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
三、相关当事人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1 | 浙江名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浙江省温州市南汇街道上美小区11幢1单元402 |
四、基本情况
根据本机关在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结果以及平阳县审计局对2023年度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决算草案编制情况审计结果,发现你公司在代理“2023年平阳县人民医院食堂大宗物资采购项目”、“平阳县妇幼保健院及公共卫生大楼迁建项目中放射卫生技术服务(重)”和“肠内营养粉采购项目”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查明情况如下:
一、合同公告时间超期。
经审查,“平阳县妇幼保健院及公共卫生大楼迁建项目中放射卫生技术服务(重)”项目合同中标公告日期为2023年3月13日,签订日期为2023年4月6日,合同公告日期为2023年4月18日,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的规定。
二、存在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经审查,“2023年平阳县人民医院食堂大宗物资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招标内容及技术要求中,2.2.5烘焙原材料需求明细第109项为“杏仁片(进口)”,该需求设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经审查,“2023年平阳县人民医院食堂大宗物资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评分内容第1项供应商情况的第二点评分准则为“供应商自2020年1月1日以来获得过省级及以上政府行政部门颁布的荣誉得4分;获得过市级及以上政府行政部门颁布的荣誉得2分;获得过县级政府部门颁布的荣誉得1分;没有不得分”。该评分项与采购需求无关。
经审查,“平阳县妇幼保健院及公共卫生大楼迁建项目中放射卫生技术服务(重)”招标文件中,评分内容第3项企业证书的评分标准为“1、供应商具有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得2分;2、供应商具有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得1分。注:1.本项只计取一个最高证书分值,不累计计分。2.提供证书(扫描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分。”,根据财政部国库司在2020年5月和11月对网友留言明确回复,“供应商是否为高新技术企业与采购项目的质量服务并无直接关联,将高新技术企业列为资格条件或评分因素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规定,上述采购文件设置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三、评标分值设置未量化细化。
经审查,“肠内营养粉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评标细则中,如评分准则“1.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供的配送服务进行评审。其中:1)配送服务响应积极迅速、配送时间安排合理的得1.5-3分;2)配送服务响应一般、配送时间安排欠妥当的得0-1.5分;3)未提供配送服务响应时间、配送时间安排的不得分; 2.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供的应急方案进行评审。其中:1)投标人提供的特殊情况应急方案非常详细完整的得1.6-3分;2)提供特殊情况应急方案较差且不完整的得0-1.5分;3)不提供者不得分。”等,未将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2.处理结果:责令你公司自本监督意见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就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意见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机关提交整改报告。后续本机关将视你公司整改情况再进一步处理。
六、出具监督检查意见日期:
2024年07月01日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平阳县财政局
2.联系人:周女士
3.联系电话:0577-63889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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