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信息公告

温州市平阳县财政局 2024-07-03 10:40:38

一、项目编号:

ZJZS-PYCG-2024030501

二、项目名称:

2024-2025年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拖曳及保管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温州在德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温州大道1886号           

被投诉人:浙江中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地 址:平阳县鳌江镇环蒲新村D幢2单元302室;平阳县鳌江镇车站大道1号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平阳县顺风车辆施救清障服务有限公司昆阳镇皇岙村104国道旁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1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温州在德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2024-2025年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拖曳及保管服务项目(编号:ZJZS-PYCG-2024030501,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发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5月10日收到投诉书及补正材料,并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温州在德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对质疑事项回复不满意,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均认为“不存在部分专家技术商务评分有误的情况,所有专家评审均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事实依据:1、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回复说“投标人社会责任能力不只是针对具备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而是根据供应商自身综合实力进行评分”,首先,本次项目采购文件中已明确指出对“投标供应商情况”分3项进行评审,其中第一项为“1、针对投标人社会责任承担能力、磅秤有效期内相关计量检定认证证书等进行打分0-3分。”已明确本项评分是针对投标人社会责任承担能力、磅秤有效期内相关计量检定认证证书等进行评审,其中投标人社会责任承担能力认定证书是其中重要的评审因素,是否具备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是一个企业社会责任能力的体现;再者从评分细则中已明确评审内容为“针对投标人社会责任承担能力、磅秤有效期内相关计量检定认证证书等”,为何评审时又要扩大为供应商自身综合实力的评审;另外,专家1、2、3、4的本项评分差距都是在0.5分以内,而5号专家(根据回复为业主专家)的评分确是相差了1.9分,本项评分一共只有6分,却差距这么大,中标候选人平阳县顺风车辆施救清障服务有限公司得分为5.9分,到底是什么样的企业能够这么完美,最终评分能够接近满分?其他3家投标供应商得分只有4分甚至3分?投标的四家供应商从单位名称完全可以看出均是以车辆施救、清障等的业务为主的汽车服务公司,从其他4位专家的评分可以看出,四家供应商整体实力不相上下,是什么原因能够让5号专家做出平阳县顺风车辆施救清障服务有限公司近乎满分的评分,其他三家均只有本项60%甚至50%的得分?2、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回复说“专家5为采购人代表,采购人代表作为使用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文件内容理解更透彻,对评审要求更加严格”,采购人代表,也是评审小组的一员,作为采购人对本项目的采购需求和采购文件的内容理解更加透彻,这个本身无可辩驳;但对评审要求更加严格,完全是无稽之谈,这本身就和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实施条例所要求的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证、审慎的原则独立评审相违背,再者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所回复的对评审要求更加严格,难道就是评审过程中故意抬高中标候选单位的评分,恶意压低其他供应商的评分?另外,采购人代表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本身就应当对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有明确的认知,最起码其相关认知应当符合大多数人的理解和认知,从评审的评标结果来看,5号专家作为采购人代表,其评审完全与其他4位专家的评审趋势完全不一致,存在故意抬高中标候选单位的评分,恶意压低其他供应商的评分的情形。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尤其是作为一名执法者,在评审过程中对同一事项的认知都与其他专家均不一致,这种行为我方完全无法理解,对采购人代表的行为不予认可,也对其是否能在日常工作及执法过程中的公平公正持怀疑态度,同时对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的回复表示严重的不满。3、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回复称“现场评审的五位专家其总评分均为偏离平均分30%以上,不存在明显畸高、畸低的评分”,首先,从采购结果公示中所体现的专家评分中可以看出5号专家(采购人代表)的评分明显与另外4位专家的评分存在很大的差异,评分趋势都完全不一致,很明显5号专家的评分与其他专家相比存在畸高、畸低的情形;再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5〕13号】中只是明确总评分偏离平均分30%以上的属于“明显畸高、畸低的评分”,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明确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采监〔2012〕29号】中明确要求“采购组织机构应加强对各评审小组成员评分记录和评审结果等的审查,对不按规定评审或明显有倾向性的评分,应当按规定要求提示其进行复核、纠正或予以说明。”,上述文件中并未提及必须到达30%的明显畸高、畸低情形,只要认定为畸高、畸低情形或具有明显倾向性的评分均需提示复核或纠正;4、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回复称“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的评审结果是评审专家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后出具的,而不是供应商自我判断”,诚然评审是评审专家独立评审后出具的,但5号专家(采购人代表)的评分,明显与另外4位专家的评审趋势不一致,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均为做到对相关评分提醒或要求评审专家作出相关说明,且在我公司提出相关质疑后未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相关复核或出具相关说明。我公司也为对各投标单位的评分做出自我判断,任何正常的人都可以看出的5号专家(采购人代表)的评分异常,为何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视而不见?5、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回复称“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独立评审,不能受到其他评审专家评审结果的干扰,同时其他评审专家的评审结果也不做专家5的评审结果存在差异的依据”,首先,5号评审专家是否做到了“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独立评审”,纵观5号专家的评分可以明显看出5号专家评分的异常,并未感觉到5号专家评审过程中的客观、公正与审慎;再者,虽说评审过程中要求专家独立评审,但评审专家作为专业得人事,对同一事项的评审与比较可能会存在认知与判断上的差异,但总体的趋势总应该基本是一致的,从评分比较来看,5号专家(采购人代表)的评分明显与另外4位专家趋势不一致;另外,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本条回复来看,他们自身也认为5号专家的评审与另外4位专家评审存在明显的差异,为何还认定5号专家的评审要求更加严格,不存在明显的畸高、畸低的情形?这本身就是自我矛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要求:“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要求:“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要求“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太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4、《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采监〔2012〕29号)要求“采购组织机构应加强对条评审小组成员评分记录和评审结果等的审查,对不按规定评审或明显有倾向性的评分,应当按规定要求提示其进行复核、纠正或予以说明”。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1、对专家5的评分进行复核,是否存在畸高、畸低情形。2、请专家对错误评分进行修正。3、请专家5对平阳县顺风车辆施救清障服务有限公司的评分畸高,以及温州在德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温州江安车辆施救服务有限公司、温州市锦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评分畸低做出相关解释说明。4、请对本项具评审过程中存在倾向性评分相关人员进行问责,还政府采购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投诉人温州在德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回复函、营业执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示服务平台查询截图等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中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答复称:针对投诉事项1答复:因采购文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要求,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影响到了专家评审,为保证项目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性,项目于2024年4月29日发布废标公告,并取消平阳县顺风车辆施救清障服务有限公司的成交(中标)资格,于2024年5月11日重新发布“2024-2025年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拖曳及保管服务项目(重)”的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及废标公告附后。被投诉人浙江中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供了废标公告、招标公告等证据。
相关供应商平阳县顺风车辆施救清障服务有限公司未作出回应。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ZJZS-PYCG-2024030501)。2024年3月12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于2024年4月2日开评标并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平阳县顺风车辆施救清障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发布更正公告予以废标。
在本项目评审中,五位评审专家提交评分后,评分汇总结果显示王某某个人主观打分偏离所有评审小组成员主观打分平均值30%以上。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直接示意王某某对分数进行修改,评审委员会未启动评分畸高、畸低行为认定程序。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规定:“……评审小组成员个人主观打分偏离所有评审小组成员主观打分平均值30%以上的,由评审委员会启动评分畸高、畸低行为认定程序,限制专家自由裁量权。……”。本项目采购过程中王某某个人主观打分偏离所有评审小组成员主观打分平均值30%以上时,应当启动评分畸高、畸低行为认定。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未提示评标委员会启动相应程序,在未经认定的情况下直接示意王某某对分数进行修改,本项目评审程序违反上述规定。
被投诉人浙江中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投诉答复称“因采购文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要求,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影响到了专家评审,为保证项目采购活动公平公正性,项目于2024年4月29日发布废标公告。”,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浙财采监〔2012〕18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被质疑人应当认真对待质疑人提出的质疑,对质疑事项及证据应仔细审查、分析核实,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必要的沟通后再逐项答复。”
被投诉人浙江中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未查明评审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未查明采购文件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事实,作出的质疑答复事实依据不足。

2、处理结果: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成立,对采购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另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1、认定投诉事项成立;2、因本采购活动已废标,故不再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日期:

2024年06月18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平阳县财政局
2、联 系 人:周女士
3、联系电话:0577-63889763



附件信息:

  • 平阳县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平财采〔2024〕245号).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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