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
三、相关当事人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1 | 浙江中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汇贤路388号高桥商会大厦A幢10层(10-053) |
四、基本情况
根据本机关在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结果以及平阳县审计局对2023年度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决算草案编制情况审计结果,发现你公司在代理“2023年麻步镇四边三化环境整治、全域环境整治及应急突击工作等服务项目”、“2022年平阳县公共视频监控建设之改建项目”和“2023年鳌江镇全域智能感知体系建设项目”项目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查明情况如下:
一、合同公告时间超期。“2023年麻步镇四边三化环境整治、全域环境整治及应急突击工作等服务项目”合同中标公告日期为2022年12月13日,签订日期为2022年12月15日,合同公告日期为2023年2月3日,违法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的规定。
二、采购需求不明确、完整。“2023年麻步镇四边三化环境整治、全域环境整治及应急突击工作等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采购内容及要求中注明“▲1、本次报价包含在承包区域内所需的一切人员工资、奖金、各种加班费、餐费、饮用水、各种社会保险、食宿与交通、服装、安全、仓储、管理费用、税费、利润、招标代理服务费、完成合同所需的一切本身和不可或缺的所有工作开支、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全部费用并承担一切风险责任。一个"工"或"班"指八个小时的工作时段。”,但在第4点存在条款“招标文件未列入的人员及设备等费用视情况与业主协商。”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的规定。
三、存在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2023年麻步镇四边三化环境整治、全域环境整治及应急突击工作等服务项目”评分内容第2项供应商业绩的评分标准为:“2019年1月1日以来,供应商承担过采购人为政府单位的环境卫生整治(含环境整治)服务业绩的每个得0.5分,最高得1.5分。业绩有效性认定:同时提供合同及中标通知书(两者缺一不可)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分。同一项目续签合同不重复得分。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规定,评审细则中将业绩限定为政府单位的环境卫生整治(含环境整治)服务业绩,属于限定特定行业领域的业绩,对其他供应商构成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评标分值设置未量化细化。“2022年平阳县公共视频监控建设之改建项目”在招标文件中,评标分值设置为“1.视工期满足性(附工期完成进度表);好(5-3.1分);良好(3-1.1分);一般(1-0分)。2.针对招标人指定点位(含视频监控、相关附属设备)的增加、移机、故障处置、**保障等应急解决能力,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解决方案酌情打分,得0-5分;好(5-3.1分);良好(3-1.1分);一般(1-0分)”;以及“2023年鳌江镇全域智能感知体系建设项目”在招标文件中,评标分值设置为“1.针对供应商对突发紧急事件处理能力,包含网络建设处置、故障处置、应急保障等应急解决能力,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技术方案实施能力,由评标专家自主评分(0-4分)。对突发紧急事件处理能力涵盖方案详尽、科学合理2.5-4分,方案详尽程度合理一般1-2.5分,方案粗略或满足程度差0-1分;2.根据供应商对本项目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至少包括售后服务网点情况、售后服务承诺、响应时间及响应程度、保障措施、培训方案)的合理性、完整性、服务能力等综合情况打分。(0-4分)。”上述2个项目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2.处理结果:责令你公司自本监督意见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就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意见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机关提交整改报告。后续本机关将视你公司整改情况再进一步处理。
六、出具监督检查意见日期:
2024年07月01日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平阳县财政局
2.联系人:周女士
3.联系电话:0577-63889763
附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