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
三、相关当事人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1 | 温州市华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温州市新桥街道高昂路(全球商品贸易港3号楼)2305-2308室 |
四、基本情况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浙江省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财采监〔2023〕6号)的要求,我局于2023年12月开始对你公司2022-2023年部分政府采购项目进行了抽查监督检查,现作出如下监督检查意见: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新型案件前端采集设备,项目编号:HMZB20221084,实际收取了代理费,但采购公告及结果公告中代理费公示金额为0元。违反了《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第十五条第二款“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采用综合评分法,但采购文件评分标准没有细化,比较笼统宽泛,评审标准及要素设置不合规定,均未按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设置分值,出现以“优秀”、“良好”、“一般”等打分因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2.处理结果: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浙江省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财采监〔2023〕6号)的精神及《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101号令)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责令你单位整改,并在收到本监督意见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机关报送书面整改情况,本机关将对你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关注与跟踪。
六、出具监督检查意见日期:
2024年06月12日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
2.联系人:朱成丰
3.联系电话:88359173
附件信息:
9.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