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告

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 2024-08-02 17:24:52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浙江鼎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浙江鼎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地址: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温州大道718号六楼A区

二、 基本情况

经查,你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在龙湾区第一人民医院(区公共卫生医疗中心)建设工程医用物流传输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DLDL2022308,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评分细则的商务技术文件评定部分第11项规定“对服务承诺的保障措施,在温州本地设有售后服务网点的,提供网点地址、联系方式及实景照片,符合要求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上述事实有采购文件、采购需求文档、委托代理协议、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于2024年7月15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实施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2024年7月18日你公司申辩将售后服务列入评审因素并不违法,不妨碍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市场公平竞争。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要求投标人中标前就具有本地化售后服务能力是否会变相对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市场设置障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三)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对外地经营者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资格要求或者评标评审标准……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要求经营者在本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要求投标人具有本地化服务能力是可以的,但是不能要求投标人在中标前就具备这样的条件,否则就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投标人,应当允许投标人在中标后的一定时间内建立本地化服务的条件即可。

三、 处罚依据

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的规定。

四、 处

结果

给予警告

五、 处

日期:

2024年07月25日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

2、联系人:陈先生

3、联系电话:0577-8560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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