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杭州泰迪迩建设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杭州泰迪迩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2、地址:浙江省杭州大江东产业 集聚区临江街道农一农二总场D-414
二、 基本情况
当事人作为义盛社区盛都苑小区电瓶车棚建设工程(QTCG-CS-2023-0058)项目成交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三、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杭州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序号34“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第Ⅰ档次违法情节的规定作出处罚。
四、 处 罚
1.处采购金额1209649元的千分之五的罚款计6048.25元(大写:陆仟零肆拾捌元贰角伍分);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没收违法所得34777.33元(大写:叁万肆仟柒佰柒拾柒元叁角叁分)。
五、 处 罚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杭州市钱塘区财政局
2、联系人:徐婷
3、联系电话:0571-89535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