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温州市财政局 2024-05-28 15:49:07

一、项目编号:

WZHX2024-02-020

二、项目名称:

2024年拥军慰问物资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长兴华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湖州市长兴经济开发区明珠路1278号长兴世贸大厦A幢10层-1           

被投诉人:温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温州大道2299号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浙江弘祥供应链有限公司浙江省温州市温州湾新区滨海三道4987号A404室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1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长兴华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对“2024年拥军慰问物资(编号:WZHX2024-02-020),以下简称本项目)”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3月2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材料经补正后,本机关于2024年4月7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一、2024年2月22日,温州市华信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温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就本项目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组织政府采购并发布招标公告,本项目预算金额98万元。投标截止时,浙江弘祥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祥公司)、温州市悠享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悠享家公司)、宁波市江东鑫源礼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源公司)、晶采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采公司)、杭州金博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博源公司)、温州瑞冠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冠公司)、温州市名盛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盛公司)等7家供应商递交了投标文件。2024年3月14日,本项目在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鹿城壹号18幢403室开标评审。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最终推荐弘祥公司为中标供应商,中标投标报价(单套)578元,其中悠享家公司、晶采公司、金博源公司资格审查未通过,名盛公司符合性审查未通过,最终进入评审环节的为弘详公司、鑫源公司、瑞冠公司。当天,采购代理机构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本项目的中标公告。2024年2月27日,投诉人向采购人提出质疑,2024年3月1日,采购代理机构回复投诉人,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本项目已于2024年3月25日完成履约验收。
二、投诉调查期限,根据投诉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快递记录,确认采购人于2024年2月28日收到投诉人质疑函,采购代理机构于2024年3月1日答复质疑。
三、查看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确认了相关委托内容:“二、委托内容 4.发出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答疑及质疑投诉处理。”
四、招标文件第四部分:“ 二、采购内容及要求”
1、物品技术参数
序号 名称 规格及参数 数量 单位
1 即食鸭掌 1、总净含量≥420g。
2、独立小包装。
3、开袋即食。 1 份
2 即食熏鸡 1、总净含量≥450g。
2、开袋即食 1 份
3 即食鸭舌 1、总净含量≥420g。
2、独立小包装。
3、开袋即食。 1 份
4 湖岭牛肉干 1、总净含量≥450g。
2、独立小包装。
3、开袋即食 1 份
5 花生夹心巧克力 1、总净含量≥700g。
2、条形独立小包装。
3、开袋即食。 1 份
6 坚果礼盒 (核心产品) 1、净含量≥1500g。
2、品类须含:腰果、杏仁、手剥山核桃、核桃仁、碧根果。
3、品种数量:不少于8种。
4、开罐即食 1 份
五、招标文件的评分细则
技术资信70分
序号 评分内容 分值 分值
1 供应商综合实力 根据投标供应商提供的与本项目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相关的认证证书,并提供与本项目适应性或与合同履行相关的合理性说明进行打分:供应商每提供1份与本项目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相关的认证证书且说明理由合理的得2分,本项最高得6分。
备注:(1)须提供相应认证证书复印件和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查询截图证明材料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分。(2)无说明理由的不得分。 6分
2 实施方案 根据实施方案中进度安排(0-1分)、人员配备(0-1分)、配送方案(0-2分)、验收方案(0-1分)等描述情况进行综合打分。 5分
3 配送能力 根据投标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的配送车辆技术指标、满足本项目需求等情况,综合打分。(0-3分)
说明:1、自有车辆提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2、租赁车辆提供租赁协议;3、承诺中标后投入车辆的提供承诺函等相关资料。 3分
4 供应商仓储情况 根据各投标供应商具备的仓储能力、仓储环境等因素进行综合打分。(0-3分)
备注:1、提供企业租赁合同及租赁发票或自有房产证复印件、仓储环境照片;2、承诺中标后投入仓储场地的提供承诺函等证明材料。 3分
5 所投产品情况 根据投标产品的外包装精美程度、包装密封性、产品参数响应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打分:鸭掌(0-2分),熏鸡(0-2分),鸭舌(0-2分),湖岭牛肉干(0-2分),花生夹心巧克力(0-2分),坚果礼盒(0-2分)。 12分
6 投标产品样品情况 根据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样品的新鲜度、味道鲜美度、质量、卫生等进行综合打分(注:不提供样品的不得分,样品缺项的该品类样品分不得分):
1、鸭掌:味道鲜美,口感较好,易脱骨的得5-4分;味道一般、口感较一般,不易脱骨的得3-2分;味道欠缺、口感不足、较难脱骨的得2-1分。
2、熏鸡:味道鲜美、肉质新鲜的得5-4分;味道一般,肉质、口感较一般的得3-2分;味道欠缺,肉质较柴、口感不足的得1-0分。
3、鸭舌:味道鲜美、口感纯正的得5-4分;味道一般、口感较一般的得3-2分,味道欠缺、口感不足的得1-0分。
4、湖岭牛肉干:味道鲜美,肉质紧实有嚼劲的得5-4分;味道一般、肉质、口感较一般的得3-2分;味道欠缺、肉质生硬、口感不足的得1-0分。
5、花生夹心巧克力:有明显花生颗粒、香醇可口,营养丰富的得5-4分;花生颗粒不明显、味道一般的得3-2分;无花生颗粒、味道较差的得1-0分。
6、坚果礼盒:果仁颗粒饱满,果仁新鲜程度高,口味搭配合理得13-8分;果仁颗粒大小一般,果仁新鲜,口味搭配较合理得7-4分;果仁颗粒较小,有明显不新鲜感,品种搭配不齐,品种数量不符且口味不符合食用习惯得3-0分。 38分
7 售后服务 根据投标供应商售后服务承诺保障,量化标准包括质量保证承诺、售后服务承诺的范围和完善程度、售后服务场所的设置,调换货方案,响应时间等进行综合打分(0-3分)。 3分
六、技术商务评分明细
1.评分项“供应商综合实力”的评分打分分别为(0、6、0)、(0、6、0)、(0、6、0)、(0、6、0)、(0、6、0);2.评分项“实施方案”的评审分别为(1、5、4)、(2、4、2)、(2、4、4)、(0.5、4、4)、(3、5、5);3.评分项“配送能力”的评审打分分别为(0、3、2)、(1、3、1.5)、(1、2、2)、(0、3、2)、(0、3、1);4.评分项“供应商仓储情况”的评审打分分别为(0、2、2)、(1、3、2)、(1、2、2)、(0、3、2)、(0、3、2);5.评分项“所投产品情况”的评审打分分别为(10、12、11)、(6、10、12)、(7、9、10)、(10、12、10)、(8、11、12);6.评分项“投标产品样品情况”的评审打分分别为(30、36、35)、(23、36、33)、(23、36、35)、(17、29、22)、(27、34、31)。
七、2024年5月9日,本机关组织原评标委员会5名专家进行了核对询问,原评标委员会达成以下统一意见:2024年拥军慰问物资(项目编号: WZHX2024-02-020,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项目采购文件中主观评审因素“实施方案”“配送能力”“供应商仓储情况”“售后服务”“投标产品样品情况”评分标准清楚明确。评标委员会均按照采购文件评分细则进行打分。本项目采购文件中客观评审因素“供应商综合实力”评分标准对于证书的要求不够明确,评审因素不够细化。本项目实质性条款“合同签订并生效后7天内完成所有货物的备货工作”设置合理,无歧视排他的情况。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事项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通过快递方式邮寄给投诉人,投诉人事实上已收到质疑回复函,同时本项目为温州市本级采购项目,不属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本次采购不应适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质疑答复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投诉人主张“采购方收到我司质疑函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投递方式进行书面回复”“代理机构存有超越代理权限回复投诉人质疑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投诉事项1、事项2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第二款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并不是划分公开招标采购和非公开招标采购的分界线,本项目预算金额98万元,未达到浙江省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人选择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条、《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投诉人主张“未达到全省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所采购货物为预包装产品,有国家标准体系,属于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投诉事项3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关于投诉事项4第1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在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律相关规定情形下,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自主确定采购需求中实质性要求。采购人在投诉答复材料中表示“本项目货物属于市场流通产品,市场供应充足”、“完全有能力在7天内完成所有货物的备货工作”,同时提供了废标项目供应商响应情况、系统截图等证据材料,对未公开加印内容进行了解释说明。投诉人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结合本项目投标供应商响应情况且有三家供应商进入评审程序,原评标委员会讨论意见等实际情况。投诉人主张“中标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并生效后7天内完成所有货物的备货工作不合理”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投诉事项4第1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第2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规定“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对于样品分分值权重设定没有具体要求,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亦没有对技术和商务部分的划分进行规定。采购人已参考《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 招标文件在评分细则备注说明部分对样品分值设置原因进行了说明,并在投诉答复材料中提供了采购货物市场情况等证据材料及解释说明。投诉人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的事实。投诉人主张“该项目价格分仅30分,样品分居然38分,远超价格分的50%,且超出价格分,完全未体现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等投诉内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投诉事项4第2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第3点。本采购项目中,产品的总净含量、独立小包装、品类、数量等事项为本项目的采购需求,评分项中设定投标产品的外包装精美程度、包装密封性、产品参数响应情况等评审因素符合采购需求的相关要求,但鸭掌等6类产品各设置了0-2分的评分区间,最终要求评审专家在“所投产品情况”12分的总分范围内进行打分的设置,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要求,未能有效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属于未对各产品评分项的设置进行细化,评审因素的设置未量化到相应区间的情况,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投诉人主张“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作为评审因素”等投诉内容成立,予以支持。投诉事项4第3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第4点。评分项“实施方案”中“进度安排”等4项内容虽各设置了0-1或0-2的评分区间,但最终要求评审专家在5分的范围内进行综合打分,未对各评分项的设置进行分项评分;评分项“配送能力”“供应商仓储情况”“售后服务”等3项评分,虽要求根据投标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的配送车辆技术指标、具备的仓储能力、仓储环境等因素等情况进行综合打分,未明确具体的赋分标准,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要求,未能有效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属于未对各产品评分项的设置进行细化,评审因素的设置未量化到相应区间的情况,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投诉人主张“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等投诉内容成立,予以支持。投诉事项4第4点成立。投诉事项4部分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5。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采购人已在采购文件中说明“本次采购货物均为食品类,口感、香味、味道、新鲜程度等无法从检测报告及相关量化指标获取,且食品口感、香味、味道、新鲜程度为本项目产品重要评审因素”,且采购需求投标样品仅要求一套。本项目采购属于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的情况,因此提供样品的要求合法合理。投诉人主张“索要大量样品,并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作为评审因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样品评分项中要求根据投标产品样品的新鲜度、味道鲜美度、质量、卫生等因素,对“鸭掌等6项内容虽各设置了0-5或0-13的评分区间,但最终要求评审专家在38分的范围内进行综合打分,未对各评分项的设置进行分项评分,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要求,未能有效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属于未对各产品评分项的设置进行细化,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投诉人主张“通过对商务条件、技术参数、评审分值的设置,使潜在供应商不构成有效竞争,通过模糊未量化,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评分,不公平、区别对待供应商,未能形成有效竞争机制”等投诉内容成立,予以支持。投诉事项5部分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6。“供应商综合实力”评分项为客观评分项,客观性评审因素应当明确需求内容,评审专家仅通过比照性审查就能明确界定对应得分。本评分项评审因素虽然要求供应商提供与项目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相关的认证证书,但并未要求供应商提供具体种类的证书,未能给投标供应商提供明确指引,要求由供应商说明“合理理由”涉及主观因素,结合原评标委员会讨论意见,评审因素的设置未细化,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投诉人主张“将未明确的认证证书设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设置不合法不合理”等投诉内容成立,予以支持。投诉事项6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2024年拥军慰问物资(编号:WZHX2024-02-020)”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的投诉,投诉事项1、2、3不成立,投诉事项4、5部分成立,投诉事项6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2、处理结果:部分投诉事项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采购合同已履行完毕,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处理日期:

2024年05月16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温州市财政局
2、联 系 人:项先生
3、联系电话:88532725



附件信息:

  • 温州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温财执法〔2024〕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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