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

浙江省财政厅(本级) 2024-07-17 15:12:45

一、项目编号:

HCGCJC-2024003

二、项目名称:

浙江警察学院学生食堂厨具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江西哈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云卿路229号朝阳时代广场1#楼411室           

被投诉人:浙江警察学院,华诚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555号,杭州市拱墅区彩云路105号锦盛大楼8楼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浙江九龙厨具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区戴村镇大石盖村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江西哈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浙江警察学院学生食堂厨具设备采购项目(编号:HCGCJC-2024003,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6月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6月3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江西哈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在评审因素:“产品响应程度”中,将技术参数性能指标作为评审因素。事实依据:评分细则中技术参数性能指标属实质性要求,不能作为评分项。违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投诉事项2:在更改后的评分标准中,“产品功能及配置”、“项目施工方案”、“售后服务”、“样品分”中,评审因素仍然没有详细的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25-26页)。事实依据:要求的方案没有一个评判标准,全由专家个人主观意见为准。实则对参与投标单位不公平。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指导性案例”-9中,也仔细分析了相关违法要点(链接略)。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2)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投诉事项3:要求提供采购清单第35项“托盘转运车”1组样品(详见招标文件5页)。事实依据:1.《87号令》已明确,在以能书面描述清楚的情况下,不应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从而增加供应商投标成本。并且在质疑过程中,我司提出被投诉人要求“自动除渣分拣机(含碗碟自动装载模块)”及“托盘转运车”作为样品。特别是样品“自动除渣分拣机(含碗碟自动装载模块)”,被投诉人根本没有实现开机运行验证设备的条件和能力。却要求提供样品,被我司质疑后才将该样品取消。由此足以证明,被投诉人是以提供样品来限制外省供应商来参加投标,并非是为了验证任何参数。2.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理论务实中,就发表了一篇关于《样品设置不是简单地做样子》的文章,深刻的解剖了,关于样品的设立,要有针对性,且要考虑样品制作,运输的成本等因素(链接略)。法律依据:(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投诉事项4:将投标人的三体系认证作为评审因素(详见招标文件24页)。事实依据:在评审“体系认证”中,要求提供三体认证作为评审标准。本项目主要是厨具设备的采购,少量的辅助安装。却要求投标人具有三体系认证,评分条款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并与合同履行无关,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且三体系认证对公司成立时间是有要求,变相的歧视新成立的企业。关于三体系不适合作为评审因素这一项,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监督检查”-“监督处罚”中,有将体系认证作为评审因素属于违法违规的详细案例(链接略)。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2)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投诉事项5: 要求供应商或生产厂家具备指定生产设备(详见招标文件25页)。事实依据:1. 本项目是厨房设备的采购,却要求相关供应商或生产厂家具备指定生产设备。与实际采购需求不符。2. 本项目是集采项目,涉及厂家不下二十余个,评分标准只要求提供4台设备相关证明,按被投诉人说法,如何保证所有产品,工艺能达到业主要求?其次,以上指定生产设备,被投诉人能否证明是目前最前进的生产设备,如不是,又如何保证工艺达到业主要求?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投诉事项6:将非国家强制性证书作为评分标准,且要求投标人具备此证书的人员达到3人(详见招标文件26页)。事实依据:1.在评审“项目团队”中要求供应商人员“机电工程师证书”, 该证书属于商业性认证证书,有钱就能办理。且本项目是设备采购,“机电工程师证书”与采购实际需求不符。2.每提供一个证书得1分,共3分,且需提供资格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及最近3个月公司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法律依据:(3)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号)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投诉请求:上述被投诉人制定的招标文件中,设定资格条件不合规定,与政府采购法,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规不符。制定的评分素因损害了我司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公司参与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权益。我司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规定,就上述被投诉人质疑回复函回复不满依法向贵单位提出投诉,望贵单位重新对该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并按要求修改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的招标文件,重新展开招标。投诉人江西哈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证据。

被投诉人华诚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辩称:我司于2024年5月13日收到潜在供应商“江西哈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关于“浙江警察学院学生食堂厨具设备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的质疑(附件1),经对相关质疑内容研究、并经采购人确认后于2024年5月15日向质疑供应商作出了回复,针对质疑内容逐一进行了答复(附件2)。针对该供应商投诉的内容,我司作出下说明:1、质疑事项中的“产品响应程度”内容,是对项目需求中的关键参数进行响应的关键性内容,且参数对相关证明材料或内容作了详细介绍,供应商所谓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已明确且已量化。同时,投标文件也可以“提供投标人承诺书(承诺本次投标所响应的品牌、型号、规格等技术参数完全满足或响应采购清单中(特别是标“★”号)的所有要求)”的形式对“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进行响应。2、修改后的评审办法对“产品功能及配置”、“项目施工方案”、“售后服务”、“样品分” 等均进行了量化,且有连续区间划分等次。3、本项目为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无任何内容要求供应商及生产厂家具体指定生产设备,此条属于投诉人对招标文件的理解偏差。且前期经市场调研,采购的主要设备参数均有至少三家单位能够满足。4、机电类工程师证书评审机构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由专业部门进行评审,为国家行政职能机关认可的个人资质证书,非投诉人辩称的“商业性认证证书,有钱就能办理”。本项目为厨房设备,涉及现场安装工作,所属行业为机电类。5、三体系认证证书主要是企业在质量保证、环境影响、安全生产等内控管理上的认可与评定,通过此类认证体现了企业对生产经营全过程管控的能力,也体现了企业在品质控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管理的规范性,属于各类企业都可以自愿申请的认证。且该申请条件中没有对企业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出限制。因此不构成对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的问题。华诚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回复函、招标文件等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警察学院辩称内容与被投诉人华诚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一致。
相关供应商浙江九龙厨具集团有限公司未提供书面答复。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HCGCJC-2024003),2024年4月29日发布采购公告,华诚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于5月16日发布更正公告,6月3日15:00开标,共有浙江九龙厨具集团有限公司等5家供应商投标,6月4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浙江九龙厨具集团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目前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更正公告显示:“更正后内容3 见后缀为“学生食堂厨具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文件(定稿)02”本更正公告上传的采购文件。”

三、招标文件(4月29日)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序号名称内容
9样品R提供投标样品,①采购清单第24项“自动除渣分拣机(含碗碟自动装载模块)”1台;②采购清单第35项“托盘转运车”1组。1、考虑到场地限制,请潜在投标人合理安排送达样品时间;建议在开标前一天16:00分前送到指定地点(样品指定存放地点,杭州市拱墅区彩云路105号锦盛大楼8楼)。2、所有提供的样品均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称、产品品牌、型号等信息,不能去除商标的应进行有效遮挡。供应商须对送达样品间的样品进行遮蔽,若因样品未有效遮蔽而导致样品信息泄露的,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不提供

招标文件(4月29日)第四章采购内容及需求一、技术规格书概述 3、货物总体要求:......;4、运输、保管、保险:......;5、制作、安装、调试、验收:......;6、售后服务:......;8、 “▲”为实质性条款,如有负偏离,其投标文件无效;“★”为产品关键性技术要求;投标产品全部满足磋商文件明确的技术条款要求,如有负偏离,按照“第三章 评标办法”中的要求进行相应扣分。二、技术参数要求

序号产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技术说明
35托盘转运车800*550*1300mm14SUS304-2B优质不锈钢板制作:层板δ=1.2mm,加强筋δ≥0.94mm;配承重静音脚轮,其中两只带刹车掣;推柄:φ32圆管,壁厚≥1.2mm,一次性弯制成型,光滑无毛刺。

四、样品要求:2、本项目要求提供投标样品:详见前附表。

招标文件(5月16日)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序号名称内容
9样品R提供投标样品,采购清单第35项“托盘转运车”1组。1、考虑到场地限制,请潜在投标人合理安排送达样品时间;建议在开标前一天16:00分前送到指定地点(样品指定存放地点,杭州市拱墅区彩云路105号锦盛大楼8楼)。2、所有提供的样品均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称、产品品牌、型号等信息,不能去除商标的应进行有效遮挡。供应商须对送达样品间的样品进行遮蔽,若因样品未有效遮蔽而导致样品信息泄露的,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不提供

四、招标文件(4月29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四 评审内容及标准(一)资信商务技术分(70分)

评审因素分值评分细则类型
商务分(10)
体系认证3供应商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提供1个得1分,最高的得3分。说明:相关证明材料为证书复印或扫描件。客观分
技术分(60)
产品响应程度14技术要求中标注“★”的条款为产品关键性技术要求,投标产品全部满足文件明确的技术条款要求的得14分,偏离技术条款每项扣2分,扣完为止。客观分
生产能力3供应商具有先进的生产加工设备:激光切割机、数控冲床、数控剪板机、数控折弯机等设备实际投标生产的,以提供的购买设备发票复印(或扫描)件和现场生产照片为准,每提供一个得1分,合计3分。客观分
产品功能及配置5响应产品功能、配置的先进性、完整性和适用性进行打分,最多得5分。主观分
项目施工方案2保证项目实施的技术力量和人力资源安排,技术力量和人力资源安排充足得2分,技术力量欠缺的每处扣0.5分,人力资源安排不足的每处扣1分,不提供不得分,最多得2分。主观分
3产品的安装、调试、验收方案及针对本项目的成品在运输、保管、就位等保障方案的可靠、完整性的综合比较,最多得3分。主观分
项目团队2项目团队负责人及相应人员拥有:具有机电工程师证书或具有燃气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燃气具安装维修证等,每提供一个证书得1分,最多得2分;注:需提供资格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及最近3个月公司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未提供不得分。客观分
售后服务2投标单位具有完整优质的售后的服务体系认证,服务人员具有较强的专业维修技能,根据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响应速度、维护人员等情况的可行性、完善性进行,最多得2分(需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证明)。主观分
3在投标人承诺的质保期后的售后服务情况、维修价格(整机维修、单次维修、人工费等)、备品配件及耗材方面的优惠内容及优惠价格或优惠幅度综合评审,最高得3分,各方面存在缺陷的,每项扣1分,不提供不得分。客观分
样品分提供的样品:根据供应商提供样品的外观、工艺参数质量等。未提供样品或提供的样品不全的,此项不得分。
141.自动除渣分拣机(含碗碟自动装载模块)(7分):根据供应商提供样品是否满足需求参数程度进行打分,完全符合的得7分,比较符合的得4分,不能完全满足的得1分。2.托盘转运车(7分):(1)制作工艺及质量:①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外表结合处情况,外观是否平整光洁、配件结合处紧密程度,安装、扎实程度,各种配件、五金件的质量进行打分。优秀得2分,良好得1分,一般的不得分。②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样品细节处理程度、表面直观外有无破损、凹凸、变形等缺陷等进行打分。优秀得2分,良好得1分,一般的不得分。③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加工工艺水平进行打分。优秀得2分,良好得1分,一般的不得分。④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样品操作实用性进行打分。优秀得1分,良好得0.5分,一般的不得分。主观分

招标文件(5月16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四 评审内容及标准(一)资信商务技术分(70分)

评审因素分值评分细则类型
商务分(10)
体系认证3供应商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提供1个得1分,最高的得3分。说明:相关证明材料为证书复印或扫描件。客观分
技术分(60)
产品响应程度14技术要求中标注“★”的条款为产品关键性技术要求,投标产品全部满足文件明确的技术条款要求的得14分,偏离技术条款每项扣2分,扣完为止。客观分
生产能力4供应商(如为代理商或经销商的,可提供代理商所代理产品的厂家)具有先进的生产加工设备:激光切割机、数控冲床、数控剪板机、数控折弯机等设备实际投标生产的,以提供的购买设备发票复印(或扫描)件和现场生产照片为准,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多得4分。客观分
产品功能及配置5响应产品功能、配置的先进性、完整性和适用性进行打分,最多得5分。(评分范围:5,4,3,2,1,0)主观分
项目施工方案3保证项目实施的技术力量和人力资源安排,技术力量和人力资源安排充足得3分,技术力量欠缺的每处扣0.5分,人力资源安排不足的每处扣1分,不提供不得分,最多得3分。主观分
3产品的安装、调试、验收方案及针对本项目的成品在运输、保管、就位等保障方案的可靠、完整性的综合比较,最多得3分。(评分范围:3,2,1,0)主观分
项目团队3项目团队负责人及相应人员拥有:具有机电类职称证书的,每提供一个证书得1分,最多得3分;注:需提供资格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及最近3个月公司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未提供不得分。客观分
售后服务3投标单位具有完整优质的售后的服务体系,服务人员具有较强的专业维修技能,根据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响应速度、维护人员等情况的可行性、完善性进行,最多得3分。(评分范围:3,2,1,0)主观分
4在投标人承诺的质保期后的售后服务情况、维修价格(整机维修、单次维修、人工费等)、维修响应时效性、备品配件及耗材方面的优惠内容及优惠价格或优惠幅度综合评审,最高得4分,各方面存在缺陷的,每项扣1分,不提供不得分。客观分
样品分提供的样品:根据供应商提供样品的外观、工艺参数质量等。未提供样品或提供的样品不全的,此项不得分。
8托盘转运车(8分):(1)制作工艺及质量:①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外表结合处情况,外观是否平整光洁、配件结合处紧密程度,安装、扎实程度,各种配件、五金件的质量进行打分。(评分范围:2,1,0)。②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样品细节处理程度、表面直观外有无破损、凹凸、变形等缺陷等进行打分。(评分范围:2,1,0)③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加工工艺水平进行打分。(评分范围:2,1,0)④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样品操作实用性进行打分。(评分范围:2,1,0)主观分

五、招标文件(4月29日、5月16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一、总则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为100分,其中价格分30分,资信商务技术分70分。合格投标人的评标得分为各项目汇总得分,中标候选资格按评标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评分过程中采用四舍五入法,并保留小数2位。除财政部门另有规定外,评标委员会推荐得分排列前3名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资信商务技术分=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评分合计数/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数 投标人评标综合得分=价格分+资信商务技术分。

六、评审报告显示:浙江九龙厨具集团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65.1分,价格得分28.25分,最终得分为93.35分,排序第一;宁波恒隆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59.1分,价格得分28.15分,最终得分为87.25分,排序第二;浙江郁氏厨具制造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43.3分,价格得分27.61分,最终得分为70.91分,排序第三;沈阳悦山川商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18.8分,价格得分30.0分,最终得分为48.8分,排序第四;山东江小珠贸易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19.0分,价格得分26.23分,最终得分为45.23分,排序第五。综上,现推荐中标候选人:第一中标候选人:浙江九龙厨具集团有限公司。

投诉人江西哈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交投标文件。

七、技术商务评分明细载明了评标委员会对浙江九龙厨具集团有限公司等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就评审条款“产品功能及配置”“项目施工方案”“售后服务”“样品分”的评分情况。

八、质疑阶段,投诉人称:质疑事项1:在评审因素:“产品响应程度”中,将技术参数性能指标作为评审因素(详见招标文件25页)。事实依据:评分细则中技术参数性能指标属实质性要求,不能作为评分项。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质疑事项2:在评审因素:“产品功能及配置”、“项目施工方案”、“售后服务”、“样品分”中, 要求提供方案或仅凭主观认定优良差,却没有统一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25-26页)。事实依据:要求的方案没有细化量化,没有统一评判标准,全由专家个人主观意见为准。实则对参与投标单位不公平。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2)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质疑事项3:要求提供 ①采购清单第24项“自动除渣分拣机(含碗碟自动装载模块) ”1台;②采购清单第35项“托盘转运车”1组样品,并将样品作为评审因素(详见招标文件5页)。事实依据:1.根据技术参数可知,“自动除渣分拣机(含碗碟自动装载模块) ”该设备电压为380V,功率20KW,需要提供样品验证技术参数,评审现场是否有启动设备基本条件,如380V三相电压及20KW备用功率,是否有大型设备进水,排水条件,以及2000块经用餐后餐具,如果不具备以上任何一条件,那么设备无法启动或启动无法按技术参数要求工作。那要求提供样品进行参数验证,属无稽之谈。2.“自动除渣分拣机(含碗碟自动装载模块)”、“托盘转运车”技术参数已明确了相关参数, 按照相关法规,为了减少供应商的投标成本,不应要求提供样品。且样品1体积体重过大(3360*2100*1800mm),不光是样品成本高,运输搬运成本也过高。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质疑事项6:将投标人的三体系认证作为评审因素(详见招标文件24页)。事实依据:在评审“体系认证”中,要求提供三体认证作为评审标准。本项目主要是厨具设备的采购,少量的辅助安装。却要求投标人具有三体系认证,评分条款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并与合同履行无关,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且三体系认证对公司成立时间是有要求,变相 的歧视新成立的企业。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2)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质疑事项7:要求供应商具备生产设备且提供发票(详见招标文件25页)。事实依据:在评审“生产能力”中,要求供应商具备生产设备。合格的供应商,可以是生产企业,也可以是产品经销商,但评审中将供应商的生产设备作为评审因素,属于歧视和限制产品经销商条款,且生产设备与采购实际需求不符。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 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质疑事项8:将非国家强制性证书作为评分标准。(详见招标文件26页)。事实依据:在评审“项目团队 ”中要求供应商人员“具有机电工程师证书”、“燃气工程师资格证书”、“售后服务”中,要求提供“服务体系认证”证书。这二项证书均不属于国家强制性证书,属于商业性认证。1.本项目是设备采购,“机电工程师证书”与采购实际需求不符。2.原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颁布的《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GB/T 27922-2011) 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GB/T 27922-2011标准5.1.2.2提出:售后服务管理师数量在标准总分中有5分,按服务管理人员总数的10%配置售后服务管理师,负责对售后服务工作的管理和对售后服务活动的指导。服务管理人员有两个层面:一是在总部,在服务有关部门、服务有关环节和岗位的负责人,包括基层管理人员和中、高层管理人员;二是在下属分公司、服务网站的管理人员。《商品售后服务体系认证》对企业规模和分支机构有硬性要求,属于变相将供应商规模条件作为加分条件、中标条件,构成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性或限制性。法律依据:(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九、质疑阶段,被投诉人浙江警察学院和华诚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质疑答复称:针对质疑事项1答复:“产品响应程度”评分是对采购需求(技术要求)中标“★”号指标内容的响应情况评审,且该指标内容均已量化。针对质疑事项2答复:对质疑的几项主观分进行细化,详见更正公告及重新上传的采购文件。针对质疑事项3答复:取消“自动除渣分拣机(含碗碟自动装载模块)”样品要求,样品分作相应调整。详见更正公告及重新上传的采购文件。针对质疑事项6答复:三体系认证与项目的履约相关,但本项由“供应商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提供1个得1分,最高的得3分。”调整为:“供应商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提供1个得1分,最高的得3分。”针对质疑事项7答复:发票是证明设备是否为生产厂家自有的证明材料,且并未对经销商有发票有强制性要求,经销商可以是生产产品的代理商。建议按原招标文件内容。考虑到代理商或经销商参与投标情形,原采购文件“供应商具有先进的生产加工设备”修改为:“供应商(如为代理商或经销商的,可提供代理商所代理产品的厂家)具有先进的生产加工设备”。针对质疑事项8答复:“项目团队”修改为“项目团队中具有机电类职称证书的,每提供一个证书得1分,最多得3分;注:需提供资格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及最近3个月公司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未提供不得分”。详见更正公告及重新上传的采购文件。“售后服务”第1款修改为“投标单位具有完整优质的售后的服务体系,服务人员具有较强的专业维修技能,根据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响应速度、维护人员等情况的可行性、完善性进行,最多得3分。”

十、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浙江警察学院和华诚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投诉回复函》及附件《浙江警察学院学生食堂厨具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CGCJC-2024003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的评分意见》。其中,《投诉回复函》显示:1、投诉事项1答复补充说明:质疑事项中的“产品响应程度”内容,是对项目需求中的关键参数进行响应的关键性内容,且参数对相关证明材料或内容作了详细介绍,供应商所谓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已明确且已量化。同时,技术要求中标注‘★’的条款为产品关键性技术要求,并非实质性要求,作为评审因素并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2、投诉事项2答复补充说明:修改后的评审办法对“产品功能及配置”、“项目施工方案”、“售后服务”、“样品分”等均进行了量化,且有连续区间划分等次。我公司在主观评分项的表述中明确了具体的评审要素及细化的评分分值(如5、4、3、2、1、0分;3,2,1,0分;2、1、0分;),且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各评委的自由裁量权。评标委员会对采购需求和评标办法进行了认真审阅,评标委员会认为评分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评标委员会同意按采购文件评审办法进行综合评分。(详见《浙江警察学院学生食堂厨具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CGCJC-2024003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的评分意见》)。3、投诉事项3答复补充说明:本项目所要求提供的样品,仅依据书面方式无法准确描述,且需通过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本条评分主要从产品的制造工艺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且根据提供的样品进行综合评分,无强制、更无特定要求,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项目设置“托盘转运车”作为样品,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了样品的规格和技术说明、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样品分值也未超过价格分值的50%,本条的设置并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4、投诉事项4答复补充说明:本项目为浙江警察学院学生食堂厨具设备采购项目,属于保障民生类项目,对设备质量、安装质量、人员素质、配合程度、技术服务、售后服务质量要求较高。且该项目不仅仅为设备采购,还涉及大量的技术配合、现场安装制作等。......现就体系认证证书设置合理性说明如下: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合理性说明。质量体系认证是国家提倡的认证制度,质量管理体系是指在质量方面指挥和控制组织的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是组织内部建立的、为实现质量目标所必需的、系统的质量管理模式,是组织的一项战略决策。由于安装是过程活动,因此质量管理体系与项目质量有关,可以列为评审因素,我公司认为合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合理性说明。安装工作的安全体现在人员的安全,生产安全。设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目的就是保证安装工作的安全。因此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可以列为评审因素,我公司认为合理。环境体系认证证书的合理性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第九条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可见,保护环境是政府采购的目标之一,由于安装是过程活动,安装施工过程中会对环境造成影响,将环境体系认证证书列为评审因素,我公司认为合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浙财采监〔2019〕8号)中规定“优先选择获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因此,并不违法。5、投诉事项5答复补充说明:生产能力:供应商(如为代理商或经销商的,可提供代理商所代理产品的厂家)具有先进的生产加工设备:激光切割机、数控冲床、数控剪板机、数控折弯机等设备实际投标生产的,以提供的购买设备发票复印(或扫描)件和现场生产照片为准,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多得4分。” 回复:1. 这些生产设备均为厨房设备厂家常规生产设备,为生产厂家生产不锈钢产品的基础加工设备,本次采购中有许多厂制品,如油烟罩、保温柜、五斗保温售菜柜、保温蒸菜柜、暖饭汤柜、转角拼台等,这些厂制品均需以上设备进行生产。;2.“供应商(如为代理商或经销商的,可提供代理商所代理产品的厂家)具有先进的生产加工设备”均可;3.这些生产设备均为厨房设备厂家常规生产设备,且评分中写明“等设备”均可。6、投诉事项6答复补充说明:本条评审中设置是根据本项目学生食堂厨具设备,采购内容包括了厨具设备和制作、安装、调试、售后服务等,涉及机电产品的现场安装、调试、售后维保等工作,所属行业为机电类。因此采购人认为根据项目实际实施工作需要,设置了“机电类职称证书”为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直接相关,并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7、本项目已评审结束并经公示,虽于6月11日通过系统收到一份质疑但后于6月12日即刻撤回,至今,本项目未再收到其他供应商对本项目评审过程和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特此说明。

《浙江警察学院学生食堂厨具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CGCJC-2024003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的评分意见》,原评审委员会专家签字,该评分意见载明:1、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为本项目提供的产品功能及配置,响应产品功能、配置的先进性、完整性和适用性进行打分,对评审条款“产品功能及配置,响应产品功能(5、4、3、2、1、0)”进行评分。2、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对项目施工方案,保证项目实施的技术力量和人力资源安排,技术力量和人力资源安排充足得3分,技术力量欠缺的每处扣0.5分,人力资源安排不足的每处扣1分,不提供不得分,对评审条款按“项目施工方案的技术力量内容0.5分,保证项目实施的技术力量内容0.5分,项目施工方案的人力资源安排内容1分,保证项目实施的人力资源安排内容1分”进行了评分。产品的安装、调试、验收方案及针对本项目的成品在运输、保管、就位等保障方案的可靠、完整性的综合比较,最多得3分。对评审条款“产品的安装、调试、验收方案及针对本项目的成品在运输、保管、就位等保障方案”(评分范围:3,2,1,0)”进行评分。3、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售后服务,投标单位具有完整优质的售后的服务体系,服务人员具有较强的专业维修技能,根据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响应速度、维护人员等情况的可行性、完善性进行,最多得3分。对评审条款“售后服务、服务人员、售后服务方案、响应速度、维护人员(评分范围:3,2,1,0)” 进行评分。在投标人承诺的质保期后的售后服务情况、维修价格(整机维修、单次维修、人工费等)、维修响应时效性、备品配件及耗材方面的优惠内容及优惠价格或优惠幅度综合评审,最高得4分,各方面存在缺陷的,每项扣1分,不提供不得分。对评审条款“售后服务情况内容1分,维修价格内容1分,维修响应时效性内容1分,备品配件及耗材方面内容1分” 进行了评分。4、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制作工艺及质量依据招标文件的评分条款进行评审,分别为:①对评审条款“样品外观、配件,安装质量、扎实程度,各种配件、五金件的质量(评分范围:2,1,0)进行打分。 ②对评审条款“细节处理程度、表面直观外有无破损、凹凸、变形等缺陷(评分范围:2,1,0)进行打分。③对评审条款“样品加工工艺水平,如一次性弯制成型,光滑无毛刺(评分范围:2,1,0)”进行打分。④对评审条款“样品操作实用性(评分范围:2,1,0)”进行打分。综上,评标委员会根据上述评审条款进行评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评审条款“产品响应程度:技术要求中标注‘★’的条款为产品关键性技术要求,投标产品全部满足文件明确的技术条款要求的得14分,偏离技术条款每项扣2分,扣完为止。”中所指标★技术要求,并非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故投诉人主张“评分细则中技术参数性能指标属实质性要求”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评分项,并不冲突。被投诉人在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提供了《关于浙江警察学院学生食堂厨具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CGCJC-2024003)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的评分意见》拟证明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评审条款“产品功能及配置”“项目施工方案”“售后服务”“样品分”进行评分。经审查,前述评审条款中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投诉人对其主张“要求的方案没有一个评判标准,全由专家个人主观意见为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前述评审条款每项分值、占商务技术分比重、专家评审打分以及供应商对评审过程和采购结果的质疑等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可以要求供应商在响应环节提供样品。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是以提供样品来限制外省供应商来参加投标,并非是为了验证任何参数”,未提供具体有效证据材料。本项目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托盘转运车”1组,并明确规定了托盘转运车的规格和技术说明、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分值,并无不当。据此,投诉事项3,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本投诉事项为“将投标人的三体系认证作为评审因素”。本项目采购标的为浙江警察学院学生食堂厨具设备,采购内容包括厨具设备和制作、安装、调试、售后服务等,设置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体系认证证书为评审因素。投诉人主张“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并与合同履行无关,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但未提供具体有效证据材料,被投诉人在投诉调查处理阶段对上述评审因素设置合理性分别作了解释说明。投诉人江西哈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未提交本项目投标文件,在质疑和投诉环节,也均未提交证据材料证明(说明)本投诉事项损害其合法权益,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亦未发现前述证书评审因素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活动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故,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4,不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5。本项目采购标的为浙江警察学院学生食堂厨具设备,采购内容包括厨具设备和制作、安装、调试、售后服务等,设置激光切割机、数控冲床、数控剪板机、数控折弯机等设备为评审因素。投诉人主张“要求相关供应商或生产厂家具备指定生产设备。与实际采购需求不符”,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被投诉人在投诉调查处理阶段对上述评审因素设置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亦未发现前述评审因素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活动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5,不成立。
六、关于投诉事项6。在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设置准入类、水平评价类等职业资格证书为评审因素。本项目采购标的为浙江警察学院学生食堂厨具设备,采购内容包括厨具设备和制作、安装、调试、售后服务等,设置机电类职称证书为评审因素。投诉人主张“与采购实际需求不符”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被投诉人在投诉调查处理阶段对上述评审因素设置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亦未发现前述评审因素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活动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投诉内容“且要求投标人具备此证书的人员达到3人”,未经依法质疑,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据此,投诉事项6,不成立。

2、处理结果:综上,投诉人关于浙江警察学院学生食堂厨具设备采购项目(编号:HCGCJC-2024003)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

2024年07月16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2、联 系 人:吴聪瑜
3、联系电话:0571-87058489




附件信息:

  • 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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