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湖州市财政局 2024-08-14 17:22:18

一、项目编号:

浙中采字(湖)2024-020

二、项目名称:

湖州市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第一批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江城路889号E10室           

被投诉人:湖州市应急管理局、浙江中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湖州市金盖山路66号、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欣安路东源智能产业园19幢101号四楼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浙江槿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浙江省湖州市龙溪街道康山商务中心B8幢102室-1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四、基本情况

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湖州市应急管理局、浙江中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湖州市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第一批次)(项目编号:浙中采字(湖)2024-020),于2024年7月9日向本机关投诉,经审查,此投诉符合政府采购投诉条件,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已于2024年7月9日起正式受理,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经本机关核查,2024年1月5日浙江华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公司内部平台发起“执行董事由傅利泉变更为杨斌”审核流程,2024年4月26日,浙江华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决议委派杨斌为公司执行董事,免去傅利泉的执行董事职务,并完成高级管理人员工商备案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股东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浙江华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已于2024年4月26日由傅利泉变更为杨斌。故中标供应商浙江槿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投标时,浙江华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负责人非同一人。
经本机关核查,2024年3月4日浙江华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傅利泉变更为杨斌,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故中标供应商浙江槿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投标时,浙江华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非同一人。
经本机关核查,2024年2月28日年浙江华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决议同意将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本公司60.5%股权及宁波华绫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拥有本公司的39.5%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浙江华视智检科技有限公司,并于2024年3月4日完成投资人(股权)工商备案登记。故中标供应商浙江槿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投标时,浙江华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浙江华视智检科技有限公司。
综上,浙江华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故本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浙江槿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救援无人机(侦察无人机)、救援无人机(巡堤查险无人机)、救援无人机(照明无人机)制造商浙江华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属于小型企业无误。

2、处理结果:投诉人对于湖州市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第一批次)(项目编号:浙中采字(湖)2024-020)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的全部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或湖州市长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日期:

2024年08月14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湖州市财政局
2、联 系 人:梁先生
3、联系电话:0572-2150037



附件信息:

  • 湖州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湖财处〔2024〕6号.pdf
广告
意见反馈
反馈类型:
问题描述:
0/500
联系方式:
0/30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