号 | 更正项 | 更正前内容 | 更正后内容 |
1 | 开标时间 | 2024年09月10日14:00时 | 2024年09月26日09:30时 |
2 | 招标文件第9页,智能声纹鉴定工作站 | 功能描述“案件管理”“音素测量比对”“语音转长文本功能”“转写结果修正功能”“声学画布功能”“相同特征音段分析功能”“听辨标记功能”“共振峰高频测量功能” | 对功能描述进行修改及删除,详见更正后采购文件 |
3 | 招标文件第13页,多源语音预处理工作站 | 功能描述“案件详情展示”“音频文件处理”“语谱图展示与操作”“多源数据处理” | 对功能描述进行修改及删除,详见更正后采购文件 |
4 | 招标文件第10页,※声纹比对功能 | 支持对案件中检材与检材、样本与样本、检材与样本之间的声纹比对分析,也可以选择外部文件进行比对;检材和样本具有1:1、1:N、M:N三种比对方式,比对结果以声纹相似度进行由高到低的排名展示;支持比对最短语音时长为3s的语音,比对后可生成相似度值和相似百分比,相似度数值范为0~1000。 | 支持对案件中检材与检材、样本与样本、检材与样本之间的声纹比对分析,也可以选择外部文件进行比对;检材和样本具有1:1、1:N、M:N三种比对方式,比对结果以声纹相似度进行由高到低的排名展示;支持比对最短语音时长为3s的语音,比对后可生成相似度值和相似百分比,相似度数值范围不低于0~1000。 |
5 | 招标文件第12页,※屏幕缩放比例设置功能 | 支持手动调整操作界面的缩放比例,比例参数可设置为:1.2倍、1.5倍、1.7倍、2.0倍。 | 支持手动调整操作界面的缩放比例,比例参数可设置不少于4个倍速。 |
6 | 招标文件第38页,现场演示 | 投标人投标现场自行提供演示所有环境,演示的软件系统必须部署在国产化环境下进行演示,如在非国产化环境下演示,得0分。演示如下功能,满分20分,有一项演示失败或未演示扣1分,扣完为止。 | 投标人提供U盘进行视频演示,演示的软件系统必须部署在国产化环境下进行演示,如在非国产化环境下演示,得0分。演示如下功能,满分20分,有一项演示失败或未演示扣1分,扣完为止。 |
7 | 招标文件第39页,现场演示,二、多源语音预处理工作站演示功能项 | 1、案件详情展示:可展示案件详情,案件详情包含案件名称、案件编号、案件性质、案件状态(侦办中/已抓获)、立案日期、办案单位名称、原始检材数量、比对检材数量、优化检材数量、案件处理状态(未处理/处理中/已提交)、案件分类(本地案件/声纹数据库案件)等案件详情信息 | 1、语音质量评估:通过信噪比、有效时间、说话人数等方面对语音进行综合评估,给出合格或不合格判断,不合格语音进行异常项标注。质量评估阈值可自定义设置 |
4、投诉人提起投诉后,本机关于2024年9月23日向被投诉人发出《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暂停期限为30日。2024年9月29日被投诉人发布第二次更正公告,更正内容如下:
序号 | 更正项 | 更正前内容 | 更正后内容 |
1 | 带“※”产品重要技术指标的评分依据 | 评分依据:此项需提供公安部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测试报告扫描件佐证,否则作为负偏离处理 | 评分依据:此项需提供通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及认证机构批准的国家级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测试报告扫描件佐证或者公安部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测试报告扫描件佐证,否则作为负偏离处理 |
5、经查阅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声纹数据资源汇聚和实战应用工作的通知》(公刑侦〔2021〕1172号),该文件属于内部文件,其附件1“省级声纹数据库对接涉案语音库数据交换平台接口说明”和附件2“声纹采集终端接入涉案语音库接口说明”中明确具有标准接口文档及说明,可以满足不同系统的对接应用。本项目采购文件中对上述内容未作表述。
6、经查阅公安部《声纹检验实验室建设规范(2022修订版)》,其中“表4实验室配置要求”中“智能声纹鉴定工作站”和“多源数据处理工作站”的功能要求中明确需要支持与各级声纹数据库双向数据交互。
四、本机关认为
(一)投诉事项中关于采购文件对智能声纹鉴定工作站屏幕缩放比例设置功能、协查鉴定功能和多源语音预处理工作站声纹数据库连接主要技术参数(功能要求)的设置是否具有倾向性和限制排他性,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采购人有权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在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情形下,自主确定采购项目的功能要求。采购文件对智能声纹鉴定工作站屏幕缩放比例设置功能、协查鉴定功能和多源语音预处理工作站声纹数据库连接主要技术参数(功能要求)的设置符合采购人的采购需求,该设置不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投诉人的投诉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二)投诉事项中关于采购文件对智能声纹鉴定工作站屏幕缩放比例设置功能、协查鉴定功能和多源语音预处理工作站声纹数据库连接主要技术参数(功能要求)的评分要求“此项需提供公安部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测试报告扫描件佐证,否则作为负偏离处理”的问题。
公安部检测机构不是采购文件上述功能要求的唯一检测机构,采购文件指定需提供公安部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测试报告,排斥了其他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规定的情形。对投诉人的该项目投诉本机关予以支持。
本机关于2024年9月23日向被投诉人发出了《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发布更正公告系政府采购活动之一,被投诉人在暂停采购活动期限内发布更正公告,对该更正公告的有效性本机关不予以认定。
(三)投诉事项中关于软件接口问题。
该投诉事项虽不是投诉人的质疑事项,但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函》答复称:浙江声纹数据库虽然由讯飞建设,同时提供标准文件接口,可以由任何公司对接。供应商可自行踏勘现场,针对接口要求与采购人进行沟通后现场确认。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本事项可以提起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采购文件的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本项目除原供应商中标外,存在不同软件对接时数据交换等的配合问题。采购文件中对不同软件对接的数据交换等配合没有作表述,本项目可能存在不同软件对接数据交换等的配合问题,采购文件应当对不同软件如何对接数据交换等进行完整、明确地表述,明确各自的职责。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投诉事项部分成立,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嘉兴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30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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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政采投〔2024〕11号.pdf (211.6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