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

浙江省财政厅(本级) 2024-07-03 17:59:09

一、项目编号:

HCGCJC-2024003

二、项目名称:

浙江警察学院学生食堂厨具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利邦厨具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江阴市顾山镇锡张路190号           

被投诉人:浙江警察学院,华诚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555号,杭州市拱墅区彩云路105号锦盛大楼8楼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利邦厨具有限公司对浙江警察学院学生食堂厨具设备采购项目(编号:HCGCJC-2024003,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5月1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5月17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利邦厨具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28页评分细则中:(图略)。评分细则中要求技术要求中标注的“★”的条款为产品关键性技术要求,不合理应该删除。事实依据:(图略)GB/T 1040.1-2018标准中对于送检样品的拉断力要求是线性变化的,与测试时所使用的速度有关,采购人单单要求力度却未对速度有明确要求,这种评判是模糊的模棱两可的,这种标准不应作为评分标准。采购人应当删除不合理需求(图略)。采购人要求依据GB/T 10125-2021标准,脚轮经过720小时中性盐雾试验,其中720小时不是国家标准,而是投标人找检测机构做检测报告时候的个人需求,只是时间越长,检测费用越高,采购人不应该用这种时间来排斥和歧视其他投标人。采购人720小时做完要30天,就算从我单位拿到招标文件开始就着手准备检测报告也是完全来不及的,这种时间标准的检测报告明显是在开标前就准备好的,是采购人为预中标单位量身定制评分标准,这有违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应该删除。(图略)同理,托盘清洗机的托盘清洗机臂要求经过720h盐雾试验,这个720h也是采购人为了控标而量身定制的检测报告。(图略)采购人要求三缸带烘干和热回收长龙机:★18、依据GB4706.1-2005和GB4706.50-2008检测标准,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输入功率偏差、工作温度下电气强度和泄漏电流、稳定性和机械危险、机械强度、结构、电源连接及外部软缆软线、接地措施、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固体绝缘、标志和说明、发热、耐潮湿、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非正常工作、内部布线、元件、螺钉和连接、外部导线用接线端子共18个项目检测。采购人要求如此多的检测项目,同样检测起来是十分费时费力的,采购人要求检测项目如此之多,一般投标人根本没时间做出如此多的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且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规格、技术参数,又要拥有满足相关标准的检测报告的厂家是否超过3家。虽然采购人表示可以提供响应的承诺函以表示完全满足或响应采购清单中的所有要求,但是在签订合同前需提供采购清单中所有标“★”内容所需的材料复印件,这其中大部分检测报告都不是一两天就能完成的,从发布招标文件到中标签订合同,根本来不及完成如此多检测报告的制作,而导致投标人被取消中标。所以说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备注的可以提供相应的投标人承诺书完全就是为了在有人质疑的时候用以回复的一种说辞。在客观时间上根本就无法完成如此多相关检测报告的制作,所以这些检测报告都是提前制作以达到控标的目的。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写可以提供相关承诺书一方面可以回复有关质疑,一方面又可以通过相关检测报告达到控标的目的。这是不符合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原则的,应该删除。另外采购人是否提前进行过市场调查,在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的规格、技术参数的前提下,又能完全满足招标要求的检测报告等内容的厂家是否超过3家?采购人既要求厨房设备项目业绩又要求综合性包含厨房设备、厨房装修业绩这明显是不合理的,量身定制的评分标准。采购人如此设定评分标准明显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28页评分细则中(图略)。采购人要求提供的检测报告不合理应该删除。事实依据:预中标单位通过以上这些产品(冰箱、洗碗机、灭火系统、结算台、密胺餐具等)的相关证书及检测报告来控标。众所周知,每个生产厂家的产品都是不同的,其技术参数也是不相同的,因此做的相关证书及检测报告内容都是各不相同的。以上参数中要求的证明材料都是预中标单位提前与相关生产厂家报备,其他投标人无法拿到这些生产厂家资料。采购人设置这些内容就是排斥和歧视其他投标人,从而限制其他投标人得分,帮助预中标单位中标。另外,任何证书及检测报告都是对样品负责的,采购人应该更加注重本次采购的产品质量,而不是唯证书论。过去的检测报告和证书并不能证明本批次厨房设备产品质量。因此,为了保证产品的质量,应采取更有效的举措。采购人关注的是本次厨房设备产品的质量,而不是以往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只代表曾经有过这个东西,并不能代表本次采购的产品质量。因此,只有对产品生产过程及货物验收时进行监管,才能有效保证产品质量。只有要求出具中标产品的检验检测报告,这才代表产品真实的水平。为了保证产品的质量而提出要求,比如,在生产过程中,对半成品以及使用原辅材料进行抽检;成品完工之后,现场抽检一件成品,这样才能真实反映本批次产品的质量情况。出具固定产品的检测报告,并不能证明本次产品的质量情况,这是两件根本不相干的产品。这些检测报告在产品响应程度中已经参与了评分,为何在材料和设备检测报告中又参与了一次评分?这明显是重复评审,以上检测报告在产品响应程度中无论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还是提供承诺函,都是已经评审过的内容,采购人在这二次评分,明显是有意通过检测报告来拉开预中标单位和其他单位的得分。采购人不能用这种霸王条款拿排斥和限制投标人投标,更加不可以用这种手段帮助预中标单位得到更多的得分从而达到中标的目的。采购人如此设定评分标准明显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第15页评分细则(图略)招标文件要求样品作为评分不合理,应该删除。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这2个样品凭书面方式已经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评分标准中除了产品的外观,其他如选用的材料、制作工艺、产品板材厚度等都可以在招标清单的产品技术描述上准确的体现了(详见产品技术参数),所以我公司认为采购人无需再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如果中标人提供的产品和招标文件要求不符,采购人完全可以拒绝验收。样品中自动除渣分拣机属于大样品,不但搬运不便,成本还极高。采购人一定要这几个样品,如果不中标就是白做、白买了,增加投标人的资金压力及劳力,和政府对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相违背,间接给小微企业设置了门槛,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条 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滥用投标样品。由于87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投标样品的规定过于原则和宽泛(表述为: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无法规范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为了操控中标结果而故意不明确采购需求,滥用投标样品。如厨房设备等都不需要投标样品的采购项目,大量要求投标样品。要求投标样品过于复杂。潜在投标人短时间无法完成样品制作,对于事先没有与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有过联络的潜在投标人,不可能在等标期内准备好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投标样品。样品主观评分,14分没有量化标准,分值大,自由裁量权大。通过自由裁量权大的主观分值评审,采购人代表或者评审专家可以随意打人情分,在样品分上随意拉大投标人总得分的距离,操控某投标人中标。如此,控标的预中标单位与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勾结,利用投标样品实现对中标结果的操控。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条 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6、采购人应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条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7、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19)要求提供样品的项目,评审因素未包含样品评分;设置样品分超过价格分的50%,无正当理由的(设置理由应当随该评审条款公开)。投诉请求:请修改删除不合理的评分及不合理的技术参数及检测报告、证书等内容,删除样品需求。投诉人利邦厨具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回复函等证据。

被投诉人华诚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辩称:我司于2024年5月9日收到潜在供应商“利邦厨具有限公司”提出的关于“浙江警察学院学生食堂厨具设备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的质疑(附件1),经对相关质疑内容研究、并经采购人确认后于2024年5月15日向质疑供应商作出了回复,针对质疑内容逐一进行了答复(附件2),因项目回复时间较急,经我公司项目负责人与质疑供应商联系后确认通过电子邮箱形式作出答复(详见附件3、4),供应商联系人在电话中表示认可。针对该供应商投诉的内容,我司作出下补充说明:1、本项目前期采购人进行了充分的市场调研,包括不限于浙江农林大学、浙江大学、浙江之江实验室、九龙厨具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并在此基础上拟制相关采购设备参数,采购的主要设备参数均有至少三家单位能够满足(详见附件4)。2、质疑事项中的原样品“自动除渣分拣机(含碗碟自动装载模块)1台” 已在更正公告中取消,并对评分内容作出了修改。3、质疑事项中的所有标“★”号内容,供应商可以“提供投标人承诺书(承诺本次投标所响应的品牌、型号、规格等技术参数完全满足或响应采购清单中(特别是标“★”号)的所有要求)”进行响应,并非要在投标阶段提供相关证明书面证明材料。此条投诉内容是否为投诉人对自身产品质量是否能满足项目需求考虑所提出。4、质疑回复材料中已明确满足项目需求的设备至少有3家,能体现充分竞争,非投诉材料中提到的“检测报告是在开标前就准备好的,是采购人为预中标单位量身定制评分标准”,“采购人为了控标而量身定制的检测报告”……等情形。特此说明。被投诉人华诚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回复函、招标文件、检测报告、电子邮箱截图等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警察学院辩称内容与被投诉人华诚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一致。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HCGCJC-2024003),2024年4月29日发布采购公告,华诚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于5月16日发布更正公告,6月3日15:00开标,共有5家供应商投标,6月4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浙江九龙厨具集团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目前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更正公告显示:“更正后内容3 见后缀为‘学生食堂厨具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文件(定稿)02’本更正公告上传的采购文件。”

三、招标文件(4月29日)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序号名称内容
9样品R提供投标样品,①采购清单第24项“自动除渣分拣机(含碗碟自动装载模块)”1台;②采购清单第35项“托盘转运车”1组。1、考虑到场地限制,请潜在投标人合理安排送达样品时间;建议在开标前一天16:00分前送到指定地点(样品指定存放地点,杭州市拱墅区彩云路105号锦盛大楼8楼)。2、所有提供的样品均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称、产品品牌、型号等信息,不能去除商标的应进行有效遮挡。供应商须对送达样品间的样品进行遮蔽,若因样品未有效遮蔽而导致样品信息泄露的,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不提供

招标文件(5月16日)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序号名称内容
9样品R提供投标样品,采购清单第35项“托盘转运车”1组。1、考虑到场地限制,请潜在投标人合理安排送达样品时间;建议在开标前一天16:00分前送到指定地点(样品指定存放地点,杭州市拱墅区彩云路105号锦盛大楼8楼)。2、所有提供的样品均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称、产品品牌、型号等信息,不能去除商标的应进行有效遮挡。供应商须对送达样品间的样品进行遮蔽,若因样品未有效遮蔽而导致样品信息泄露的,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不提供

四、招标文件(4月29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四 评审内容及标准(一)资信商务技术分(70分)

评审因素分值评分细则类型
商务分(10)
业绩3供应商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有同类合同供货业绩的:每提供1份合同业绩得0.5分,最高得3分。同一业主单位的多个合同不累计。注:(提供合同复印或扫描件,加盖公章)。客观分
技术分(60)
产品响应程度14技术要求中标注“★”的条款为产品关键性技术要求,投标产品全部满足文件明确的技术条款要求的得14分,偏离技术条款每项扣2分,扣完为止。客观分
材料和设备检测报告9一、餐盘传送机(含自动除渣分拣机入口模块):①依据GB/T14048.5-2017检测标准,操作开关能承受≥100万次的机械耐久性测试,需提供具有CMA和CNAS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查询截图;②依据GB/T1040.1-2018检测标准,圆带拉断力>3000N,需提供具有CMA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二、自动除渣分拣机(含碗碟自动装载模块):①依据GB∕T5226.1-2019和GB4706.1-2005检测标准,需提供具有CMA和CNAS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②依据GB/T7251.1-2013检测标准,分拣机整机防护等级达到IP46,需提供具有CMA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三、食物残渣处理机(处理量:800Kg/h):①依据GB/T10125-2021检测标准,脚轮经过720小时中性盐雾试验,耐腐蚀等级为10级,需提供具有CMA和CNAS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②需提供食物残渣处理机中国环境标志(Ⅱ型)产品CEC认证证书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查询截图,原件备查。(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③依据GB4706.1-2005、GB∕T5226.1-2019和GB16798-1997检测标准,食物残渣处理机具有过热、过载保护装置和漏电保护装置;内置粉碎水箱,食物残渣通过循环水直接带入到粉碎单元内,水箱底部配置残渣篮,可拿出清洗;粉碎刀盘为侧装泵体一体式结构,粉碎刀头为钨钢材质,不易生锈;螺旋脱水电机为双速电机,慢速为正常运行,快速为自清洗排渣运行,脱水单元配置开启门,内部四周配置喷淋喷嘴,对螺旋及网筒进行自清洗,需提供具有CMA和CNAS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相关要求的检验检测报告。四、托盘清洗机(含托盘自动卸载模块):依据GB/T2423.18-2021检测标准,托盘清洗机洗臂经过720h盐雾试验,试验后,未出现明显锈蚀,需提供具有CMA和CNAS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查询截图。……客观分
样品分提供的样品:根据供应商提供样品的外观、工艺参数质量等。未提供样品或提供的样品不全的,此项不得分。
141.自动除渣分拣机(含碗碟自动装载模块)(7分):根据供应商提供样品是否满足需求参数程度进行打分,完全符合的得7分,比较符合的得4分,不能完全满足的得1分。2.托盘转运车(7分):(1)制作工艺及质量:①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外表结合处情况,外观是否平整光洁、配件结合处紧密程度,安装、扎实程度,各种配件、五金件的质量进行打分。优秀得2分,良好得1分,一般的不得分。②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样品细节处理程度、表面直观外有无破损、凹凸、变形等缺陷等进行打分。优秀得2分,良好得1分,一般的不得分。③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加工工艺水平进行打分。优秀得2分,良好得1分,一般的不得分。④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样品操作实用性进行打分。优秀得1分,良好得0.5分,一般的不得分。主观分

招标文件(5月16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四 评审内容及标准(一)资信商务技术分(70分)

评审因素分值评分细则类型
技术分(60)
样品分提供的样品:根据供应商提供样品的外观、工艺参数质量等。未提供样品或提供的样品不全的,此项不得分。
8托盘转运车(8分):(1)制作工艺及质量:①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外表结合处情况,外观是否平整光洁、配件结合处紧密程度,安装、扎实程度,各种配件、五金件的质量进行打分。(评分范围:2,1,0)。②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样品细节处理程度、表面直观外有无破损、凹凸、变形等缺陷等进行打分。(评分范围:2,1,0)③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加工工艺水平进行打分。(评分范围:2,1,0)④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样品操作实用性进行打分。(评分范围:2,1,0)主观分

五、招标文件(4月29日、5月16日) 第四章 采购内容及需求 二 技术参数要求


序号产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技术说明
23餐盘传送机(含自动除渣分拣机入口模块)28760*480*880mm1……★10、依据GB/T1040.1-2018检测标准,圆带拉断力>3000N。……12、提供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原厂售后服务承诺,中标后提供证明文件。
24自动除渣分拣机(含碗碟自动装载模块)3360*2100*1800mm。1……★12、依据GB∕T5226.1-2019和GB4706.1-2005检测标准,分拣机采用翻转分离碗碟的分拣方式,翻转机构采用柔性拨刺固定碗碟,确保碗碟不收损坏;餐具进入分拣机后采用横向翻转,以降低翻转高度,除渣分拣机总高度不超过1800mm,方便日常清洁和维护。……14、提供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原厂售后服务承诺,中标后提供证明文件。
25食物残渣处理机1……★14、依据GB/T10125-2021检测标准,脚轮经过720小时中性盐雾试验,耐腐蚀等级为10级。……17、提供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原厂售后服务承诺,中标后提供证明文件。
26三缸带烘干和热回收长龙机1……★18、依据GB4706.1-2005和GB4706.50-2008检测标准,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输入功率偏差、工作温度下电气强度和泄漏电流、稳定性和机械危险、机械强度、结构、电源连接及外部软缆软线、接地措施、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固体绝缘、标志和说明、发热、耐潮湿、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非正常工作、内部布线、元件、螺钉和连接、外部导线用接线端子共18个项目检测。……22、提供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原厂售后服务承诺,中标后提供证明文件。……
27托盘清洗机(含托盘自动卸载模块)≥7400*580*1925mm1……★11、依据GB/T2423.18-2021检测标准,托盘清洗机洗臂经过720h盐雾试验,试验后,未出现明显锈蚀。12、提供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原厂售后服务承诺,中标后提供证明文件。

备注:1、上述清单或要求中标“★”内容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提供投标人承诺书(承诺本次投标所响应的品牌、型号、规格等技术参数完全满足或响应采购清单中(特别是标“★”号)的所有要求),承诺书格式及内容自拟。若最终被选定的成交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上述内容涉及的承诺书的,则须在合同签订前提供采购清单中所有标“★”内容所需的材料复印件(必要时提供原件),若届时未能提供或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权利,并追究其对本项目造成的损失,同时,将上报财政监管部门作进一步处罚。四、样品要求▲1、未提供样品的,样品不得分。2、本项目要求提供投标样品:详见前附表。

六、招标文件(4月29日、5月16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一、总则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为100分,其中价格分30分,资信商务技术分70分。合格投标人的评标得分为各项目汇总得分,中标候选资格按评标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评分过程中采用四舍五入法,并保留小数2位。除财政部门另有规定外,评标委员会推荐得分排列前3名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资信商务技术分=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评分合计数/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数 投标人评标综合得分=价格分+资信商务技术分。

七、评审报告显示:浙江九龙厨具集团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65.1分,价格得分28.25分,最终得分为93.35分,排序第一;宁波恒隆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59.1分,价格得分28.15分,最终得分为87.25分,排序第二;浙江郁氏厨具制造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43.3分,价格得分27.61分,最终得分为70.91分,排序第三;沈阳悦山川商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18.8分,价格得分30.0分,最终得分为48.8分,排序第四;山东江小珠贸易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19.0分,价格得分26.23分,最终得分为45.23分,排序第五。综上,现推荐中标候选人:第一中标候选人:浙江九龙厨具集团有限公司。

投诉人利邦厨具有限公司未提交投标文件。

八、技术商务评分明细显示:评标委员会对浙江九龙厨具集团有限公司等五家供应商就评审因素“产品响应程度”的评分均为14分;就评审因素“材料和设备检测报告”的评分为(0、9、8、0、7分);就评审因素“业绩”的评分为(0、3、3、0、3分)。技术商务评分明细载明了评标委员会对浙江九龙厨具集团有限公司等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就评审因素“样品分”的评分情况。

九、质疑阶段,投诉人称: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第28页评分细则中:(图略)。评分细则中要求技术要求中标注的“★”的条款为产品关键性技术要求,不合理应该删除。事实依据:(图略)。GB/T 1040.1-2018标准中对于送检样品的拉断力要求是线性变化的,与测试时所使用的 速度有关,采购人单单要求力度却未对速度有明确要求,这种评判是模糊的模棱两可的,这种标准不应作为评分标准。采购人应当删除不合理需求。(图略)采购人要求依据GB/T10125-2021标准,脚轮经过720小时中性盐雾试验,其中720小时不是国家标准,而是投标人找检测机构做检测报告时候的个人需求,只是时间越长,检测费用越高,采购人不应该用这种时间来排斥和歧视其他投标人。采购人720小时做完要30天,就算从我单位拿到招标文件开始就着手准备检测报告也是完全来不及的,这种时间标准的检测报告明显是在开标前就准备好的,是采购人为预中标单位量身定制评分标准,这有违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应该删除。(图略)同理,托盘清洗机的托盘清洗机臂要求经过720h 盐雾试验,这个720h 也是采购人为了控标而量身定制的检测报告。采购人要求三缸带烘干和热回收长龙机:★18、依据 GB4706.1-2005 和 GB4706.50-2008 检测标准,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输入功率偏差、工作温度下电气强度和泄漏电流、稳定性 和机械危险、机械强度、结构、电源连接及外部软缆软线、接地措施、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 固体绝缘、标志和说明、发热、耐潮湿、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非正常工作、内部布线、元件、螺钉和连接、外部导线用接线端子共18个项目检测。采购人要求如此多的检测项目,同样检测起来是十分费时费力的,采购人要求检测项目如此之多, 一般投标人根本没时间做出如此多 的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且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规格、技术参数,又要拥有满足相关标准的检测报告的厂家是否超过3家。虽然采购人表示可以提供响应的承诺函以表示完全满足或响应采购清单中的所有要求,但 是在签订合同前需提供采购清单中所有标“★”内容所需的材料复印件,这其中大部分检测报 告都不是一两天就能完成的,从发布招标文件到中标签订合同,根本来不及完成如此多检测报 告的制作,而导致投标人被取消中标。所以说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备注的可以提供相应的投标 人承诺书完全就是为了在有人质疑的时候用以回复的一种说辞。在客观时间上根本就无法完成 如此多相关检测报告的制作,所以这些检测报告都是提前制作以达到控标的目的。采购人在招 标文件中写可以提供相关承诺书一方面可以回复有关质疑, 一方面又可以通过相关检测报告达到控标的目的。这是不符合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原则的,应该删除。另外采购人是否提前进行过市场调查,在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的规格、技术参数的前提下,又能完全满足招标要求的检测报告等内容的厂家是否超过3家?采购人既要求厨房设备项目业绩又要求综合性包含厨房设备、厨房装修业绩这明显是不合理的,量身定制的评分标准。采购人如此设定评分标准明显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 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法律依据:略。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第28页评分细则中(表略)采购人要求提供的检测报告不合理应该删除。事实依据:预中标单位通过以上这些产品(冰箱、洗碗机、灭火系统、结算台、密胺餐具等)的相关 证书及检测报告来控标。众所周知,每个生产厂家的产品都是不同的,其技术参数也是不相同 的,因此做的相关证书及检测报告内容都是各不相同的。以上参数中要求的证明材料都是预中标单位提前与相关生产厂家报备,其他投标人无法拿到这些生产厂家资料。采购人设置这些内容就是排斥和歧视其他投标人,从而限制其他投标人得分,帮助预中标单位中标。另外,任何证书及检测报告都是对样品负责的,采购人应该更加注重本次采购的产品质量,而不是唯证书论。过去的检测报告和证书并不能证明本批次厨房设备产品质量。因此,为了保证产品的质量,应采取更有效的举措。采购人关注的是本次厨房设备产品的质量,而不是以往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只代表曾经有过这个东西,并不能代表本次采购的产品质量。因此,只有对产品生产过程及货物验收时进行监管,才能有效保证产品质量。只有要求出具中标产品的检验检测报告,这才代表产品真实的水平。为了保证产品的质量而提出要求,比如,在生产过程中,对半成品以及使用原辅材料进行抽检;成品完工之后,现场抽检一件成品,这样才能真实反映本批次产品的质量情况。出具固定产品的检测报告,并不能证明本次产品的质量情况,这是两件根本不相干的产品。这些检测报告在产品响应程度中已经参与了评分,为何在材料和设备检测报告中又参与了一次评分?这明显是重复评审,以上检测报告在产品响应程度中无论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还是 提供承诺函,都是已经评审过的内容,采购人在这二次评分,明显是有意通过检测报告来拉开预中标单位和其他单位的得分。采购人不能用这种霸王条款拿排斥和限制投标人投标,更加不可以用这种手段帮助预中标单位得到更多的得分从而达到中标的目的。采购人如此设定评分标准明显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法律依据:略。质疑事项3:招标文件第15页评分细则(表略)招标文件要求样品作为评分不合理,应该删除。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这2个样品凭书面方式已经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评分标准中除了产品的外观,其他如选 用的材料、制作工艺、产品板材厚度等都可以在招标清单的产品技术描述上准确的体现了(详见产品技术参数),所以我公司认为采购人无需再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如果中标人提供的产品和招标文件要求不符,采购人完全可以拒绝验收。样品中自动除渣分拣机属于大样品,不但搬运不便,成本还极高。采购人一定要这几个样品,如果不中标就是白做、白买了,增加投标人的资金压力及劳力,和政府对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相违背,间接给小微企业设置了门槛,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滥用投标样品。由于87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投标样品的规定过于原则和宽泛(表述为: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无法规范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为了操控中标结果而故意不明确采购需求,滥用投标样品。如厨房设备等都不需要投标样品的采购项目,大量要求投标样品。要求投标样品过于复杂。潜在投标人短时间无法完成样品制作,对于事先没有与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有过联络的潜在投标人,不可能在等标期内准备好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投标样品。样品主观评分,14分没有量化标准,分值大,自由裁量权大。通过自由裁量权大的主观分值评审,采购人代表或者评审专家可以随意打人情分,在样品分上随意拉大投标人总得分的距离,操控某投标人中标。如此,控标的预中标单位与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勾结,利用投标样品实现对中标结果的操控。法律依据:略。

九、质疑阶段,被投诉人华诚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质疑答复称:针对质疑事项1答复:1、你方质疑的采购清单第23-27项中关于技术参数的内容,本条主要根据投标人所投标产品参数情况,由评审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相关内容、材料综合评定后评分,无强制性要求,更无特定或指定性要求。招标文件要求的规格、技术参数,经市场调研至少有3家以上供应商可满足,并不存在排斥和歧视其他投标人情形,也不存在“通过相关检测报告达到控标的目的”情形。2、采购文件评分办法要求“供应商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有同类合同供货业绩”,并未规定“项目业绩要求综合性包含厨房设备、厨房装修业绩”,不存在违反质疑内容所列的法律法规之情形。针对质疑事项2答复:1、采购清单中要求的内容为拟采购设备(或材料)至少须达到的标准或要求,评分办法内容为对达到的标准或要求进行的详细评审量化因素,不存在重复评审或二次评分情形。2、评审内容主要根据投标人所投标产品参数情况,由评审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相关内容、材料综合评定后评分,无强制性要求,更无特定或指定性要求。招标文件要求的规格、技术参数,经市场调研至少有3家以上供应商可满足,并不存在“通过检测报告来拉开预中标单位和其他单位的得分”情形,也不存在“采购人设置这些内容就是排斥和歧视其他投标人,从而限制其他投标人得分,帮助预中标单位中标”情形。针对质疑事项3答复:1、本采购项目所要求的样品,仅依据书面方式无法准确描述,且需通过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本条评分主要从生产厂家的生产工艺、生产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且根据提供的样品进行综合评分,无强制、更无特定要求。2、考虑到你方提出的“样品中自动除渣分拣机属于大样品,不但搬运不便,成本还极高”问题,经采购人综合考虑,对“自动除渣分拣机(含碗碟自动装载模块)”的样品要求删除。样品分保留“托盘转运车”相关要求。

十、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浙江警察学院提供了三家市场主体相关产品的检验检测报告,以证明有不少于三家市场主体的产品能够满足采购需求中关键性技术要求。

十一、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浙江警察学院和华诚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投诉回复函》显示:1、投诉事项1答复补充说明:(1)依据GB/T 1040.1-2018检测标准,圆带拉断力>3000N。拉断力测试过程中测试仪器试验速度在GB/T 1040.1-2018标准中是有推荐的,实验室会根据被测材料的物理性能选择合适的试验速度,以确保得到精准的试验数据,试验速度并非圆带实际传送运行的速度,圆带只有在该条件下达到>3000N的拉断力,才能确保在运行过程中能承受最大的工作负荷。经向东方美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钱老师/(电话,略)咨询,检测公司回复:根据材质,参照标准GB-T1040.1/2018推荐的多种速率,由实验室进行多次测试,最终得出拉断力的结论。(2)依据GB/T 10125-2021检测标准,脚轮经过720小时中性盐雾试验,耐腐蚀等级为10级。食物残渣处理机的脚轮和托盘清洗机洗臂的试验时间长短和其耐腐蚀能力是正比关系,能通过360或180小时测试的部件,不一定能通过720小时的测试,能通过720小时的测试也是证明产品良好的耐腐蚀能力。很多商用洗碗机厂家根据自身产品的要求,都会去做类似检测报告,而非只针对这一个投标项目。(3)依据GB4706.1-2005和GB4706.50-2008检测标准,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输入功率偏差、工作温度下电气强度和泄漏电流、稳定性和机械危险、机械强度、结构、电源连接及外部软缆软线、接地措施、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固体绝缘、标志和说明、发热、耐潮湿、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非正常工作、内部布线、元件、螺钉和连接、外部导线用接线端子共18个项目检测。该18项测试均为GB4706.1-2005和GB4706.50-2008中的条款,也是电气安全中的较为基本的项目;这些常规的测试项目测试周期1-2周,取得报告的时间还取决于不同机构流程、委托方送样安排、被测样品性能等等因素。本次检测设备是针对三缸带烘干和热回收长龙机,主要从用电安全、电流稳定、使用安全、以及确保长时间工作的稳定性方面,来针对这些内容所做的常规检测。本项目前期采购人进行了充分的市场调研,包括不限于浙江农林大学、浙江大学、浙江之江实验室、九龙厨具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并在此基础上拟制相关采购设备参数,采购的主要设备参数均有至少三家单位能够满足。其检测报告作为附件形式进行了递交。本采购文件评分办法,第3项评分为“供应商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有同类合同供货业绩的:每提供1份合同业绩得0.5分,最高得3分。同一业主单位的多个合同不累计。注:(提供合同复印或扫描件,加盖公章)”,此外并未再设置业绩分值,根本不存在投诉人称,采购人既要求厨房设备项目业绩又要求综合性包含厨房设备、厨房装修业绩这明显是不合理的,量身定制的评分标准这种情况。2、投诉事项2答复补充说明:采购人认为,本项目所要求提供的餐盘传送机、自动除渣分拣机、食物残渣处理机、托盘清洗机、智能款紫外线刀具除菌柜此几类设备的检测报告,均从项目履约的实际需求出发,这几样设备是本次采购较为重要的设备,而要求提供的几样检测数据也是这几样设备的重要数据,直接关系产品的质量、使用功能的实现,因此将此设为评审因素。而且,在评分项“产品响应程度”中,供应商提供承诺书或者检测报告的,都就可以得分,不是必须提供检测报告。在评分项“材料和设备检测报告”中才需要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两个评分项的评审标准不一样,所以不存在投诉人所说的重复评审的问题。因此,并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3、投诉事项3答复补充说明:样品“自动除渣分拣机(含碗碟自动装载模块)1台” 经质疑单位质疑后,已在更正公告中取消,对评分内容作出了修改,并在质疑回复中已经告知。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在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情形下,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将采购需求中非实质性要求技术参数设定为一般技术参数和重要技术参数,并在评审条款中设置对应评审指标及分值。采购需求“餐盘传送机 (含自动除渣分拣机入口模块)★10”,投诉人以“标准中对于送检样品的拉断力要求是线性变化的,与测试时所使用的速度有关,采购人单单要求力度却未对速度有明确要求,这种评判是模糊的模棱两可的”为由主张“应当删除不合理需求”;采购需求“食物残渣处理机★14”,投诉人以“其中720小时不是国家标准,而是投标人找检测机构做检测报告时候的个人需求”以及“720小时做完要30天,就算从我单位拿到招标文件开始就着手准备检测报告也是完全来不及的”为由主张“不应该用这种时间来排斥和歧视其他投标人”“为预中标单位量身定制评分标准”;采购需求“托盘清洗机(含托盘自动卸载模块)★11”,投诉人主张“要求经过720h盐雾试验,这个720h也是采购人为了控标而量身定制的检测报告”;采购需求“三缸带烘干和热回收长龙机★18”“依据GB4706.1-2005和GB4706.50-2008检测标准,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共18个项目检测”,投诉人主张“要求检测项目如此之多,一般投标人根本没时间做出如此多的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且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规格、技术参数,又要拥有满足相关标准的检测报告的厂家是否超过3家”。采购需求“三缸带烘干和热回收长龙机★18”,在评审标准中并未要求提供检测报告。被投诉人在投诉调查处理阶段对前述采购需求设置合理性分别作了解释说明,并表示“有至少三家单位能够满足”,对相关采购需求提供了三家市场主体相关产品的检验检测报告。投诉人在质疑和投诉阶段,均未提供其拟投标产品及商务技术条件等信息,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前述技术参数设置损害其合法权益。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前述技术参数的设定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2024年4月29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2024年6月3日)的时长,以及供应商投标响应、专家评审打分等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另,评审条款“业绩”,投诉人主张“既要求厨房设备项目业绩又要求综合性包含厨房设备、厨房装修业绩这明显是不合理的,量身定制的评分标准”,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在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要求供应商在投标环节提供投标产品相关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作为投标响应情况的佐证材料。供应商应当根据投标产品实际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作为响应情况佐证材料,相关内容与产品实际相符是应有之义。故,投诉人以“每个生产厂家的产品都是不同的,其技术参数也是不相同的,因此做的相关证书及检测报告内容都是各不相同的”以及“任何证书及检测报告都是对样品负责的”为由,主张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作为评审因素不合理,缺乏依据,不予支持。评审条款“材料和设备检测报告”中,设置检验检测报告为评审因素,会导致评标委员会对在投标文件中就采购需求中相关标★技术要求提供了检验检测报告而非承诺书的供应商,就同一技术要求响应情况在评审条款“材料和设备检测报告”和“产品响应程度”中重复打分,确有瑕疵,本机关予以指正,但该瑕疵实质有利于在投标文件中就采购需求中相关标★技术要求提供了承诺书而非检验检测报告的供应商,亦不会因此影响采购结果,故对投诉人主张“这些检测报告在产品响应程度中已经参与了评分......明显是有意通过检测报告来拉开预中标单位和其他单位的得分”部分予以支持。据此,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三、关于投诉事项3。评审条款“样品分(14分)”,投诉人主张“样品主观评分,14分没有量化标准,分值大,自由裁量权大”,被投诉人于2024年5月16日修改了招标文件。经审查,2024年5月16日修改后的评审条款“样品分(8分)”中,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并无不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可以要求供应商在响应环节提供样品。本项目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托盘转运车”,并明确规定了托盘转运车的规格和技术说明、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分值,并无不当。另,质疑处理阶段,被投诉人已答复“对‘自动除渣分拣机(含碗碟自动装载模块)’的样品要求删除”的情况下,投诉人在投诉环节仍以此为事实依据提起投诉,本机关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3,不成立。

2、处理结果:综上,投诉人关于浙江警察学院学生食堂厨具设备采购项目(编号:HCGCJC-2024003)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机关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

2024年06月28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2、联 系 人:吴聪瑜
3、联系电话:0571-87058489



附件信息:

  • 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利邦厨具有限公司)(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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