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温州南瓯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温州南瓯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2、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温州湾新区瑶溪街道南洋大道2999号A2幢6楼
二、 基本情况
2024年4月23日,温州南瓯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向采购单位瑞安市陶山镇人民政府及代理机构浙江千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送《弃标函》,以“目前因该项目受到质疑,期间一直未签署合同,给各单位各部门造成困扰和麻烦”为由自愿放弃本政府采购项目中标结果。2024年5月9日,本机关向温州南瓯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调查询问,其陈述“中标后受到第二名供应商质疑,导致其公司无法和采购人签订合同,为保障陶山镇安保工作正常进行,公司自愿弃标”。但这并非放弃中标结果的正当理由,温州南瓯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构成“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违法行为。
三、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法〔2023〕7号)三、裁量情节第(二)项
四、 处 罚
处以本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金额150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计7500元。
五、 处 罚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瑞安市财政局
2、联系人:客服人员
3、联系电话:400-881-7190
附件信息:
252.6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