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SHHR-2024-016
二、项目名称:嘉兴市公安局声纹鉴定工作站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杭州众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望江街道秋涛路258号3号楼10层1001室F1055
被投诉人1:嘉兴市公安局
地址:嘉兴市展望路333号
被投诉人2:上海华瑞建设经济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嘉兴市南湖区中山东路399弄1号兴业大厦九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嘉兴市公安局声纹鉴定工作站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HHR-2024-016)(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9月1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9月19日受理,并于2024年9月23日向被投诉人1嘉兴市公安局、被投诉人2上海华瑞建设经济咨询有限公司分别发出《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投诉书复印件。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于2024年9月29日向本机关提交了《关于嘉兴市公安局声纹鉴定工作站采购项目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材料。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一)投诉事项1:对本投诉人提交的质疑函中的质疑事项1回复不满意。
事实依据:被投诉人针对本条质疑“需提供公安部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测试报告扫描件佐证”这一明显指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排除其他符合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答复“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无事实依据,无法律依据。检测报告为企业根据自己产品功能和标准委托符合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是企业标准,而非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
法律依据:1、《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采购需求类第2条“未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4)要求提供指定检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指定检测日期出具的检测报告”;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二)投诉事项2:对本投诉人提交的质疑函中的质疑事项2回复不满意。
事实依据:评分标准中要求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认证证书(SPCA)和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等级证书(CS),该证书与项目无关,被投诉人回复本质疑,明显要求潜在供应商具有的资质过高。
法律依据:1、《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第10条“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2.评审因素设置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具体示例包括但不限于:(11)将行政许可清单外的单位资质、资格、资信、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无法律法规授权)等作为评审因素”;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三)投诉事项3:对本投诉人提交的质疑函中的质疑事项3、质疑事项4回复不满意。
事实依据:被投诉人针对相关参数的质疑回复,无事实依据,无法律依据,且参数确实指向特定供应商的特定设备,具有明显品牌偏向性、排他性,投诉人举证事实依据可见投诉人提交的质疑函中事实依据的网站链接;上述内容被投诉人均以“功能需求有相似性”回避答复。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四)投诉事项4:对本投诉人提交的质疑函中的质疑事项6回复不满意。
事实依据:被投诉人对标注※项技术参数的质疑回复“与 声纹库对接提供开发接口”,对“评分依据:此项需提供公安部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测试报告扫描件佐证,否则作为负偏离处理”没有回复,属于避重就轻。“需提供公安部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测试报告扫描件佐证”这明显属于指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排除其他符合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且公安省部级声纹库为讯飞所建设,该项指标对讯飞有天然的优势,唯一指向讯飞,对其他厂家有失公平。
法律依据:1、《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采购需求类第2条“未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中“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2)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五)投诉请求:重新制定评分标准和技术参数,不可指向特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被投诉人辩称
对投诉事项1:采购人发布更正公告予以更改,针对本项目中涉及到的全部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除“公安部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测试报告”外,也认可“通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及认证机构批准的国家级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测试报告扫描件佐证 ”。
对投诉事项2:采购人认为,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认证证书(SPCA)和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等级证书(CS)为考察投标人或所投货物制造商为项目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能力和项目交付服务能力,证书是受国家级授权认可的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SPCA是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简称认可委,CNAS)正式认可,CS由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认可替代原有工信部下属机构评测的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具有权威性,与本项目采购产品和项目交付密切相关。
本次采购核心产品为软件,需要保障产品质量良好,后续故障问题快速修复,以及软件产品的迭代升级,获得SPCA投标人或货物制造厂商证明其具备软件高质量管理、开发、改进等服务能力,是综合实力的证明材料,特别是本项目还涉及与省厅声纹数据库对接工作,需要考察厂商软件开发能力。
本项目涉及软硬件交付、省厅声纹数据库对接沟通等工作,对项目交付服务能力有一定考察要求,拥有CS认证的企业,标志着其企业的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方面具备一定的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是企业在参与信息化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重要凭证。要求企业在申请过程中多元化符合一定的技术和管理标准,这有助于确保企业在实际项目中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对投诉事项3:采购人认为,本行业和产品属于同类型,经过前期市场调研和讨论,根据公安刑侦侦查检验鉴定实际需求设定相关功能需求,功能需求设定属于公安刑事技术声纹专业范畴,按照行业标准和公安部指导文件,主流功能需求差异性较小,描述内容限于这些表述内容,因此功能需求会有一定相似性。
对投诉事项4:采购人发布更正公告予以更改,针对本项目中涉及到的全部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除“公安部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测试报告”外,也认可“通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及认证机构批准的国家级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测试报告扫描件佐证 ”。
注“※”项技术参数“※声纹数据库连接”为智能声纹鉴定工作站招标要求的功能需求,依据实际工作需求设定。在实际声纹检验鉴定工作中,经常需要到省声纹库进行数据的交互,在声纹库中发起比对,从声纹库中下载声纹语音,本次建设的设备要求具备此功能,是实际工作需要,是为解决来回倒数据的难题,浪费办案时间。
公安部于2021年3月3日下发了公刑侦〔2021〕117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声纹数据资源汇聚和实战应用工作的通知》,该通知附件《省级声纹数据库对接涉案语音库数据交换平台接口说明》明确,只要满足接口说明的条件,均可与浙江省声纹数据库进行对接。同时公安部下发的《声纹检验实验室建设规范(2022修订版)》中明确规定鉴定工作站和多源语音预处理系统需支持与各级声纹数据库双向数据交互。
附相关证明材料。
三、经调查查明
1、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采购预算金额为116万元。被投诉人2受被投诉人1委托,于2024年8月21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9月6日发布第一次更正公告,9月24日发布暂停采购公告,9月29日发布第二次更正公告。
2、投诉人于2024年9月3日向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函》,质疑事项为:
质疑事项1:第二章招标需求三、采购需求及主要清单(二)主要技术参数标※项(标※项需提供公安部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测试报告扫描件佐证)。
质疑事项2:第四章评标办法及标准(二)技术资信分二、资信及商务1投标人或投标产品综合实力(1)投标人或所投智能声纹鉴定工作站生产厂商具有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认证证书(SPCA) 得1.0分,未提供的不得分。(评分依据:提供相应证书扫描件)。(2)投标人或所投智能声纹鉴定工作站生产厂商具有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等级证书(CS)得1.0分,不提供的不得分。(评分依据:提供相应证书扫描件)。
质疑事项3:第二章招标需求三、采购需求及主要清单(二)主要技术参数一、智能声纹鉴定工作站:(1)滚屏方式;(2)音素测量比对;(3)※声纹比对功能;(4)LPC谱计算;(5)相同特征音段分析功能;(6)谱减降噪;(7)语音增益;(8)背景噪声分析;(9)相邻词检索;(10)同音字检索;(11)韵律特征谱图叠加功能;(12)图谱纵向锁定。
质疑事项4:第四章评分办法及标准二、评标内容及标准(二)技术资信分一、技术分6现场演示一、鉴定工作站演示功能项:4、音素测量比对和6、相同特征音段分析功能。
质疑事项5:第四章评分办法及标准二、评标内容及标准(二)技术资信分一、技术分6现场演示投标人投标现场自行提供演示所有环境,演示的软件系统必须部署在国产化环境下进行演示,如在非国产化环境下演示,得0分。演示如下功能,满分20分,有一项演示失败或未演示扣1分,扣完为止。
质疑事项6:第二章招标需求三、采购需求及主要清单(二)主要技术参数一、智能声纹鉴定工作站:※协查鉴定功能(评分依据:此项需提供公安部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测试报告扫描件佐证,否则作为负偏离处理)※战果鉴定功能(评分依据:此项需提供公安部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测试报告扫描件佐证,否则作为负偏离处理)二、多源语音预处理工作站:※声纹数据库连接(评分依据:此项需提供公安部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测试报告扫描件佐证,否则作为负偏离处理) 。
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于2024年9月6日向投诉人发出《质疑答复函》,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答复:(1)本次项目采购的设备为公安刑侦声纹检验实验室的专业设备,招标功能要求是按照公安部《声纹检验实验室建设规范(2022修订版)》和实际工作需求设定,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中第九条规定,“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因公安产品的行业特殊性,要求提供公安部检测机构相关测试报告,是保障采购成果有效服务公安实战的合法要求。(2)结合本项目前期市场调研,能够满足此参数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贵单位质疑本项参数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况没有提供证明材料、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2答复:此评分点锁要求证书由投标人或生产厂家任何一方提供均予以认可。结合本项目前期市场调研,能够满足此要求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贵单位质疑本项参数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况没有提供证明材料、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3答复:本项目行业和产品属于同类型,前期经过市场调研和讨论,根据公安实际需求设定此功能需求,因此功能需求有相似性。本项目潜在供应商大于等于三家。采购文件技术参数不存在指向性。
质疑事项4答复:本项目行业和产品属于同类型,前期经过市场调研和讨论,根据公安实际需求设定此功能需求,因此功能需求有相似性。本项目潜在供应商大于等于三家。采购文件技术参数不存在指向性。
质疑事项5答复:修改采购文件中“智能声纹鉴定工作站”“多源语音预处理工作站”的功能描述,详见更正公告。
质疑事项6答复:标注“※”项技术参数“※声纹数据库连接”为多源语音预处理工作站招标要求的功能需求,是采购人依据实际工作需求设定。浙江省公安厅声纹数据库提供开发接口,支持不同系统的对接应用。公安部于2021年3月3日下发了公刑侦〔2021〕117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声纹数据资源汇聚和实战应用工作的通知》,该通知附件《省级声纹数据库对接涉案语音库数据交换平台接口说明》明确,只要满足接口说明的条件,均可与浙江省声纹数据库进行对接。同时公安部下发的《声纹检验实验室建设规范(2022修订版)》实验室设备配置要求关于多源数据处理工作站功能要求中明确需要支持与各级声纹数据库双向数据交叉。请投标方选择合适产品进行投标。供应商可自行踏勘现场,针对接口要求与采购人进行沟通后现场确认。
3、被投诉人于2024年9月6日对采购文件进行了更正公告,除更正公告内容外,其他主要技术参数及资信及商务与采购文件相同。更正内容如下:
序号 | 更正项 | 更正前内容 | 更正后内容 |
1 | 开标时间 | 2024年09月10日14:00时 | 2024年09月26日09:30时 |
2 | 招标文件第9页,智能声纹鉴定工作站 | 功能描述“案件管理”“音素测量比对”“语音转长文本功能”“转写结果修正功能”“声学画布功能”“相同特征音段分析功能”“听辨标记功能”“共振峰高频测量功能” | 对功能描述进行修改及删除,详见更正后采购文件 |
3 | 招标文件第13页,多源语音预处理工作站 | 功能描述“案件详情展示”“音频文件处理”“语谱图展示与操作”“多源数据处理” | 对功能描述进行修改及删除,详见更正后采购文件 |
4 | 招标文件第10页,※声纹比对功能 | 支持对案件中检材与检材、样本与样本、检材与样本之间的声纹比对分析,也可以选择外部文件进行比对;检材和样本具有1:1、1:N、M:N三种比对方式,比对结果以声纹相似度进行由高到低的排名展示;支持比对最短语音时长为3s的语音,比对后可生成相似度值和相似百分比,相似度数值范为0~1000。 | 支持对案件中检材与检材、样本与样本、检材与样本之间的声纹比对分析,也可以选择外部文件进行比对;检材和样本具有1:1、1:N、M:N三种比对方式,比对结果以声纹相似度进行由高到低的排名展示;支持比对最短语音时长为3s的语音,比对后可生成相似度值和相似百分比,相似度数值范围不低于0~1000。 |
5 | 招标文件第12页,※屏幕缩放比例设置功能 | 支持手动调整操作界面的缩放比例,比例参数可设置为:1.2倍、1.5倍、1.7倍、2.0倍。 | 支持手动调整操作界面的缩放比例,比例参数可设置不少于4个倍速。 |
6 | 招标文件第38页,现场演示 | 投标人投标现场自行提供演示所有环境,演示的软件系统必须部署在国产化环境下进行演示,如在非国产化环境下演示,得0分。演示如下功能,满分20分,有一项演示失败或未演示扣1分,扣完为止。 | 投标人提供U盘进行视频演示,演示的软件系统必须部署在国产化环境下进行演示,如在非国产化环境下演示,得0分。演示如下功能,满分20分,有一项演示失败或未演示扣1分,扣完为止。 |
7 | 招标文件第39页,现场演示,二、多源语音预处理工作站演示功能项 | 1、案件详情展示:可展示案件详情,案件详情包含案件名称、案件编号、案件性质、案件状态(侦办中/已抓获)、立案日期、办案单位名称、原始检材数量、比对检材数量、优化检材数量、案件处理状态(未处理/处理中/已提交)、案件分类(本地案件/声纹数据库案件)等案件详情信息 | 1、语音质量评估:通过信噪比、有效时间、说话人数等方面对语音进行综合评估,给出合格或不合格判断,不合格语音进行异常项标注。质量评估阈值可自定义设置 |
4、投诉人提起投诉后,本机关于2024年9月23日向被投诉人发出《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暂停期限为30日。2024年9月29日被投诉人发布第二次更正公告,更正内容如下:
序号 | 更正项 | 更正前内容 | 更正后内容 |
1 | 带“※”产品重要技术指标的评分依据 | 评分依据:此项需提供公安部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测试报告扫描件佐证,否则作为负偏离处理 | 评分依据:此项需提供通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及认证机构批准的国家级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测试报告扫描件佐证或者公安部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测试报告扫描件佐证,否则作为负偏离处理 |
5、经查阅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声纹数据资源汇聚和实战应用工作的通知》(公刑侦〔2021〕1172号),该文件属于内部文件,其附件1“省级声纹数据库对接涉案语音库数据交换平台接口说明”和附件2“声纹采集终端接入涉案语音库接口说明”中明确具有标准接口文档及说明,可以满足不同系统的对接应用。本项目采购文件中对上述内容未作表述。
6、经查阅公安部《声纹检验实验室建设规范(2022修订版)》,其中“表4实验室配置要求”中“智能声纹鉴定工作站”和“多源数据处理工作站”的功能要求中明确需要支持与各级声纹数据库双向数据交互。
四、本机关认为
(一)投诉事项1关于采购文件对“主要技术参数标※项需提供公安部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测试报告扫描件佐证,否则作为负偏离处理”的问题。
公安部检测机构不是采购文件上述功能要求的唯一检测机构,采购文件指定需提供公安部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测试报告,排斥了其他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规定的情形。对投诉人的该项投诉本机关予以支持。
本机关于2024年9月23日向被投诉人发出了《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发布更正公告系政府采购活动之一,被投诉人在暂停采购活动期限内发布更正公告,对该更正公告的有效性本机关不予以认定。
(二)投诉事项2、3、4关于采购文件于对“具有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认证证书(SPCA)”和“具有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等级证书(CS)”的设置为评审因素以及对相关技术参数的设置是否具有倾向性和限制排他性,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采购人有权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在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情形下,自主确定采购项目的功能要求。采购文件对“具有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认证证书(SPCA)”和“具有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等级证书(CS)”以及对相关技术参数的设置符合采购人的采购需求,该设置不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投诉人的投诉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三)投诉事项4关于软件接口问题。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采购文件的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本项目除原供应商中标外,存在不同软件对接时数据交换等的配合问题。采购文件中对不同软件对接的数据交换等配合没有作表述,本项目可能存在不同软件对接数据交换等的配合问题,采购文件应当对不同软件如何对接数据交换等进行完整、明确地表述,明确各自的职责。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投诉人部分投诉成立,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嘉兴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30日
附件信息:
-
嘉政采投〔2024〕12号.pdf (222.3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