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常山县财政局关于常山县人民医院打印服务外包采购项目(二次)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告

衢州市常山县财政局 2024-04-12 09:28:37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常山县慧新商贸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常山县慧新商贸有限公司

2、地址:常山县紫港街道陈家瑞2-35 号

二、 基本情况

根据 2024 年 2 月 27 日常山县人民医院的《关于常山县人民医院打印服务外包采购项目(二次)弃标的情况说明》、2024年 2 月 24 日常山县慧新商贸有限公司的《弃标申请书》,本机关于 2024 年 3 月 8 日对常山县慧新商贸有限公司涉嫌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常山县人民医院打印服务外包采购项目(二次)于 2024 年 1 月 30 日开标,最高限价36 万元,采用公开招标,共有 5 家供应商参加,最终常山县慧新商贸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 22.2 万元。2 月 24 日常山县慧新商贸有限公司函告采购人,因不能按招标文件要求将人员配备到位,自愿放弃中标,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构成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违法行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2024 年2 月27 日常山县人民医院《关于常山县人民医院打印服务外包采购项目(二次)弃标的情况说明》、2024 年 2 月 24 日常山县慧新商贸有限公司《弃标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已于 2024 年3 月12 日向常山县慧新商贸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事项告知书》,告知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常山县慧新商贸有限公司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异议或要求听证。

三、 处罚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附件2《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序号 50“违法行为未导致中标(成交),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下的,1.对供应商处采购金额 5‰以上,6‰以下的罚款。2.对供应商并处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3.供应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0 号)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等规定。

四、 处

结果

本机关认为:在调查期间,当事人能正确认识到上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并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对社会危害性较小,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本机关决定对常山县慧新商贸有限公司的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违法行为处以采购预算金额 360000 元6‰的罚款,计2160元,人民币大写:贰仟壹佰陆拾元整。上述罚款,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常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建设银行常山县支行,账号 33001687327059011001。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 个月内依法向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 处

日期:

2024年03月29日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常山县财政局

2、联系人:李卫明

3、联系电话:0570-5015373









附件信息:

  • 常财执法〔2024〕1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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