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意见书公告

温州市平阳县财政局 2024-07-23 15:04:46

一、项目编号:

ZJTZ20230621

二、项目名称:

平阳县基层医疗机构标准化及防疫体系建设项目(萧江镇、麻步镇卫生院)智能化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1杭州同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北山街道曙光路85-1号044室


四、基本情况

根据平阳县审计局对2023年度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决算草案编制情况审计结果,发现你公司代理的“平阳县基层医疗机构标准化及防疫体系建设项目(萧江镇、麻步镇卫生院)智能化采购”项目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查明情况如下:
经审计,“平阳县基层医疗机构标准化及防疫体系建设项目(萧江镇、麻步镇卫生院)智能化采购”项目在招标文件第十五页至第十六页、第二十六页、第六十九页以及第一百五十一页中,分别出现“1.24口交换机:为保证兼容性、稳定性,要求与本次采购网络设备同一品牌;”、“为确保产品的软件系统成熟度投标时需提供LED显示屏厂家的产品及平台开发体系CMMI-DEV 成熟度5级证书和中国软件行业信用AAA级证书,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原厂公章”、“2.蓄电池:电池容量12V/100AH,为了保证服务统一性,主机与蓄电池同一品牌,拒绝OEM贴牌产品,市场占有率排名前三(提供第三方证明文件)。”、“项目技术负责人同时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机电工程)、安全员B证、高级工程师(通信工程设计)或系统架构设计师或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得3分,缺一项不得分”等4处关于采购需求与评审细则的描述。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八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上述采购文件设置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2.处理结果:责令你公司自本监督意见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就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意见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机关提交整改报告。后续本机关将视你公司整改情况再进一步处理。

六、出具监督检查意见日期:

2024年07月01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平阳县财政局
2.联系人:周女士
3.联系电话:0577-63889763



附件信息:

  • 政府采购监督意见书-杭州同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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