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东阳市财政局 2024-07-30 09:44:27






东阳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东财执法〔2024〕8号

投诉人:重庆大神造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三路52号

被投诉人一:金华市金诚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址:东阳市江北街道关山北路20号

被投诉人二: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大学

址:东阳市广福东街1号

投诉人重庆大神造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新校区C1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编号:JCZFCG2024-Z22-A342,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7月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7月4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重庆大神造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称:

投诉事项1

:招标文件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

事实依据

1、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产品品质保证”、“服务计划书”、“售后服务”、“样品”等评审内容均未注明分值的判定标准。比如“售后服务”评分标准中规定的培训计划合理得3分,较合理得2分,欠合理得1分。什么情况为合理,哪种情况是较合理,什么情况属于欠合理,招标文件完全没有给出明确的标淮。有的评分标准中甚至完全不给出标准,仅以“酌情打分”、“由评委自行判定打分”等完全主观的因素作为打分标准,任由专家自由裁量,有悖于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原则。2、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产品品质保证”、“服务计划书”、“样品”等评审内容的分值未量化,部分内容甚至还出现了区间分值。比如“服务计划书”评分标准的第一项就规定为“提供详细的厨房设备布局平面图得0-2分、设备水电分布图得0-2分、厨房各区间的设计效果图得0-2分”,所有分值均为区间分,意味着在评审过程中同样被评定为提供了详细的厨房设备布局平面图的几家供应商的得分可以不一致,可以得0分,也可以得1分,也可以得2分。被评定为同一档次布局平面图的得分可以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具体得分多与少,完全由专家自由裁量。我公司有理由怀疑本次招标将出现被人为操纵的情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 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对评分标准进行细化、量化,公布得分的判定标准。

被投诉人一金华市金诚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辩称:

针对投诉事项1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 中的客观、量化指标。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 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我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条款的要求对招标文件评审因素进行了细化、量化,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包括对评标委员会可以进行综合比较与评价的空间也进行了相应的区间量化,整个评审因素细化量化的分值都在3分以下。招标文件经征求意见和专家组认证,评审因素的细化、量化符合本项目的实际需要,没有违反《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对质疑的这个问题,我们通过对质疑条款和相关法规的审查对照,并组织专家进行讨论认证,形成一致意见后已经给质疑人作出了明确的答复。同时该投诉人是一个注册资金100万元的医疗科技企业,经营范围却几乎囊括了普通商品流通领域的所有内容,通过互联网相关查询该公司自成立以来,从来没有食堂厨房设备采购方面的相关业绩,本项目预算金额900万元,投诉人也没有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投诉人投诉书所提供的证明材料3,引用的指导性案例,执行的是《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众所周知该办法早已经废止。由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投诉人是在罔顾事实,肆意玩弄法律文字,借法律公正之名,行破坏政府采购合法有序之实。综上所述,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大学新校区C1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CZFCG2024-Z22-A342 )招标文件评审因素的设置符合《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要求,评审因素的细化、量化符合本项目的实际需要,没有违反《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

被投诉人二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大学辩称:与金华市金诚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一致。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JCZFCG2024-Z22-A342),2024年6月3日发布采购公告,2024年6月14日重庆大神造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提出质疑,2024年6月19日浙江广厦建设职业职业技术大学和金华市金诚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就质疑事项作出了质疑答复,金华市金诚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于6月19日发布更正公告。2024年7月3日重庆大神造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东阳市财政局提起投诉。开标时间为7月4日8:30,宁波市甬欣厨房工程有限公司、嘉壹特厨具科技(宁波)有限公司、沈阳悦山川商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吉祥厨具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九龙厨具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豪鼎厨房工程有限公司、宁波鲲鹏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永康市盛大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共八家供应商参与投标。7月5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浙江豪鼎厨房工程有限公司,7月12日发布采购结果更正公告:补充主要中标标的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二、本项目共有宁波市甬欣厨房工程有限公司、嘉壹特厨具科技(宁波)有限公司、沈阳悦山川商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吉祥厨具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九龙厨具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豪鼎厨房工程有限公司、宁波鲲鹏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永康市盛大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技术商务评分明细显示: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八家投标供应商就评审条款“产品品质保证”的评分分别为(2.5、2.5、2.5、2.5、2、1.5、2、2.5)(2、2、1.5、1.5、0.5、1.5、1、3)(2.2、2.3、2.2、2.8、1、0.5、1、3)(2.5、2.5、2.3、2.3、1、0.8、1、2.9)(2、2、2、2、1、0.8、1、3)。就评审条款“服务计划书第1部分”的评分分别为(0、0、4.8、4.8、8、0、2、5.5)(0、0、2.5、2.5、2.5、2、2、5.8)(0、0、4.5、5、5.5、0、2、5.8)(0、0、4.5、4.5、5、0、2、5.8)(0、0、3.5、3.5、5.5、0、2、5.9)。就评审条款“服务计划书第2部分”的评分分别为(2、2、2.5、2.5、2.5、2、1.5、2.5)(2.5、2.5、2、2、1.8、2、1.5、2.5)(1.8、1.8、2.9、2.8、3、1.7、1.4、3)(1.5、1.5、3、3、3、1.4、1、2.9)(1.5、1.5、3、3、3、1.5、1.3、3)。就评审条款“服务计划书第3部分”的评分分别为(2、1.8、1.5、1.5、1.5、1.5、2、2.3)(2、2、1.8、1.8、2、1、2、2.9)(1.8、1.8、2.9、2.8、3、1.4、1.8、2.9)(1.8、1.5、1.2、1.2、1.2、1.2、1.8、2.7)(2、1.5、1.5、1.4、1.5、2、1.8、2.9)。就评审条款“服务计划书第4部分”的评分分别为(2、2、1.5、1.5、2、2、2、2)(2、2、1.5、1.5、1.5、1.5、2、2.8)(2、2、2、1、2、1.9、2、2.8)(2、2、1.5、1.5、2、2、2、2)(2、1.8、1.5、1.8、1.8、2、2、2.5)。就评审条款“样品”的评分分别为(8、0、8、6、9、0、0、14)(9、0、6、5、8、0、0、14.8)(6、0、6、4、8、0、0、14.5)(7、0、7、5、8、0、0、14)(8、0、7、6、8、0、0、14.5)。

三、质疑阶段,投诉人称:

质疑事项1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事实依据:招标文件将“冷风机”、“中央控制系统”、“智能壁挂式超声波微雾除臭机”、“感应龙头”、“紫外线灯”、“灭蝇灯”、“农药残留检测仪”等非定制产品的尺寸作为技术参数,部分产品甚至还在参数中规定了产品的重量,这明显是在指向特定的产品和供应商。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

事实依据

1、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产品品质保证”、“服务计划书”、“售后服务”、“样品”等评审内容均未注明分值的判定标准,甚至还出现了“酌情打分”、“由评委自行判定打分”等完全主观的打分标准。2、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产品品质保证”、“服务计划书”、“样品”等评审内容的分值未量化,部分内容甚至还出现了区间分值。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响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 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质疑事项3:招标文件行业划分有误。事实依据:本项目的所属行业应当为:工业,招标文件却将本项目划分为制造业或其他未列明行业,行业划分有误。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六)款 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2、《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被投诉人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大学质疑答复称:

针对质疑事项1

:对上述产品的技术参数要求,我们经审查论证后作如下变更:“冷风机”、“中央控制系统”、“智能壁挂式超声波微雾除臭机”、“感应龙头”、“紫外线灯”、“灭蝇灯”、“农药残留检测仪”等删除产品的重量要求;产品尺寸作为参考,不做评审因素,但要满足现场尺寸安装需要。针对质疑事项2:“产品品质保证”、“服务计划书”、“售后服务”、“样品”等评审内容符合《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要求,评审因素的细化、量化符合本项目的实际需要,没有违反《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针对质疑事项3:对本项目的所属行业划分,我们经审查论证后作如下变更:本项目所属行业更改为制造业。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采购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分并不冲突。投诉人主张“有的评分标准中甚至完全不给出标准,仅以‘酌情打分’、‘由评委自行判定打分’等完全主观的因素作为打分标准,任由专家自由裁量,有悖于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原则”、“评分标准中‘产品品质保证’、‘服务计划书’、‘样品’等评审内容的分值未量化,部分内容甚至还出现了区间分值”。评标委员会根据产品品质保证情况(最高得3分);服务计划书厨房设备布局平面图得(0-2分)、设备水电分布图得(0-2分)、厨房各区间的设计效果图得(0-2分)、技术施工组织实施方案(0-3分)、质量保证,技术服务、安装、调试、验收的方案和措施等情况(最高得3分)、各种优惠条件和培训方案(最高得3分);配件样品的材质(0-2分)、板材厚度(0-2分)、外型尺寸(0-1分)进行评分;根据厂制品样品的材质(0-1分)、厚度尺寸(0-1分)、制作工艺(0-2分)、外观(0-1分)进行评分;根据外购件样品的材质(0-1分)、厚度尺寸(0-1分)、制作工艺(0-2分)、外观(0-1分)进行评分等。前述评审条款属于专家主观评分项,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投诉人主张“招标文件完全没有给出明确的标淮”,未提供相关具体有效证据。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前述评审条款每项分值、占商务技术分比重、专家评审打分等情况,未存在“专家自由裁量”的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新校区C1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编号:JCZFCG2024-Z22-A342)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东阳市财政局

202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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