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金华市金东区财政局 2024-07-29 16:10:42

一、项目编号:

YG2024-HW6396-ZFCG059

二、项目名称:

金东区妇幼保健院整体迁建工程项目-窗帘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浙江雪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沈士工业园区           

被投诉人:金华市金东区妇幼保健院、浙江金华阳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金华市金东区笃学路256号、金华市婺城区义乌街1626号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浙江斯卡丹遮阳设备有限公司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科畅街168号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采购人/代理机构针对质疑函质疑事项1内容回复内容欠妥(针对是废标情况的事项,不加以认真核查辨认,便草草回复),针对预中标人混淆概念和提供的材料明确与投标文件内容自相矛盾的情况,不加以辨别。
事实依据:首先针对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相关内容弄虚作假,填错要废标这点我相信各方都毋庸置疑!那关键点就在于我方质疑事项1中提到的重点,中标单位浙江斯卡丹遮阳设备有限公司(下简称斯卡丹)在《中小企业声明函》和《报价一览表》等部分关于卷帘电机及遥控器的内容进行弄虚作假,谋求中标!具体点请关注在《中小企业声明函》和《报价一览表》中斯卡丹所填卷帘电机及遥控器品牌和制造商皆为其自己品牌为“斯卡丹SIKADAN”以及制造商:浙江斯卡丹遮阳设备有限公司。这几个字和表述是公示材料,白纸黑字毋庸置疑! 针对以上内容首先我方经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斯卡丹并不具备电机的生产经营范围。同时经查询斯卡丹注册商标名称和范围,不存在其投标文件中所示的“斯卡丹SIKADAN”品牌商标,故已落实其提供虚假声明,弄虚作假谋求中标的情况!(图略)
同时根据回复函中中标单位自己做出的辩词说自己已注册商标同时提供了商标注册证。请各方认证观察下图中商标名称:所通过商标与其自己投标文件所列品牌具有重大出入,自我坐实违规情况!(图略)
众所周知,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问题,一字之差都是不行的! 更何况是在招投标政采项目,同时又是实质性响应,如此严谨的情况下!然后,斯卡丹在回复函中自我承认其项目用电机非其本单位生产制造,是委托宁波市拓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制造生产。(图略)
这与其投标文件中自己所列内容自相矛盾,坐实弄虚作假实质行为。当然,斯卡丹在回复函说明中应是顾及到我司在质疑函中所说明的一个合规合法的电机生产制造商因具备“工商营业执照有合法经营范围、申请相对应的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环保手续、3C认证等要求”。其自己不具备以上要求条件,硬说自己没问题没法圆谎!所以在自己有商标还在我有我合规的逻辑下做不得已补充说自己是让宁波市拓泰 0EM(虽然与投标文件也有出入,不合规)。但令人啼笑皆非并且匪夷所思,不可理喻的是:公然的颠倒黑白,说制造商和生产厂家不是同一概念“制造商:成品中含有非自家生产的部分。生产商:成品中全部完全属于自家生产”。
暂且咱们不说去搬字典来解释释义。即使按照这种无理的逻辑,请问有关单位斯卡丹同志,针对本项目,电机是单列产品,非电动窗帘整个作为标的物!依贵方逻辑,还站得住脚吗?还是贵方觉得声明函填贵方自己是因为单个电机中有芯片,或者螺丝配件贵方还是贵方制造或者整个是由贵方组装的?但是与贵方自己说明,整个电机是由宁波市拓泰代工的又有矛盾(且根据回复拓泰是否满足工商营业执照有合法经营范围、申请相对应的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环保手续、3C认证等所有要求,根据现有说明材料,不齐全无法判别)。电机作为特殊产品,必须满足所有条件。
故综上,已落实斯卡丹提供的是虚假声明,符合弄虚作假谋求中标的情况!应取消中标资格,并进行相关处罚。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七十七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3. 《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中供应商行为禁止类别-2影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行为的第2条
投诉事项2:采购人/代理机构针对质疑函质疑事项2内容回复轻描淡写,请财政有关同志追溯开评标流程是否合规。 事实依据: 其实针对本条内容,其实在于招标阶段存在太多主观性评分,虽有变更但未作根本性合规调整。整个关键点在于1.主观性评分无法完全量化、细化、客观化评审。2.评审专家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存在评审错误或主观评分是否存在倾向性。
首先根据评审结果,抛去政策客观分2分外,斯卡丹其他主观几乎满分,其他大多数人都是很低的分数。结合招标阶段我方的质疑投诉点主观分无法量化细化,国家财政部指导性9号案例明确不允许设置,以及《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采购需求类10-未依法设置评审因素第(24) 条将服务满意程度、市场认可度、知名度、占有率、产品稳定性、先进性及优、良、中、差等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作为评审因素;在明确违规,我方明确提供事实依据, 采购方/代理机构相关经办人不管不顾强势开标,并造成这种明面上都可知的倾向行为,已然引发了我方在招标阶段质疑投诉阶段提到的用主观分,造成部分评委腐败,谋求协助控标倾向特定供应商的目的。结合本质疑事项一,相关意图更加明显!
当然介于采购方/代理机构包括财政单位同志在招标阶段的 投诉回复中都认为相关内容没问题。(我方并不知道几方各自经办人真的认为开标的评分能够量化,做到限制评委的自由裁量权吗?我相信各方都是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凡是涉及主观分的都没办法完全量化,这点是毋庸置疑的)介于此,我方查询大量历史过往记录,在此只列举部分,辅助各位客观公正的评判!
案例1: 项目名称: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蓟州区陈家河村对口帮扶水源地周边生态村庄修复项目;项目编号:XCSD-2020-043;投诉或检查处理结果链接:https://www.ccgp.gov.cn/jdjc/jdcf/202009/t20200916_15078274.htm
案例2:项目名称:浙江中医药大学自动饮水系统项目(编号:0625-22212511)投诉或检查处理结果链接:http://czt.zj.gov.cn/art/2022/8/19/art_1164164_58924860.html
案例 3 :项目名称: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大楼办公家具及课桌椅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S2017062801)投诉或检查处理结果链接:http://www.cgpnews.cn/articles/42989 (第五百二十号 )
案例4:财库司针对主观不量化问题答疑
http://www.mof.gov.cn/gongzhongcanyu/zixunfankuil/gks/202006/t20200602 3524426.htm
以上案例1-4都是与本项类似情况,相关主观分设置都予以投诉成立。同时结合中国政府采购网指导案例9号《XX仓库资格招标项目投诉案》和案例八《宏观的评标标准不好用》(以上都为政采顶头上司,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国家财政部给出的指导案例。期间有相关经办人对我方人员说,虽然知道主观分无法完全量化,但是浙江有很多地区针对主观分的质疑回复都不予成立,所以这些不做调整。我方正式把相关问题挑明,不能说你明知道错,无法完全量化,却因为别人都这么干,你就将错就错,继续错!这是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所有行为依据不应以地区个别案例为参考,而应该以根本大法和国家性指导文件为准!)
综上,从招标阶段我司便认为相关问题应予以纠正!请再次审核,同时结合招标文件主观分情况、招标结果和评审结果专家打分。请财政部有关领导调查评审过程中(查看监控录音等设备和调查相关评委、代理机构现场人员、业主人员),专家是否存在评审错误和主观评分是否存在倾向性。根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 〔2014〕214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等规定,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浙财采监〔2015〕13号)第十四条第(五)项、第(十)项等规定,评审小组成员在评审过程中不得有发表不当言论等干预或影响评审工作的行为,不得违反规定协商或比较打分。
同时我方会跟踪本项目前期质疑投诉和本次质疑投诉进展,同时保留向卫健局/上级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纪委部门投诉举报的权力。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想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第二十条第(三)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第(八)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2、财政部87号令第十一条第(一)(二)(三)(七)条
3、《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 〔2014〕214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等规定,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浙财采监〔2015〕13号)第十四条第(五)项、第(十)项等规定,评审小组成员在评审过程中不得有发表不当言论等干预或影响评审工作的行为,不得违反规定协商或比较打分。
投诉事项3:关于原质疑函质疑事项3中内容,业主单位和代理机构的回复函轻描淡写并颠倒黑白!请财政部有关同志追溯调研流程,结合本次中标结果评判。
事实依据:首先根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及本项目招标文件 二 、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三)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请财政部有关同志追溯调研流程(是否合规,是否有三家以上有代表性供应商参与),这些参与调研阶段的供应商是否有参与本次项目的投标?其中是否包含中标人斯卡丹?如有其中一种情况,代表本次招投标流程存在违规情况,应做废标流标处理。
同时根据投标文件中需提供二、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其中包含了“(三)不存在以下情况: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
既然能中标,一定是响应了!那追溯过程中如坐实斯卡丹有参与前期调研阶段(不管是提供造价预算、还是技术参数提供或者评审标准参考或项目设计等等)。那就造成为谋取中标,提供虚假材料,违反《中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一)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应取消中标资格,同时列入黑名单及进行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1、《中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应取消中标资格,同时列入黑名单及进行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2、《中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
投诉事项4:采购方/代理机构有关经办人涉嫌为中标人斯卡丹提供绿色通道,有指向或优待/串通中标人嫌疑!
事实依据:首先本项目于5 月 2 7 日中标结果公布,公示期只有1天,同时根据6月3号网上的合同公示,发现业主与预中标人2024年6月1日合同签订(周六休息日)完成,2024年6月3日(周一)由代理机构盖章并登网公告。 这个速度和有关经办人的效率真的是让人感叹闻所未闻,把原本10-30天左右的整个流程操作在3个工作日左右全都完成了(包含了中标通知书的发放、合同细节的商谈、合同双方签订,见证方盖章到完成上传的流程审核和发布) 闻所未闻,见所未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等条款及对比常规项目经办速度,令人震惊。
结合投诉事项1-3内容,以及采购方/代理机构对于各阶段质疑回复的“强势性”!我方有理由怀疑有关方和中标人斯卡丹存在不恰当关系,共同默契地在“赶进度”履约,以免投诉质疑对其造成影响!(这还是我方对中标结果提出存在重大问题,应当废标地前提下,各方互相努力配合!这不存在猫腻,论谁都不信!)
综上,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习近平同志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放管服”政策追求更公开公平公正以及招投标新规实行的背景下,还敢如此玩忽职守,令我方深感震惊!财政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每个公民都有责任监督合理使用!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1.根据财政部94号令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相关精神 ,立马暂停所有采购程序,对本项目废标处理。
2.依法溯源调研环节,开标现场情况(监控录音)、根据实际情况处理相关人员,对卡斯丹进行黑名单及罚款处理。
3.认真调研,取消主观分评判,设定客观可量化,合理合规。
4.结合本项目诸多可疑之处和财政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每个公民都有责任监督合理使用!我方建议和要求本项目接受所有投标人监督。所有投标人都可参与验收、抽检环节。保证业主真正买到好地产品,符合阻燃安全质量要求地产品。
5.介于此前代理机构、业主等处理事情地包庇态度,如不及时给予我司合理答复和处理行动,我司保留向上级监管部门和纪委、卫健局等有关单位投诉/举报权利。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综合质疑和投诉内容,本投诉事项实质是指浙江斯卡丹遮阳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和《报价一览表》等关于卷帘电机及遥控器的内容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谋求中标的情形。经调查浙江斯卡丹遮阳设备有限公司投标产品卷帘电机及遥控器系代加工企业宁波市拓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即企业商号、企业商标与生产企业主体不一致。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之规定,浙江斯卡丹遮阳设备有限公司不能享受该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据此,投诉事项1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综合质疑和投诉内容,本投诉事项实质上是指中标单位主观分部分得分奇高,评审因素无法完全量化、细化,客观评审,专家存在评审错误和主观评分存在倾向性。评审条款中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未发现评审专家的主观评审因素评分存在奇高、奇低的情形。投诉人主张“用主观分,造成部分评委腐败,谋求协助控标倾向特定供应商的目的”,未提供相关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综合质疑和投诉内容,根据现有证据材料,也未发现专家有发表倾向性言论或评分时具有明显倾向性的违法违规行为。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专家评审结果等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投诉事项2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经核实,中标人未参与本项目的前期调研工作。市场调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所述情形。据此,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投诉事项3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人主张“采购方/代理机构有关经办人涉嫌为中标人斯卡丹提供绿色通道,有指向或优待/串通中标人嫌疑”,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采购人、代理机构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4,不成立。

2、处理结果:综上,投诉人关于金东区妇幼保健院整体迁建工程项目-窗帘采购项目(编号:YG2024-HW6396-ZFCG059)采购过程及结果的投诉,投诉事项1成立。投诉事项2、3、4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2、3、4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1成立。鉴于该项目存在其他影响到采购结果公平、公正事项,本机关已于2024年6月14日对该项目作出废标及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

2024年07月22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金华市金东区财政局
2、联 系 人:俞先生
3、联系电话:0579-8217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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