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杭州宏昌窗饰布艺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杭州宏昌窗饰布艺有限公司
2、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星桥街道藕花洲大街西段 170号、170-1 号、170-2 号
二、 基本情况
杭州宏昌窗饰布艺有限公司在浙江理工大学临平校区(时尚学院)窗帘项目(QSZB-Z(H)-H22041(GK))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其中一份检验报告,落款时间、到样时间、签发时间中的年份为2021年,与该检验报告实际年份2019年不符,系为谋取中标提供虚假材料。
三、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法〔2023〕7号)中《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第34项。
四、 处 罚
省财政厅决定对杭州宏昌窗饰布艺有限公司处罚款15,904.25元。罚款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 处 罚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2、联系人:吴聪瑜
3、联系电话:0571-870584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