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六部门近日制定印发了《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加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更好发挥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功能,健全完善国有资产报告制度,支持和推动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设备更新。
《办法》明确市政基础设施维护和使用管理,管护单位应按规定对资产进行日常检查与维护,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养护。由行政单位管理维护的资产产生的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规定管理,相关支出按预算管理规定执行。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管护期间产生的有偿使用收入,应优先用于偿还对应项目的债券本息。
在处置管理方面,《办法》明确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的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损失核销、无偿划转、置换、转让等,符合条件的管护单位应及时进行相关操作,并履行审批程序,处置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