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莲财执法[2024]3号)

丽水市莲都区财政局 2024-06-11 11:21:07

一、项目编号:

浙明丽采2024005号

二、项目名称:

莲都学校(刘英小学)扩建工程厨房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南昌胺玥诺工贸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新溪桥路新二区36栋1单元101室           

被投诉人:丽水市莲都区刘英小学;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大猷街143号;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山阴路立新村沿街商住楼308室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浙江立翔厨电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万洋众创城九区15幢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莲都学校(刘英小学)扩建工程厨房设备采购项目(编号:浙明丽采2024005号)招标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服,于2024年4月2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4月28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莲都学校(刘英小学)扩建工程厨房设备采购中标(成交)结果公告附件中的特定资质中,(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存在不实信息。
事实依据:低噪声柜式离心通风机、变频器、减震器北沃牌厨房设备,属于工业;制造商为苏州北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从业人员80人,营业收入为1900万元,资产总额为180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
按照代理公司的回复:(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经查询《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2023年第36号)(https://www.cnca.gov.cn/zwxx/gg/zjgg/art/2023/art_31ce43f5837d408cb2023ec693615ada.html),贵单位提及的苏州北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项目中涉及的产品不属于国家强制性3C认证范围产品,故本项内容无问题。)关于低噪声柜式离心通风机,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该制造商应有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自我声明小功率电动机(0401)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自我声明,该制造商未有。不得对产品进行生产、销售、进口。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1、浙江立翔厨电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响应招标文件,应按废标处理,并且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进行处罚。2、浙江立翔厨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被投诉人丽水市莲都区刘英小学(以下简称“采购人”)辩称:根据投诉材料的表述,投诉单位主要诉称苏州北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未有“小功率发电机”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自我声明(即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
本项目涉及的低噪声柜式离心通风机产品制造商为苏州北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该产品不属于国家强制性3C认证范围产品。投诉单位称该产品的零部件“小功率电动机”应具有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而制造商未有该零部件的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应当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进行认证。”
作为本项目涉及的低噪声柜式离心通风机产品的零部件,电动机并非苏州北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自行生产,经过调查了解, 其生产者为苏州德能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生产电动机具有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符合国家小功率电机的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
被投诉人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辩称:根据投诉材料的表述,投诉单位主要诉称苏州北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未有“小功率发电机”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自我声明(即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
本项目涉及的低噪声柜式离心通风机产品制造商为苏州北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该产品不属于国家强制性3C认证范围产品。投诉单位称该产品的零部件“小功率电动机”应具有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而制造商未有该零部件的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应当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进行认证。”
作为本项目涉及的低噪声柜式离心通风机产品的零部件,电动机并非苏州北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自行生产,经过调查了解, 其生产者为苏州德能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生产电动机具有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符合国家小功率电机的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
相关供应商浙江立翔厨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翔厨电”)情况说明:投诉单位主要讲述产品的国家强制性3C认证问题。根据质疑函显示,质疑阶段投诉单位主张低噪声柜式离心通风机产品需要国家3C认证,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公告》(2023年第36号)规定,该产品不属于国家强制性3C认证范围产品,故苏州北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无该产品3C认证证书信息。投诉阶段,投诉单位又诉称低噪声柜式离心通风机产品的零部件含有“小功率电动机(0401)”,应有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自我声明证书。首先根据招标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中小企业声明函仅需填写产品的制造商信息。产品生产制造过程涉及的原材料及各类零部件生产者信息则不在填写范围内。具体到低噪声柜式离心通风机产品,原材料及各类零部件涉及数十种,各个原材料及零部件的生产者信息不在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范围内。低噪声柜式离心通风机产品的制造商为苏州北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但原材料及各类零部件并非制造商全部自行生产,需要供应链上下游生产厂家的配合。经过向苏州北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了解,其低噪声柜式离心通风机的电动机是设备的其中一个配套转动零部件,该配件的生产者为苏州德能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在供应链紧密协作的的当下,一个工业产品的需求者多样,涉及的再制造加工厂商众多,需要强制性认证的某个零配件产品,不可能要求下游的使用厂家都对该零配件产品进行单独的、重复的强制性认证申请程序。因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认证主体为该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而并非使用者。经“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该“小功率电动机(0401)”的生产者苏州德能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相应产品的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符合国家小功率电机的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投诉单位对国家相关规定平面理解,断章取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与法不符,应驳回投诉单位的投诉。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本机关依法调取了以下证据:1、丽水市莲都区刘英小学出具的《有关莲都学校(刘英小学)扩建工程厨房设备采购投诉回复说明》及附件(包括苏州北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苏州德能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2、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关莲都学校(刘英小学)扩建工程厨房设备采购投诉回复说明》及附件(包括苏州北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苏州德能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3、质疑答复的相关材料;4、浙江立翔厨电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投诉答复函》;5、浙江立翔厨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等。
本机关查明:一、莲都学校(刘英小学)扩建工程厨房设备采购项目(编号:浙明丽采2024005号,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4年3月1日发布招标公告,2024年3月6日发布更正公告。项目于3月22日上午开标、评标。2024年3月28日投诉人对投标结果向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2023年4月7日被投诉人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丽水市莲都区刘英小学对质疑予以回复。2024年4月28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二、本项目采购内容主要为厨房设备,为货物类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同时,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行业。
三、浙江立翔厨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提交的响应文件中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其中涉及投诉事项的声明内容如下:15,低噪声柜式离心通风机、变频器、减震器北沃牌厨房设备,属于工业;制造商为苏州北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从业人员 80 人,营业收入为 1900 万元,资产总额为 1800 万元,属于小型企业。
四、《招标文件》(编号:浙明丽采2024005号)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十四条39.5规定“中小企业应按照采购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视为非中小企业。”。

2、处理结果:本机关认为:浙江立翔厨电科技有限公司是根据制造商苏州北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北沃公司)的实际情况提供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货物)》,不存在提供虚假信息。根据《招标文件》(编号:浙明丽采2024005号)第五章投标相关文件格式5.1《中小微企业声明函(货物)》,浙江立翔厨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货物)》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诉人投诉事项为“莲都学校(刘英小学)扩建工程厨房设备采购中标(成交)结果公告附件中的特定资质中,(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存在不实信息”,但其所提供的事实依据为“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该制造商应有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自我声明小功率电动机(0401)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自我声明,该制造商未有,不得对产品进行生产、销售、进口”。投诉人的投诉事实依据,并非《中小微企业声明函(货物)》中所涉之内容,该事实依据与投诉事项不符。
投诉人诉称“关于低噪声柜式离心通风机,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的公告,该制造商应有小功率电动机(0401)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自我声明”,根据浙江立翔厨电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答复书》与苏州北沃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投诉涉及的低噪声柜式离心通风机制造商为苏州北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电动机仅是低噪声柜式离心通风机的其中一个配件,该配件由苏州德能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经查,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低噪声柜式离心通风机不属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其中使用的电动机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中规定的需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经查,该电动机生产者苏州德能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已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自我声明。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为...,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第十条“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应当委托经市场监管总局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进行认证。”之规定,作为电动机生产者的苏州德能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自我声明,即该产品作为零部件在其他产品中使用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苏州北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仅在低噪声柜式离心通风机当中将该电动机产品作为配件使用,并非该电动机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
综上,投诉人南昌胺玥诺工贸有限公司关于莲都学校(刘英小学)扩建工程厨房设备采购项目(编号:浙明丽采2024005号)的投诉事项缺乏依据,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具体法院详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实施行政诉讼跨域管辖制度的意见》)。

六、处理日期:

2024年06月04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丽水市莲都区财政局
2、联 系 人:刘轩
3、联系电话:0578-2131236



附件信息:

  • 丽水市莲都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2024 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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