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财政局关于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桐庐医院医疗被服洗涤及相关服务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桐庐县财政局 2024-09-23 14:25:19

一、项目编号:

0625-24217623


二、项目名称:

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桐庐医院医疗被服洗涤及相关服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杭州海威洗涤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横村镇横村村牛岩坞80号

被投诉人1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桐庐医院
地址:杭州市桐庐县梅林路899号

被投诉人2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凤起路334号同方财富大厦14层

相关供应商:浙江嘉伟医疗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临江街道第二农垦场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杭州海威洗涤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关于技术商务评分明细中第14条服务期内紧急情况服务响应时间的评分合理性。在技术商务评分明细中,第14条关于服务期内紧急情况服务响应时间的承诺明确规定了不同响应时间的得分标准。具体而言,能够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立即响应,并在1小时内赶到现场处理问题的供应商将获得3分满分。然后,在评估浙江嘉伟医疗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此项得分时,存在明显的合理性问题。事实依据:浙江嘉伟医疗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临江街道第二农垦场,而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桐庐医院则位于桐庐县,两地之间距离约为130公里。根据常规交通条件,即使是路况良好的情况下,小型客车也需要约1小时50分钟左右才能到达,而对于可能用于携带医院布草的中型货车,所需时间更是延长至2小时以上。这一事实直接挑战了嘉伟医疗在接到通知后1小时内赶到现场处理问题的可行性。鉴于上述地理位置与交通时间的实际考量,浙江嘉伟医疗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在紧急情况下1小时内赶到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桐庐医院现场显然是不切实际的。因此,根据评分标准给予其3分满分显然与实际情况不符,缺乏合理性和公正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都强调了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而这些标准和方法应当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评分标准没有充分考虑投标人的实际地理位置和交通条件,导致评分标准在实际应用中无法有效执行,我们认为该评分标准违反了这些法律条文所体现的公平、公正原则。投诉事项2:关于浙江嘉伟医疗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承诺的质疑。在技术商务评分明细中,第14条关于服务期紧急情况服务响应时间的承诺是评估供应商应急能力的重要指标。该条款明确规定,能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立即响应,并在1小时内赶到现场处理的供应商将获得高分。然而,在核实浙江嘉伟医疗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此项承诺时,我们发现了严重的合理性问题,实际上构成了虚假承诺。事实依据:浙江嘉伟医疗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临江街道第二农垦场,与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桐庐医院之间距离约为130公里。根据常规交通条件和车辆行驶速度,即使是路况最佳的情况下,小型客车也至少需要1小时50分钟才能到达,而考虑到可能携带医院物资的货车,所需时间会更长。这表明,嘉伟医疗在投标时承诺能在1小时内赶到现场处理紧急情况,是基于明显不符合事实的估算,实际上无法实现。我们认为,嘉伟医疗在明知自身地理位置与桐庐医院之间距离遥远,无法在承诺时间内到达现场的情况下,仍故意作出此等承诺,其目的是为了在评标过程中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进而博取中标。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的行商原则,也严重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招投标活动的公平竞争环境。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嘉伟医疗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这些原则,其虚假承诺直接影响力评标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嘉伟医疗的行为可视为以虚假承诺的方式骗取中标,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投诉请求:鉴于上述分析,我公司作为未中标投标人,其正当权益已收到侵害,为此正式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并要求对嘉伟医疗的虚假承诺行为进行深入调查。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桐庐县财政局

2024年09月23日




附件信息:

  • 桐庐县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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