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杭州森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杭州森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2、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原筑壹号中心75幢503室
二、 基本情况
2024年4月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区公管办移交违法行为线索,发现当
事人在浙江省柯桥区实施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
府采购合同的行为,涉嫌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于2024年4月1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杭州森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9日中标绍兴市中心
医院医共体总院2023年第十批医疗器械采购项目(编号:绍柯采〔2023〕
4830号)中的标段二(储镜柜),2024年3月14日杭州森亿医疗器械有限公
司提交了放弃中标供应商资格的函,2024年4月3日,区公管办将该线索移交
给区财政局
三、 处罚依据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杭州森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浙江省柯桥区的行
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已构成政府采购供应商存在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行
为。
四、 处 罚
鉴于当事人主动承认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危害程度较低,
采购项目金额小等因素,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
条 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自行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元整(¥1,900.00);2、限制从业(一年内
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 处 罚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
2、联系人:王晖
3、联系电话:84125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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