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凯奇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温州市永嘉县桥下镇小京岙村
采购人:温州市龙湾区第十六幼儿园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瑶溪住宅区一组团
本机关收到关于当事人在温州市龙湾区第十六幼儿园龙湾维港、科技城三幼户外器械采购项目(项目编号:WZFL-20240606-H,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活动中提供的部分检测报告不具备真实性的举报。本机关经调查,查明事实如下:
当事人在本项目投标时,根据采购人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编号为BYT202406W0615-0001等7份《检验检测报告》。该报告注明检测公司为深圳市博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4年7月16日当事人中标。
另查明:深圳市博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并未出具上述7份《检验检测报告》。
本机关于2024年9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理告知书》(温龙财采处(告)〔2024〕1号),告知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2024年9月9日,当事人作出申辩称,其是委托第三方安徽亦白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检测服务,其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有相应的合同、银行流水、物流、发票等佐证,并要求进一步调查上述7份《检验检测报告》来源。
当事人上述行为应属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一项“总则”第6.4项中规定的“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的情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投标文件、调查取证通知书反馈回复函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出具的复函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深圳市博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已经明确其未出具过编号为BYT202406W0615-0001等7份《检验检测报告》。当事人在本项目投标时提供的上述材料应属于提供虚假材料投标。鉴于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招标文件约定推荐2家中标候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凯奇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温州市龙湾区第十六幼儿园龙湾维港、科技城三幼户外器械采购项目(项目编号:WZFL-20240606-H)的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