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湖州市财政局 2024-07-24 11:35:43

一、项目编号:

HYHZ2024-95(临[2024]12725号)

二、项目名称:

浙江信息工程学校运动场改造工程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绍兴中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绍兴市越城区城东秀水苑桃李阁4幢504室           

被投诉人:浙江信息工程学校、浙江华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湖州市长兴路1299号、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静江公寓1单元1101室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四、基本情况

绍兴中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就浙江信息工程学校运动场改造工程[项目编号:HYHZ2024-95(临[2024]12725号)]于2024年7月15日向本机关投诉,经审查,此投诉符合政府采购投诉条件,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已于2024年7月15日起正式受理,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本项目磋商文件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设定的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相适应,所采用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且投诉人的主张没有证据支持,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浙江信息工程学校、浙江华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基于对产品质量评价的考量将半预制自结纹塑胶面层检测报告和聚脲防水涂料检测报告作为评审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且与合同履行相关。磋商文件未要求提供指定检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和指定检测日期出具的检测报告,投诉人亦无证据证明上述检测报告为个别单位特有,其主张没有证据支持,投诉事项2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本项目磋商文件要求提供13mm厚半预制自结纹塑胶面层样品一块(大小30cmX40cm,面层颜色要求红色),由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样品进行综合评审,评审因素包括色彩饱和度、表面自结纹面、防滑性能、经摩擦面层脱色现象、弹性垫子卷材材质、气味六个方面,上述评审因素规定的内容需要磋商小组进行主观判断,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且与合同履行相关。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样品未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投诉事项3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本项目的成功案例及业绩的评审因素并没有指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投诉事项4不成立。

2、处理结果:综上,投诉人绍兴中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信息工程学校运动场改造工程[项目编号:HYHZ2024-95(临[2024]12725号)]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或长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

2024年07月24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湖州市财政局
2、联 系 人:梁先生
3、联系电话:0572-2150037



附件信息:

  • 湖州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湖财处〔2024〕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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