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东阳市财政局 2024-07-18 11:19:16




东阳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东财执法〔2024〕7号

投诉人:沈阳悦山川商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39号(1-12-13)

被投诉人一:东阳市教育局

址:东阳市江滨北街18号

被投诉人二: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阳分中心

址:东阳市艺海北路388号(行政服务中心)B幢西区14楼

投诉人沈阳悦山川商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对东阳市教育局厨房设备采购项目(编号:DYCG2024-A023,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6月2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6月21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沈阳悦山川商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称:

投诉事项1

:在2024年05月28日,本项目开启评标活动,说我公司未提供样品,通不过符合性审查阶段审查,给予废标处理,我公司对这个理由不予认可,本次采购活动招标文件源头有误,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中未提供样品或提供样品不满足采购需求实质性条件的供应商,投标无效。然而在评审标准中作为评审依据打分项目,违背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 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招标文件中已经将是否提供样品作为资格性废标条件,又作为评分标准,本身招标文件的设定就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故本次给予我公司废标处理也无效。

事实依据

:此次招标文件为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且采用了综合评分法。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根据财政部令8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根据以上两条法条之规定可以看出,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这里的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即为效力性强制规定,包含资格条件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特定资格条件、技术要求(主要技术参数及一般技术参数允许偏离的范围)、合同条件(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及其支付方式和条件、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及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式等)、招标投标规则(投标有效期、保证金、投标报价、密封、签署等)。然而样品不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的内容和范围,根据财政部令87号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第五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根据以上三条法条规定,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只有通过了资格性审查环节阶段和符合性审查环节阶段之后,才有可能进入最后的评审评分环节阶段。再结合财政部令87号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管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监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监测机构的要求、监测内容等。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从财政部令第87号二十二条之规定中也可以看出其中对样品的要求和规定也是招标文件中规定了对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再结合此次招标文件的实际评审标准来看,无论招标文件中什么规定对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这里所称的评审一切皆指对样品的评分(凡是在评审标准中提到的或是涉及到的评审因素全部都是评分因素,只要是评分因素就不可能是实质性条款规定,也不可能在符合性审查阶段作为废标项出现),所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此次采购文件中把样品设置为实质性条款要求且作为废标项,和采购文件后面的评审标准中样品又是评分因素设置,前后互相矛盾,不提供样品在符合性审查环节已经废标了,怎么能进入样品的评分环节阶段(显然该采购文件把样品是否提供作为废标条件,且作为实质性条款来废标,后面招标文件中又作为评审因素来评分,且还规定了样品不合格不得分,样品不合格和不提供是一个道理,所以该招标文件中对样品设置为实质性条款严重不合规不合法,违背了政府采购法的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性原则,同时也违背了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所以,我公司认为此次开标活动(或此次采购文件)程序违法,此次文件源头有误,故影响中标结果的公平公正)。因此我公司认为应该修改招标文件中不合规、不合法的条款,重新组织招标活动。根据招标文件规定:

14投标时需携带的样品说明:▲1、必须按规定携带投标样品:序号31的八位学生餐桌椅(可挂椅)(凳子规格为:350*300*450mm±10mm;餐桌规格:2000*600*760mm±10mm);序号67油烟净化一体机(五级净化)(规格:2400*1300*1000mm±10mm),未按规定提供样品的按无效标处理。油烟净化一体机须随样品提供:包含油烟过滤效率、排放标准、安全性能等检测报告。2、样品递交:样品不得贴任何标签,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各投标人应将样品于2024年5月28日08时30分前送达至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阳分中心(东阳市总部中心艺海北路388号B幢西区一楼大厅),并与金华市公共交易资源中心东阳分中心工作人员联系,工作人员会对样品进行签收编号,逾期未送达的视为未提供样品。样品作为货物制作时检查和验收的参考标准,中标人的样品由采购人留存,不予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样品于本项目开标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由中标供应商自行领取,若超期领取,金华市公共交易资源中心东阳分中心不承担任何保管责任。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样品根据投标人所提供样品的材质(0-3分)、厚度尺寸(0-3分)、制作工艺(0-2分)、外观(0-2分)、实用性及性能(0-3分)等进行综合评分(▲其中材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作无效标处理)。13分

评标委员会给出的废标原因:

3沈阳悦山川商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不符合1.未提供样品,样品的提供为强制性商务条款;2.未提供样品,招标文件要求样品的提供,为强制性商务要求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公司认为此次招标文件源头有误,且评标过程、结果违背公平、公正,给予我公司投标文件做废标处理,我公司对这个废标理由不予认可,请求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希望尽快给予我公司书面回复。如果回复不满意,我公司将保留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行政复议或有关部门行政诉讼的权利。

被投诉人一东阳市教育局辩称:

针对投诉事项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四)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采购需求类第8条4.在采购文件中合理设定投标(响应)无效条款和集中罗列注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对投标(响应)无效条款应进行集中罗列;(2)对未提供样品或提供样品不满足采购需求实质性条件的供应商,应设置为无效投标(响应)条件;(3)使用统一的投标(响应)无效条款,如投标(响应)无效条款增加、减少、修改的,应用醒目标志注明,以及详细阐述原因。本次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在招标公告第“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已经作了明确的规定,样品的提供并不是招标文件资格要求中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对哪些内容可以设置为资格条件也作了明确的规定。我局并没有违反上述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资格审查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对供应商进行审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商务条款的审查是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在资格审查结束后才能进行。资格条件和商务条款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两者审查主体不同,审查的时间不同,有着本质上的区别。样品的提供是本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商务条款,并非资格要求,这一条只作为招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由评审小组进行审查。工期为实质性商务要求,实际操作中对缩短工期的供应商进行适当加分已经成为普遍采用的方法;再如采购人也可以将售后服务速度“必须在72小时到达现场提供售后服务”作为实质性商务要求,并同时对“24小时内达现场提供售后服务、48小时内到达现场提供售后服务”的供应商进行适当加分;还有质保期也是实质性商务条款,实际操作中对质保期增加的供应商进行适当加分也已成为普遍采用的方法。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采购需求类第8条4“在采购文件中合理设定投标(响应)无效条款和集中罗列注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2)对未提供样品或提供样品不满足采购需求实质性条件的供应商,应设置为无效投标(响应)条件”规定,对未提供样品鼓励设置为无效投标条件。综上所述,本招标文件并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样品是对投标人所提供货物质量的反映,本次采购需要通过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货物的外观、工艺等细节是否满足采购需求,故采购文件才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对样品的提供,我局在采购文件中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可以将样品作为评审因素,我局在采购文件中对样品的评审标准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对其进行了量化和细化。对质疑的这个问题,在质疑答复函中给质疑人作出了详细的答复。不提供样品,样品的评分也就失去了意义,这从另一个侧面可以反映出,将样品作为强制性商务条件是合法、合情、合理的。同时投诉人沈阳悦山川商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作为厨房设备的供应商完全有能力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设备样品,只是该公司不愿意提供而已。采购文件并没有将特殊商品作为样品及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综上所述,《东阳市教育局厨房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对样品的设置并不是资格条件,而是强制性商务条款,将样品作为评审因素是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非与合同履约无关,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条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采购需求类第8条4.(2)的相关规定。

被投诉人二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阳分中心辩称:与东阳市教育局一致。沈阳悦山川商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利用教育系统采购项目时间紧迫的特点,在全国各地到处质疑投诉,在浙江也已经有很多案例,有些案例无故撤回,该公司是否存在不可告人的非法目的值得怀疑。恳请东阳市财政局对该现象进行调查、上报,如有属实,进行严肃处理,以正招投标的行业风气。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DYCG2024-A023),2024年4月30日发布采购公告,2024年5月10日沈阳悦山川商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对本项目采购结果提出质疑,2024年5月11日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阳分中心就质疑事项作出了质疑答复。开标时间为5月28日8:30,承德状元郎商贸有限公司、南昌胺诺工贸有限公司、沈阳悦山川商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天隆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永鑫不锈钢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温州承薪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嘉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哈能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宝琳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惠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市盛大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武义陈奇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共十二家供应商参与投标。5月29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标项一中标供应商为浙江惠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标项二中标供应商为浙江天隆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招标文件中“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和本公告设定的特定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A、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B、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C、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D、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E、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A、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微企业生产,供应商参加投标时,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B、本项目接受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接受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需提供联合协议(格式见附件)和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附件);向小微企业分包的,提供分包意向协议(格式见附件)和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附件)。本项目已对中小微进行预留,不再重复享受价格扣除的优惠政策。C、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D、中小企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中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大中型企业、分包的大中型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E、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相关的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政策,执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优先采购政策;执行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等政府采购政策。(3)▲投标人的特定条件:1.符合浙财采监【2013】24号《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第六条规定,且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近三年各行政部门处罚的以上两网未记录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经举报查实的,取消中标资格。2.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质疑阶段,投诉人称:

质疑事项1

:在2024年5月28日,本项目开启评标活动,说我公司未提供样品,通不过符合性审查阶段审查,给予废标处理,我公司对这个理由不予认可,本次采购活动招标文件源头有误,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中未提供样品或提供样品不满足采购需求实质性条件的供应商,投标无效。然而在评审标准中作为评审依据打分项目,违背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 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招标文件中已经将是否提供样品作为资格性废标条件,又作为评分标准,本身招标文件的设定就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故本次给予我公司废标处理也无效。

事实依据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

14投标时需携带的样品说明:▲1、必须按规定携带投标样品:序号31的八位学生餐桌椅(可挂椅)(凳子规格为:350*300*450mm±10mm;餐桌规格:2000*600*760mm±10mm);序号67油烟净化一体机(五级净化)(规格:2400*1300*1000mm±10mm),未按规定提供样品的按无效标处理。油烟净化一体机须随样品提供:包含油烟过滤效率、排放标准、安全性能等检测报告。2、样品递交:样品不得贴任何标签,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各投标人应将样品于2024年5月28日08时30分前送达至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阳分中心(东阳市总部中心艺海北路388号B幢西区一楼大厅),并与金华市公共交易资源中心东阳分中心工作人员联系,工作人员会对样品进行签收编号,逾期未送达的视为未提供样品。样品作为货物制作时检查和验收的参考标准,中标人的样品由采购人留存,不予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样品于本项目开标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由中标供应商自行领取,若超期领取,金华市公共交易资源中心东阳分中心不承担任何保管责任。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样品根据投标人所提供样品的材质(0-3分)、厚度尺寸(0-3分)、制作工艺(0-2分)、外观(0-2分)、实用性及性能(0-3分)等进行综合评分(▲其中材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作无效标处理)。13分

评标委员会给出的废标原因:

3沈阳悦山川商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不符合1.未提供样品,样品的提供为强制性商务条款;2.未提供样品,招标文件要求样品的提供,为强制性商务要求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A1、A2、……A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被投诉人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阳分中心质疑答复称:

针对质疑事项1

本次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在招标公告第“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已经作了明确的规定,样品的提供并不是招标文件资格要求中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对哪些内容可以设置为资格条件也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资格审查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对供应商进行审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商务条款的审查是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在资格审查结束后才能进行。资格条件和商务条款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两者审查主体不同,审查的时间不同,有着本质上的区别。样品的提供是本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商务条款,并非资格要求,该招标文件并没有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对以上内容,我中心已在2024年05月11日作出了明确的答复,《东阳市教育局厨房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的有关规定。本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样品为厨房设备中的通用设备,并没有将特殊商品作为样品,任何厂家都能够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和提供,贵公司作为厨房设备的供应商完全有能力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提供设备样品。本项目于2024年05月28日进行开标、评标,共有12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其中8家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了样品。这么多供应商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样品,从另一个侧面证明采购文件并没有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故本招标文件也没有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所述,《东阳市教育局厨房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样品是强制性商务条款,并非资格条件,样品作为评审因素,并非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财政局采购办也对贵公司针对以上事项的投诉作出了驳回处理。《东阳市教育局厨房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的有关规定,本招标文件也没有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该项目的评审结果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

。投诉人主张“招标文件源头有误”、“招标文件中已经将是否提供样品作为资格性废标条件,又作为评分标准”。根据招标文件中“申请人的资格要求”,无样品相关条款。投诉人指出的“▲6.1必须按规定携带投标样品:序号31的八位学生餐桌椅(可挂椅)(凳子规格为:350*300*450mm±10mm;餐桌规格:2000*600*760mm±10mm);序号67油烟净化一体机(五级净化)(规格:2400*1300*1000mm ±10mm),未按规定提供样品的按无效标处理”为招标文件需求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在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情形下,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自主确定采购需求中实质性要求和非实质性要求。因此将需求条件设置为实质性条款并无不妥。投诉人指出的评标条款技术分设置“投标样品”条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将投标样品设置为评审因素并无不妥。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采购需求类第8条第4点,在采购文件中合理设定投标(响应)无效条款和集中罗列注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对未提供样品或提供样品不满足采购需求实质性条件的供应商,应设置为无效投标(响应)条件。因此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投诉人未提供样品,不满足招标文件需求内容强制性条款,给予废标处理并无不妥。据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东阳市教育局厨房设备采购项目(编号:DYCG2024-A023)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东阳市财政局

2024年7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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