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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杭州市滨江区文化产品配送服务项目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地址:杭州市滨江区钱塘春晓大厦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4年9月30日收悉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提交的《关于杭州市滨江区文化产品配送服务项目评审问题的报告》。经调查核实,现作出如下监督意见:经调查查明:杭州市滨江区文化产品配送服务项目(编号:ZJCT2-BJQWGLTJ-2024-05,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4年6月14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7月8日9:00开标,共有杭州优籁乐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浙江乐典演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旌琨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联合体)等三家联合体供应商投标,同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并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供应商为杭州优籁乐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浙江乐典演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旌琨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联合体),目前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招标文件规定“演职人员要求:★5.供应商应组建项目团队,包括项目负责人、活动策划人员(负责活动策划、新闻宣发等),配置合理数量的技术人员(设计、摄影摄像、音响、灯光、舞台制作等)。投标文件中提供项目负责人、活动策划人员、技术人员的履历表和相关资料、证书等。格式自拟”。评审条款对应设置“项目负责人及技术力量安排:①投标人拟配备的项目团队满足采购需求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杭州优籁乐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浙江乐典演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旌琨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联合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项目负责人及技术力量安排”显示“1.投标人拟配备的项目团队 演职人员工作安排表:总负责:......节目组 节目总监:......撰稿:......舞台监督:......舞台总监助理:......主持人:......; 舞美组 舞美设计总监:......灯光:......音响设备:......摄影摄像:......海报设计:......”。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杭州优籁乐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浙江乐典演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旌琨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联合体)就前述评审条款的评分为2分。后评标委员会成员于2024年9月27日出具的《项目评审问题情况说明》显示“经复核投标文件,本项目中标供应商‘杭州优籁乐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未提供项目负责人及活动策划人员(负责活动策划、新闻宣发等)的相应材料。故此项评分的第①条(2分)不应得分”。
三、处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等规定。
四、处理结果
本机关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等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杭州优籁乐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浙江乐典演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旌琨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联合体)提供的“项目负责人及技术力量安排”中,提供了总负责、节目总监、撰稿等人员安排,而未有项目活动策划人员(负责活动策划、新闻宣发等)安排,不符合评审条款规定“项目负责人及技术力量安排:①投标人拟配备的项目团队满足采购需求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评标委员会对此也进行了确认,出具了《项目评审问题情况说明》。故,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杭州优籁乐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浙江乐典演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旌琨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联合体)提供的“项目负责人及技术力量安排”符合前述评审条款要求,确属不当。按招标文件规定,杭州优籁乐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浙江乐典演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旌琨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联合体)就前述评审条款的得分应予调减2分,总得分相应调整。评审报告载明,杭州优籁乐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浙江乐典演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旌琨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联合体)总得分为94分,排序第一;杭州滑稽艺术剧院演艺有限公司、杭州杂技总团演艺有限公司、杭州话剧艺术中心有限公司、杭州越剧院有限公司、杭州歌剧舞剧院有限公司(联合体)总得分为92.63分,排序第二。杭州优籁乐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浙江乐典演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旌琨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联合体)为本项目唯一合格中标候选人,其总得分调减后,不再排序第一,本项目采购结果改变,且不具备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条件。责令采购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废标。
五、处理日期
2024年10月15日
六、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杭州市滨江区财政局
2、联系人:祝宁宁
3、联系电话:89521210
附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