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金华市金东区财政局 2024-06-11 15:59:25

一、项目编号:

YG2024-HW6396-ZFCG059

二、项目名称:

金东区妇幼保健院整体迁建工程项目-窗帘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浙江雪丝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龙渡湖远洋湖映府           

被投诉人:金华市金东区妇幼保健院、浙江金华阳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金华市金东区笃学路 256 号、金华市婺城区义乌街 1626 号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浙江雪丝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对金东区妇幼保健院 整体迁建工程项目-窗帘采购项目(编号:YG2024-HW6396-ZFCG059,以下简称本项目)质疑答复不满,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受理。经 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 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 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采购 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 确保供应商(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但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 中的商务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者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均能满 足。在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情形下,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 实际自主确定采购需求中实质性要求和非实质性要求,以及将 采购需求中非实质性要求技术参数设定为一般技术参数和重要技术参数,并在评审条款中设置对应评审指标及分值。代理机 构已于 2024 年 5 月 8 日对技术参数及评分标准进行了更正。本 项目于 2024 年 5 月 24 日开标,根据开标结果,包括投诉人在 内的多家投标人在“投标货物技术参数性能”评分项获得满分。 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更正后的技术参数设定 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 结合更正公告内容及评分结果,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 据此,投诉事项 1、2 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3。本项目为金东区妇幼保健院整体迁建工 程项目-窗帘采购项目,采购的窗帘主要安装在孕产妇、婴幼儿 所处病房,不论在窗帘的材料选择、阻燃及环保性能等方面相 对于一般的窗帘有更高的要求。虽然招标文件附上了详细的技 术参数来描述采购需求,但最终成品在制作工艺、外观效果、 细节处理等与成品质量仅凭投标人书面承诺或以非实体产品形 式展现,无法体现或直观展现产品的真实效果。鉴于本项目的 特殊性,要求提供样品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 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 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 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的规定。因此,对于投诉事项 3,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 3 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4。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评 — 33 —
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 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评分项并不冲突, 评审条款属于专家主观评分项。 更正后的 “实物样品、 服务计划书、 售后服务” 评审条款中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 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 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 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 投诉事项4不成立。

2、处理结果:综上, 投诉人关于金东区妇幼保健院整体迁建工程项目-窗帘采购项目(编号: YG2024-HW6396-ZFCG059)采购过程的投诉, 投诉事项缺乏事 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如对本决定不服, 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 起6个月内向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

2024年06月06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金华市金东区财政局
2、联 系 人:俞先生
3、联系电话:0579-82171621



附件信息:

  • 金东财采监〔2024〕34号 g.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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