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财政局关于2024年婺城区单村供水物业化管理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金华市婺城区财政局 2024-07-31 09:14:25

一、项目编号:

TY2024-FW077-ZFCG077

二、项目名称:

2024年婺城区单村供水物业化管理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金华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415号           

被投诉人:金华市婺城区水务局、金华市天盈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金华市宾虹西路2666号婺城区政府北楼四楼、金华市创新街18号南楼四楼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金华市三日建设有限公司金华市武义县熟溪街道南湖花苑一区16幢3号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1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金华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对2024年婺城区单村供水物业化管理项目(项目编号:TY2024-FW077-ZFCG077)质疑答复不满,经补正,于2024年6月1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6月17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一)关于投诉事项1: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采购人派遣代表参与采购评审活动是其法定权利之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本机关认为:所谓利害关系是指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之间所存在的关系,投诉人认为采购人代表王广元所属单位与供应商存在持股关系,故而称王广元为该项目利害关系人的说法是对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和“回避制度”的扩大解释。经调查,本机关未发现采购人代表王广元与金华市金西自来水有限公司存在上述利害关系。对于投诉人“评标委员会专家组建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条款”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二)关于投诉事项2和投诉事项3:该投诉事项于提起投诉之前未依法进行质疑。
本机关认为: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因此,对投诉事项2和投诉事项3本机关不予受理。
此外,本机关在调查过程中注意到:通过“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金华市三日建设有限公司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该公司的被罚款数额也未达到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规定的标准,同时信用中国所公示的金华市三日建设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结果中仅有罚款,未发现“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条款,因此本项目资格审查时无明确的事实依据来认定该公司不具备投标资格。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的投标资格审查、认定符合政府采购的规定。
通过调取查看本项目评审现场的录音录像资料和本项目《评审报告》,代理机构评标现场工作人员在评标过程中已提示评审小组对投标单位的报价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并经评审小组确认,所有供应商报价均为有效报价;代理机构在本项目《评审报告》中也已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在投诉处理阶段,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于7月22日协助投诉处理时答复意见:认为金华市三日建设有限公司的报价不存在“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确认其报价合理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没有低于成本价作无效投标之规定。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认为投诉人的“严重低于其他三家通过符合性审查单位的报价”、“三日建设公司过低的投标报价”的投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关于投诉事项4.:本机关认为: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投标供应商的的技术商务得分中主观得分,取决于其技术商务评审因素中主观评审因素的得分,本项目技术商务评分明细表中载明了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个投标供应商主观打分具体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包括专家5)个人主观打分未偏离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主观打分平均值30%以上,不存在畸高、畸低的情形。而投诉人主张专家5评审不公正,却未能提供与其主张相关的充分、确凿的证据。投诉人提供材料拟说明专家5对其主观打分均为满分(商务技术分主观分总分为78分,专家5给中标单位打分为满分78分),系统显示,本项目实际主观分总分为61分,专家5给中标单位打分为61分。而根据现有证据材料,不能仅以此认定专家5的主观打分有违政府采购公正,投诉人对其主张“专家5评审严重偏向”亦未能明确线索指向,也未提供有力证明材料。据此,对于投诉人有关投诉事项4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2、处理结果:
投诉人关于2024年婺城区单村供水物业化管理项目(项目编号:TY2024-FW077-ZFCG077)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六、处理日期:

2024年07月26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金华市婺城区财政局
2、联 系 人:李女士
3、联系电话:0579-82487292



附件信息:

  • 行政处理决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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