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温州市鹿城宏顺进口轿车修理厂(普通合伙)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温州市鹿城宏顺进口轿车修理厂(普通合伙)
2、地址:温州市高田路11号
二、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7月8日对你单位涉嫌实施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6月27日参加温州市鹿城区园林绿化管理中心2024年车辆维修项目(重)(项目编号:Z-GBLC20240607008)的公开招标。项目评审期间,评审专家发现你(单位)的商务技术响应文件第46页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关键信息模糊,疑似有修图痕迹。经查,你单位于本次招标活动中提供的商务技术响应文件第46页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载明2024年3月-2024年5月,当前单位参保险种为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当前参保缴费总人数为养老保险23人、工伤保险25人,失业保险23人。经向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实,你单位2024年3月-2024年5月,当前单位参保险种为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当前参保缴费总人数为养老保险14人、工伤保险15人,失业保险14人。你单位于本次招标活动中提供的商务技术响应文件第46页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属于虚假材料。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材料证实:
1.温州市鹿城宏顺进口轿车修理厂(普通合伙)工商登记信息、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2.你单位于温州市鹿城宏顺进口轿车修理厂(普通合伙)温州市鹿城区园林绿化管理中心2024年车辆维修项目(重)(项目编号:Z-GBLC20240607008)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交的商务技术响应文件第46页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3.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协助开展政府采购项目调查的复函》及附件温州市鹿城宏顺进口轿车修理厂(普通合伙)社会保险参保证明(2024年03月-2024年05月)。
4.本机关向当事人作出的书面询问函及当事人对本机关就询问函作出的《关于投标文件社保人员相关问题的回复函》
5.对当事人授权代表的调查询问笔录。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7.执法人员执法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本次采购活动投标文件中提交虚假材料已谋取中标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
2024年9月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财先告字〔2024〕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听证申请。
三、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
四、处罚结果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本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金额人民币350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壹仟柒佰伍拾元整(¥1750元 );
2.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
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纳账户: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行: 农业银行鹿城支行,账号192101010400004910000000888(也可扫描所附的《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罚没款缴款通知书》中的二维码后缴纳或者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五、处罚日期
2024年09月23日
六、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
2、联系人:朱成丰
3、联系电话:0577-88359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