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湖州市财政局 2024-08-20 09:31:18

一、项目编号:

建湖【2024】采016

二、项目名称:

华东师范大学湖州实验中学铝合金门窗工程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浙江富海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经济开发区南浔大道1号-10           

被投诉人:建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湖州市吴兴区腊山路298号天蓝大厦12楼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浙江湖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湖州市红丰路1789号3幢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四、基本情况

浙江富海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就浙江湖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华东师范大学湖州实验中学铝合金门窗工程(项目编号:建湖【2024】采016),于2024年7月16日向本机关投诉,经审查,此投诉符合政府采购投诉条件,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已于2024年7月16日起正式受理,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关于投诉事项1:本机关经书面审查,中标供应商浙江湖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起重机械租赁使用合同》约定“本合同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但该份合同的签订日期标注为2024年6月25日,本项目于2024年6月24日开标,浙江湖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就签订时间晚于投标时间进行释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0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但该租赁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租赁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04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30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该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租赁,故如任何一方都有随时解除该合同的风险,如在服务期限内解除合同即会严重影响本项目的正常进行,给采购人造成损失。故该租赁合同未满足磋商文件中“租赁协议中的租赁有效期必须在本项目的服务期限之上”,投诉事项1成立。
2、处理结果:投诉人对于华东师范大学湖州实验中学铝合金门窗工程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建湖【2024】采016)的投诉事项成立,且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2024年7月1日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更正的中标结果无效,采购人应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或湖州市长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日期:

2024年08月19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湖州市财政局
2、联 系 人:梁先生
3、联系电话:0572-2150037



附件信息:

  • 湖州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湖财处〔2024〕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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