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平财采监投处字〔2024〕5号)

嘉兴市平湖市财政局 2024-07-05 14:23:41

一、项目编号:

中诚(平)采202450

二、项目名称:

南市学校改扩建工程厨房设备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沈阳悦山川商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39号(1-12-13)           

被投诉人:嘉兴市中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平湖市南市学校           

地 址:平湖市当湖街道漕兑路89号(总商会大厦B幢23楼)/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春泉街99号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浙江徐氏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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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关于南市学校改扩建工程厨房设备(中诚(平)采202450)的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24年6月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6月4日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依法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投诉事项1: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标的明细中的规格型号对招标文件的分项报价表中的规格型号未做出完全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根本通不过符合性阶段审查,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也是废标文件。
事实依据:公示的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明细表中,标的规格和型号不齐全、不完整,有的标的没有规格,有的标的没有型号,有的标的规格型号都没有,还有的标的规格都是约等于,既然投标人都已经确定参加投标了,怎么对自己所投产品的规格还不确定呢?规格不明确不具体,就会影响其报价的公平、公正合理性,价格是投标文件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中标结果的公平、公正性。规格指投标标的外形尺寸、长度、宽度、高度等,而型号则是标的出厂编号,是同一类产品专用的个性。规格型号是属于投标文件中的符合性要求,必须完全响应,标的规格可以允许有偏差,但是不能没有规格,规格也是报价必不可少的条件,技术参数包含产品的性能指标、规格和型号,这个分项报价表中标人并没有填写完整的规格型号,也就是没有对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进行实质性响应,这样的分项报价表根本通不过符合性审查阶段,投标文件不能进入下一轮评审,其投标文件应是无效投标文件,其中标结果应是无效中标结果。
招标文件的要求:
4.在技术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未提供或未如实提供投标货物的技术参数,或者投标文件标明的响应或偏离与事实不符或虚假投标的;
(2)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规格型号、质量标准,或者与招标文件中标“▲”的技术指标、主要功能项目发生实质性偏离的;
(3)投标技术方案不明确,存在一个或一个以上备选(替代)投标方案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二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
投诉事项2: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公示的中标人的分项报价表中,其中安装集成这项为不合规不合法,带有报价金额,因为安装集成本身也不是采购标的,而是一项含在采购货物标的中的服务而已,所以这项不应该再单独计算价格,其价格应包含在所采购的标的之中,那么中标人投标文件报价明细表中既然已经计算了安装集成的价格,那么这样就属于价格重复计算了,其做法影响了投标文件标的报价的公平、公正、合理性,所以这样的投标文件本身通不过符合性审查,应为无效投标文件,也是废标文件,并且中标结果也无效。
事实依据:
安装集成是一项服务,其本应该包含在货物的本身的单价价格之中。然而这一项中标人又单独填写了价格,这样的做法属于重复计算,明显不合规不合法,不符合招标文件本身报价的要求和规定。
招标文件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二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
投诉请求:我公司认为此次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无效,应为废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希望尽快给予我公司书面回复。如回复不满意,我公司将保留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行政复议或有关部门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被投诉人答复
被投诉人嘉兴市中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和平湖市南市学校对投诉事项共同答复申辩
对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2,认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浙江徐氏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均响应采购文件要求,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相关供应商“浙江徐氏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答复
投诉事项1,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我司已在投标文件中如实提供货物的技术参数,符合且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规格型号、质量标准,投标文件的技术指标、主要功能项目等也未发生实质性偏离,符合采购需求,不存在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情况。招标文件中,未组织现场考察,文件中的具体产品规格,部分厨房设备产品属于特种行业设备,需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定,故部分产品的规格型号默认为定制,且我司的投标文件已对这部分产品参数作出响应,并在技术偏离表中做出无偏离承诺,我司中标后会根据项目实际施工需求提供符合要求的规格长度。招标文件规定,标注“▲”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而规格型号未标注“▲”,不属于实质性条款,故不属于无效的条款。
投诉事项2,安装集成在招标清单中就是一项标的,我司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清单要求填报此项价格,响应招标文件,并无不妥。贵公司提出的投诉事项超出了招标文件对于产品报价要求的内容。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
四、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嘉兴市中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南市学校改扩建工程厨房设备(中诚(平)采202450)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采购预算120万元。嘉兴市中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受平湖市南市学校委托,于2024年4月26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本项目采购公告,2024年4月30日发布更正公告,2024年5月20日发布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平湖市南市学校采购合同未签订。
(二)嘉兴市中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平湖市南市学校于2024年5月28日收到沈阳悦山川商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的质疑函,并于2024年5月29日作出质疑回复。
(三)经核查浙江徐氏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响应文件“技术偏离表”,该单位对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的设备规格、技术参数等内容进行了实质响应,且无偏离或正偏离响应。
(四)采购招标文件中标注为“▲”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
(五)经核查,招标文件“投标报价明细表”备注说明内容“2、投标报价包括设备的生产(采购)、供货、包装、运输装卸、安装调试、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保险、培训、税金、验收、辅助工作及售后服务等完成该项目的所有费用”,报价费用要求包括安装调试费用。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1,本机关认为,根据浙江徐氏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响应文件“技术偏离表”,该单位对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的设备规格、技术参数等内容进行了实质响应,且无偏离或正偏离响应。采购招标文件中标注为“▲”为实质性要求条款。报价明细表中的规格和型号不是实质性要求条款。经审查,未发现浙江徐氏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存在无效投标情形。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本机关认为,招标文件“投标报价明细表”备注说明,报价费用要求包括安装调试费用,并无要求安装费必须含在设备内,也无采购政策规定安装费必须免费安装,安装费可以单独报价,也可以含在设备内报价,浙江徐氏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投标“报价明细表”单独报价“安装集成”费用并无不妥。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投诉事项2不成立。

2、处理结果: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对南市学校改扩建工程厨房设备(中诚(平)采202450)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六、处理日期:

2024年06月28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平湖市财政局
2、联 系 人:陆卫忠
3、联系电话:0573-8562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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