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嘉兴市建新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嘉兴市建新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2、地址:嘉兴市会展路207号
二、 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4年7月2日收到上海灵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嘉兴职业技术学院数字商务综合实训中心项目(项目编号JXSJ-2024-57)标项二(以下称本项目)的投诉材料,经对投诉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发现该项目的采购文件和评审过程涉嫌违法违规,本机关于2024年7月3日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本项目预算金额为492750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为嘉兴市建新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称你公司),采购文件由你公司负责编制。本项目采购文件存在以下问题:第二章招标需求之标项2:“智慧供应链运营系统采购内容和采购需求部分(第14页到第20页)”,对采购需求设置了“★”的指标共7项,而第四章评标办法及标准之标项2:“根据投标产品响应的技术要求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及符合程度进行评价,带“★”指标为重点审查指标,有负偏离或没有提供相关依据或存在缺陷、瑕疵的每项扣7分,共计4项,最高扣28分。(第60页)”,评审因素未与相应采购需求对应。本项目评审过程存在以下问题: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评审因素未与相应采购需求对应的问题时,经与你公司项目负责人沟通后,未停止评标工作,按你公司项目负责人的解释继续评审。本机关于2024年7月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调查取证通知书》,明确要求你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上述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投标文件、评审材料、评审录像录音资料及相关情况说明,你公司于2024年7月11日向本机关提交了上述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投标文件、评审材料和相关情况说明,但是未提交评审录像录音资料。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和第三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的规定。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1.本项目采购文件;2.本项目评审材料;3.财政检查询问笔录等。
按照法定程序,本机关于2024年8月1日依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嘉财罚告(2024)1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法律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8月6日向本机关提交了《答复报告》,对于给予的行政处罚无异议,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刻反省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三、 处罚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十一)项“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和(十二)项“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四、 处 罚
给予警告
五、 处 罚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嘉兴市财政局
2、联系人:姚敏健
3、联系电话:0573-82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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