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财政检查责令改正通知书

台州市黄岩区财政局 2024-05-24 15:27:48

一、项目编号:

黄财采责〔2024〕5号

二、项目名称:

财政检查责令改正通知书

三、相关当事人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1浙江新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湖墅南路356号锦绣大厦9F


四、基本情况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2023 年浙江省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财采监〔2023〕6 号)要求,本机关依法对浙江新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展专项检查。现发现浙江新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部分政府采购项目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1.黄岩区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检测服务采购项目(ZJXCX-2023-HYC007)采购文件评审因素载明“通过所申请检测指标的能力确认且在岗的检测总人员25人以上的得5分,15-25人的得3分,<15人的得1分”“项目组中(项目负责人除外)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且获得全国或省级土壤普查颁发的测试化验与质量控制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每人得2分”。
2.2022年度高桥集镇道路保洁及垃圾清运服务采购项目(ZJXCX-2022-HYC069)采购文件评审因素载明“管理人员具有垃圾处理工程师(高级)证、智慧环卫工程师(高级)证、道路清扫保洁工程师(高级)证、城乡环卫一体化项目经理岗位合格证的,每具有一项得 1分,全部满足得5分”。
3.根据现场视频,未做好评标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工作,未核验出席开评标活动现场的相关单位人员身份,未宣布评审工作纪律。
上述条款表述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之规定,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描述之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之规定。

2.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等有关规定,现责令浙江新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上述问题进行改正,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在后续的采购过程中,请务必引起重视,切实履行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建立并完善政府采购内控机制,严格落实政府采购相关政策,防范和化解采购风险。

六、出具监督检查意见日期:

2024年05月10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台州市黄岩区财政局
2.联系人:宋奇远
3.联系电话:0576-84222959



附件信息:

  • 黄财采责〔2024〕5号-新诚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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