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督意见书
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发展服务中心、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拱墅分中心: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杭州市拱墅区部分学校剧场椅采购项目”相关情况的报告》收悉。经调查核实,现作出如下监督意见:
杭州市拱墅区部分学校剧场椅采购项目(编号:GSZFCG-2024-025)于2024年4月29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5月21日开标,共有杭州恒丰家具有限公司、浙江亚冠文体设备有限公司、杭州英之杰家私有限公司、杭州海豪实业有限公司等7家供应商投标,5月22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杭州恒丰家具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剧场椅,并规定剧场椅“扶手脚架:采用铝合金材质;写字板:写字板采用PP一次成型”以及“▲所送样品的材质必须与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书中所述完全一致,否则投标无效”。杭州英之杰家私有限公司、杭州海豪实业有限公司均提供了样品剧场椅。杭州英之杰家私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显示:“所提交样品扶手脚架不是铝合金材质;写字板机构与脚架不是一体成型,不是旋转支架,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杭州海豪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显示:“所送样品剧院椅的写字板材质为铝合金,在标书文件中说明为PP一次成型,和标书要求的PP一次成型不符合”。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评标委员会分别于2024年6月24日、6月27日出具的两份《关于杭州市拱墅区部分学校剧场椅采购项目原评标委员会协助审查投诉事项会议记录》和2024年6月26日《杭州市拱墅区部分学校剧场椅采购项目(编号:GSZFCG-2024-025)质证会笔录》,杭州英之杰家私有限公司、杭州海豪实业有限公司投标样品均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其投标无效。另,根据本项目供应商报价、评审得分及排序等实际情况,杭州英之杰家私有限公司、杭州海豪实业有限公司投标无效,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本项目采购结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等规定,责令整改,限本监督意见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机关作出书面说明。
杭州市拱墅区财政局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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