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
三、相关当事人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1 | 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永康市望春西路36号 |
2 | 浙江求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 永康市五金北路283号3楼 |
四、基本情况
根据纪委移交线索,结合项目档案资料,经调查核实,发现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世界五金发展大会氛围营造服务项目(编号:QSCG-YK2021-042,以下简称项目一)和永康市城区2022年春节氛围营造服务项目(编号: QSCG-YK2021-060,以下简称项目二)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现作出如下监督意见: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项目一:
1.该项目的招标方式不符合法定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二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2.未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3.中标文件公告时间未达法定期限(2021.9.29—10.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三十五条“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4.开标评标过程缺少视频音频资料,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七十八条“(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
5.未发布中标公告,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六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6.未进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四十七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7.合同验收不规范、不完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8.招标文件、招标代理协议未明确收费标准及金额,不符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十三条“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十五条“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
项目二:
9.采购实施过程中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合同中的设计方案做出变更(原城楼造型变更为花篮造型),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的规定。
2.处理结果:由于以上项目违法时间超过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六十七条、六十八条等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限本监督意见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机关作出整改说明。
六、出具监督检查意见日期:
2024年07月01日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永康市财政局
2.联系人:宋女士
3.联系电话:0579-87171293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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