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财政局关于海宁市教育信息中心中小学午休躺睡装备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海宁市财政局 2024-08-02 10:16:21

一、项目编号:

HNCG2024041

二、项目名称:

海宁市教育信息中心中小学午休躺睡装备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重庆大神造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三路52号           

被投诉人:海宁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文苑南路138号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浙江康贝尔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存统路1818号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1海宁市教育信息中心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洲东路219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重庆大神造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就海宁市教育信息中心中小学午休躺睡装备项目(项目编号:HNCG2024041,以下简称本项目),于2024年6月2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7月3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投诉事项1: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主要事实依据1:招标文件评分内容及标准中要求出具国家计量认证(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一年内检测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都是被国家认可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合法认证。招标文件仅认可带有CMA标识的合格检测报告,排斥了持有其他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的产品参加投标。国家并无任何法律法规规定检测报告需要具备有效期,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一年内的检测报告,明显是对一年前已经获得过检测报告供应商的不公平待遇。另外,检测报告是否为一年内获取,与本项目的合同履行无关。事实依据2: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称: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检测报告是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联合会、浙江省家具行业协会共同制定的《政府采购-家具项目采购需求标准》设定。经查询,浙江省政府采购联合会属于非营利性行业自律组织,浙江省家具行业协会属于全省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两家单位均不具备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的职能。并且《政府采购-家具项目采购需求标准》前言中也明确标注了“供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需求和招标文件时参照使用”,和“《政府采购家具——项目采购需求标准(二)》是试行文件,欢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积极反馈《政府采购——家具项目采购需求标准(二)》的使用情况”的信息,充分证明该标准不属于地方性法规,甚至都不能算作正式发布的地方性行业文件。事实依据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因此,政府采购应当执行国务院财政部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颁的政策法规,《政府采购——家具项目采购需求标准(二)》的发布机构不是浙江省财政厅,不能作为浙江省政府采购的强制性标准。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主要事实依据1:招标文件技术、商务资信分第1至6.6和第14.2评分项目的评分内容及标准均未给出具体的判定标准。投诉人作为潜在供应商,无法得知本项目主观分在符合什么标准的情况下才能得到满分,严重影响了投标文件的编制工作,直接导致投诉人错过了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事实依据2:依照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的规定,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具体区间。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称评审因素已量化到最小合理区间,显然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实依据3:查阅了《政府采购——家具项目采购需求标准(二)》,该标准中所设置的每一项评分因素均为具体、量化的评分指标,且评审标准清晰、明确。按照被投诉人针对质疑事项1答复中的说法,本次招标项目按照该标准执行,为何技术、商务资信分第1至6.6和第14.2评分项目又自行编制了一套评分标准。被投诉人这种有选择性的执行文件的行为,投诉人完全有理由怀疑其在人为操作本次招标。
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为:1.鉴于本项目评审已结束,请贵局责令采购人立即暂停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合同签订和履约)的进行;2.将检测报告修改为: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复印件;3.对评分标准进行细化、量化;4.判定原评审结果无效,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被投诉人辩称

采购人海宁市教育信息中心和被投诉人海宁市政府采购中心共同作出投诉答复:

对于投诉事项1中的事实依据1:CMA(中国计量认证)资质认定是行政许可,具有强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根据《检验检测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三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优化准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应当遵守本办法;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因此,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CMA资质认定后,方可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质量检测报告,且应在出具的检测报告上标注CMA标志,标注CMA标志的检测报告方具有法定效力。而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是机构自愿行为,企业实验室获得CNAS认可证书后,可以在检测报告上标注CNAS标志。但这并不构成强制要求,检测机构可以选择是否申请CNAS认可。在政府采购中,CMA认证是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定效力检测报告的强制性要求;而CNAS认证则是机构自愿申请的国际互认认证,可以作为重要的参考因素。本项目采购的货物中小学午休躺睡装备,是学校中常用的学习工具,对学生的健康和舒适至关重要。同时,该项目列入浙江省中小学“午休躺睡”工程和嘉兴市“午休躺睡”关爱行动,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一款好的午休躺睡椅要求具备安全、稳定、舒适、实用和易维护等特点。为采购到技术领先、品质优胜、价格合理的产品,故对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原材料(如桌面板、椅面板背板主材、金属件、升降螺杆等)采用CMA出具的检查报告,具有法律效力,更具有权威性,能更好保障学生的健康,也更符合本项目的采购需求。以往项目采购中,有供应商出具的检测报告具备多家机构认证,本项目仅要求CMA认证的检测报告,也只是依据采购需求制定符合规范的最低要求。一年内检测报告是对拟投入本项目“采购标的主要原材料(如桌面板、椅面板背板主材、金属件、升降螺杆等)”的要求,并非是对检测机构的要求。本项目是我市教育系统首次采购躺睡装备,关乎学生安全和健康,要求货物新、品质好、价格合理。如果要求提供一年以上的检测报告,采购到的货物有可能会出现陈年旧货,以次充好的情形。例如:“桌面:采用ABS耐冲击塑料一级新料一体注塑成型,不得使用回料。靠胸前处有一内弧造型设计,强韧而不脆裂,不含重金属及其他有毒物质。”如是一年前检查报告所检的ABS塑料桌面,其抗菌性能、防霉性能、塑料材料理化性能等都将发生很大的变化。因此,根据本项目的特点,要求主要原材料的检测报告在一年内,是确保货物品质的重要因素。在采购需求的调研中,我们了解到很多生产厂家都会根据投标项目做产品或原材料的检测,以确保供货质量。一年内检测报告的要求是随招标文件公开发布的,所有潜在供应商都可以去申请测评。本项目于2024年6月6日发布招标公告,到2024年6月26日投标截止,有供应商就在这期间完成了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在本项目中仅为一项评审因素,并非实质性条款,未提供检测报告只是该评审项不得分,也不会认定为无效标。因此,该评审因素并非是歧视性、排他性条款。本中心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充分调研,根据项目的具体需求和特点,合理设置评审因素,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有效。
对于投诉事项1中的事项依据2和事项依据3,浙江省政府采购联合会、浙江省家具行业协会共同制定的《政府采购-家具项目采购需求标准》是结合家具采购项目的特点及实际需求特点编制,家具类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中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并非是政府部门出具的法律规定或强制性标准,本项目中也仅是作为参考。我中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采购项目需求特点,参考行业协会行业推荐意见,综合多方面因素编制招标文件,并经采购人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备案,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
对于投诉事项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指出: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第九条指出: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本项目招标文件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各项法律法规编制,各项评审因素进行了明确的细化和量化,举例如下:例1:本项目的生产供货方案(12分),进行细化和量化后,设置为:项目实施规划方案(3分)、生产实施方案(3分)、品质管理管控方案(3分)、安装服务实施方案(3分)四项,各项指标量化到了3分的区间。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例2:生产实施方案,在评分内容及标准中表述为:“根据是否具备生产能力,在规定的时间内有计划的完成项目需求产品的生产装配,生产实施方案能否满足采购需求,由评审小组判定评分,最高得3分。”该项指标参考了行业标准,采购需求表述清晰、明确。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本项目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其中技术商务分的主观评审项是:“由评审小组判定评分”,评标委员会根据各供应商投标文件进行评分。本项目投标评审已完成,共有9家供应商参加竞标,满足采购需求的产品在三家及以上,竞争充分合理。本项目并未收到其他供应商的询问或质疑,可见招标文件并无任何歧视性、倾向性和排他性因素。
(三)本机关调查查明
  1.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预算金额294万元,2024年6月6日发布招标公告。6月26日开标,评审专家未对招标文件提出疑议;共有9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均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项目投诉人未提交投标文件。6月27日发布结果公告,浙江康贝尔实业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2024年6月19日项目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4年6月24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投诉人于6月2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7月1日收到投诉书后,于7月3日正式受理了投诉,并向投诉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第2024002号)。
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中的评审内容及标准设置商务技术分第8项为原材料检测报告:要求“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采购标的主要原材料(如桌面板、椅面板背板主材、金属件、升降螺杆等)的检测报告(一年内)。每提供一个种类的原材料检测报告,得1分,最高得3分。原材料供应商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检测报告也可采用,但必须提供供应商购买对应原材料的发票(一年内)”“备注:出具的检测报告必须由具备家具成品及其原辅材料检测能力并通过国家计量认证(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
3.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中的评审内容及标准设置商务技术分第1至6项及第14.2项为:

序号评分项目
分值评分内容及标准
1项目实施规划方案3根据提供的项目整体实施方案,能按照项目分解节点,并可跟踪实施,方案能否满足采购需求,由评审小组判定评分,最高得3分。
2生产实施方案3根据是否具备生产能力,在规定的时间内有计划的完成项目需求产品的生产装配,生产实施方案能否满足采购需求,由评审小组判定评分,最高得3分
3品质管理管控方案3根据品质管理管控过程,有独立品管部门和专门品管人员,确保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完善,对响应方案评审后评分,最高得3分。
4安装服务实施方案3根据货物交付时间节点,落实送货安装时间和人员安排,确保按期交付使用等,能否满足采购需求,由评审小组判定评分,最高得3分
5合理化建议及实质性优惠措施2本项目合理化建议及实质性优惠措施,由评审小组判定评分,最高得2分
6.1样品产品整体观感3对样品外观造型、内部结构、特色设计及能够实现产品的整体使用功能等进行评分。
6.2安全性4对样品的平稳性、牢固度、承重强度、安全性进行评分。
6.3配件质量2对样品配件质量、安装连接紧密度,组合部件的吻合、严密、牢固程度进行评分。
6.4符合性3对样品的尺寸、材质、款式,整体效果的符合性进行评分
6.5制作工艺3对样品表面平整度、油漆、连接部分、外观质感、封边处理等生产工艺方面进行评分。
6.6异味2对样品有无异味、有无刺鼻刺眼感进行评分
14.2售后服务措施和方案3提供详细完整的“三包”措施及售后服务措施和方案(包括服务措施、产品质量保证、回访、技术培训等)、服务网点的设置情况。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方案能否满足采购需求,由评审小组判定评分,最高得3分。

4.投诉人在质疑阶段提出的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评分内容及标准中要求出具国家计量认证(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一年内检测报告。属于排斥持有国家认可的其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的产品参加投标的行为。并且检测报告并未规定有效期,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一年内的检测报告,明显是对一年前已经获得过检测报告供应商的不公平待遇。被投诉人的质疑回复为:“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检测报告是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联合会、浙江省家具行业协会共同制定的《政府采购-家具项目采购需求标准》二、商务需求及建议评分标准中的技术部分内容设定。技术指标的设定是根据行业的标准、项目的性质、采购的需求设定,并不存在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现象,也不存在指定特定的供应商、特定的产品。故对质疑事项不予采纳”。
  5.关于投诉人提及的“CMA认证”和“CNAS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检测机构必须通过计量认证(CMA),方可为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这是国家强制性的规定。而“CNAS认可”是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认证机构、实验室、检查机构,主要职能是开展相应的合格评定活动。“CNAS认可”是一种自愿行为,其出具的检测报告可以获得签署互认协议方国家和地区认可机构的承认。上述二者在法律依据、认证机构和适用范围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处理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评分内容及标准中要求出具国家计量认证(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一年内检测报告,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被投诉人在投诉答复环节,阐述了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CMA资质认定后,出具的标注CMA标志的检测报告方具有法定效力,方可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结合采购人的采购需求,为采购到技术领先、品质优胜、价格合理的产品,故对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原材料(如桌面板、椅面板背板主材、金属件、升降螺杆等)采用CMA出具的检查报告,具有法律效力,更具有权威性,能更好保障学生的健康;同时在采购人前期采购需求的调研中根据本项目的特点,要求主要原材料的检测报告在一年内,是确保货物品质的重要因素。另外,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第三款规定“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被投诉人根据采购项目需求特点,参考行业协会行业推荐意见,综合多方面因素编制招标文件并无不妥之处,投诉人在投诉中亦未提供被投诉人因参考行业协会的标准而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关证据。根据现有各方证据和本机关调查查明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技术、商务资信分第1至6.6和第14.2评分项目的评分内容及标准均未给出具体的判定标准,属于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评分项,并不冲突。采购需求“1.项目实施规划方案”评审标准为“根据提供的项目整体实施方案,能按照项目分解节点,并可跟踪实施,方案能否满足采购需求,由评审小组判定评分”;“2.生产实施方案”的评审标准为“是否具备生产能力,在规定的时间内有计划的完成项目需求产品的生产装配,生产实施方案能否满足采购需求”;……;“14.2售后服务措施和方案”的评审标准为“提供详细完整的‘三包’措施及售后服务措施和方案(包括服务措施、产品质量保证、回访、技术培训等)、服务网点的设置情况”,以上内容均明确了专家评审方向,最大程度限制了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投诉人认为自己无法得知主观分在符合什么标准的情况下才能得到满分,影响了其投标文件的编制,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设置、供应商投标响应、专家正常开展评审工作以及项目评审结果等实际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二)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本机关决定如下: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予与驳回。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日期:

2024年08月01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海宁市财政局
2、联 系 人:沈先生
3、联系电话:0573-87292037




附件信息: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海财处字〔2024〕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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