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KH2024-YJJZWZ(2)二、项目名称:
2024年开化县县级应急救灾物资采购(标项二)二次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杭州得壹科贸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大桥南路166-45号
被投诉人1:开化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地址:浙江省开化县凤凰南路2号
被投诉人2:浙江天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开化县金佰汇7号楼金融中心4楼410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杭州得壹科贸有限公司对2024年开化县县级应急救灾物资采购(标项二)二次(编号:KH2024-YJJZWZ(2),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8月1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8月13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杭州得壹科贸有限公司诉称:本项目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采购文件时变相指定特定的产品或生产厂家,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参数要求指向特定的生产厂家或产品,完全满足技术参数要求的品牌(或核心产品)不能达到3个及以上,存在着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违法违规情形,如:将某一生产厂家检测报告中特有的、非常规检测内容作为技术参数要求,并将这些技术参数要求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成交条件的。
投诉请求:1.暂停本项目采购活动,待投诉结果公告之后再继续进行;2.依法依规判定本次投诉事项成立,并据此判定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同时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依规修改完善本项目船外机技术参数。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确保供应商(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但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者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均能满足。投诉人提供材料拟说明杭州海的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舷外挂机完全满足采购文件中船外机技术参数要求,并据此得出采购文件存在使用某一特定生产厂家检测报告中明显高于国家特有的、畸高的、畸低的检测数值以及非常规检测内容作为本项目技术参数要求,有可能导致完全满足技术参数要求的品牌或核心产品不能达到3个及以上,但均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
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参数设置仅为扣分项,并非是必须满足的实质性内容,而且产品是否构成有效竞争,不能仅仅依据技术参数满足程度来判断,而应充分考虑技术性能、市场价格等技术参数和商务条件的差异,通过设置合理的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从而实现质优价优的目标。投诉人在质疑和投诉阶段,均未提供其拟投标产品及商务技术条件等信息,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采购文件中设置的相关技术参数损害其合法权益。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前述技术参数的设定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供应商投标响应时提供的3个以上品牌的投标情况、专家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和评审打分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投诉人关于2024年开化县县级应急救灾物资采购(标项二)二次(编号:KH2024-YJJZWZ(2)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开化县财政局
2024年09月23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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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开财执法〔2024〕3号.pdf (1.9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