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

浙江省财政厅(本级) 2024-03-27 17:45:27

一、项目编号:

ZJ-2333010二次

二、项目名称:

浙江省肿瘤医院直线加速器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杭州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3-301室           

被投诉人:浙江省肿瘤医院、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半山东路1号、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90号1号楼3楼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浙江物产中大医药有限公司杭州市拱墅区中大广场1号9层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对浙江省肿瘤医院直线加速器项目(编号:ZJ-2333010二次,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2月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2月6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一、关于投诉事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确保供应商(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但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者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均能满足。采购需求“1、加速器核心结构:1.7、△1.8”“2、X线射线束特性:2.1、2.2、2.4、▲2.5、△2.7、2.8”“4、机械运动系统:4.2、4.4、4.7”“6、多叶准直器系统:6.2”“7、MV图像引导系统:7.1、7.1.1、7.2”“8、CBCT图像引导功能:8.1、8.2、8.3”“9、EPID设备质控功能:△9.1、9.2、9.3”“10、KV级图像引导系统:△10.1、10.2”“11、治疗模式:▲11.3、11.4”“12、治疗计划系统:12.3、12.5、12.6、△12.7”“13、放疗专用网络系统:▲13.1、△13.3、13.5、13.7”,投诉人主张“技术参数设置具有排他性和歧视性”“参数的设置疑似倾向联影的产品”,但在质疑环节和投诉环节均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新华、江苏海明、中科超精等品牌产品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的程度,以及本项目采购结果,均非认定本项目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是否存在倾向性的充分有效证据。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在质疑答复和投诉答复材料中均对前述技术参数设置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并表示“至少有三个及以上品牌符合要求”。被投诉人浙江省肿瘤医院在投诉答复材料中表示“采购需求均根据医院临床实际需求提出,且实质性条款和主要技术条款均有三个及以上品牌符合要求”,提供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及附件《调研机型技术对比情况》《技术条款三家符合情况》等证据材料。投诉人在质疑和投诉阶段,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前述技术参数设置损害其合法权益。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前述技术参数的设定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供应商投标响应、专家评审等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确保供应商(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但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者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均能满足。在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情形下,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将采购需求中非实质性要求技术参数设定为一般技术参数和重要技术参数,并在评审条款中设置对应评审指标及分值。采购需求“1、加速器核心结构:△1.8”“2、X线射线束特性:△2.7”“9、EPID设备质控功能:△9.1”“10、KV级图像引导系统:△10.1”“12、治疗计划系统:△12.7”“13、放疗专用网络系统:△13.3”,评审条款“技术功能符合度”对应设置“每一条带‘△’标记的条款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扣3分,每一条非‘△’标记的条款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扣0.6分”。投诉人主张前述标△的技术参数“设置缺乏依据,且有倾向性”“疑似为联影量身定制,且分值过大,影响公平竞争”,但在质疑环节和投诉环节均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新华等品牌产品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中标△技术参数的程度,以及本项目采购结果,均非认定本项目采购需求中标△技术参数是否存在倾向性的充分有效证据。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在质疑答复和投诉答复材料中均对前述标△技术参数设置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并表示“至少有三个及以上品牌符合要求”。被投诉人浙江省肿瘤医院在投诉答复材料中表示“采购需求均根据医院临床实际需求提出,且实质性条款和主要技术条款均有三个及以上品牌符合要求”,提供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及附件《调研机型技术对比情况》《技术条款三家符合情况》等证据材料。投诉人在质疑和投诉阶段,不仅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前述标△技术参数设置损害其合法权益,且其事实上提交了投标文件,并在技术规格偏离表中对前述标△技术参数均表示符合。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前述技术参数的设定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其他供应商投标响应、专家评审等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评分项,并不冲突,投诉人主张“评审的主观判断范围过大,影响公平竞争”缺乏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评标委员会根据包括对场地环境的了解、人员的安排、时间进度的规划,对设备的调试进度安排,调试的步骤、措施,问题的解决方案等对评审条款“安装调试方案(4、3、2、1、0.5、0分)”进行打分;根据包括培训的科室对象、课时内容安排、师资力量安排等对评审条款“培训方案(2、1、0.5、0分)”进行打分;根据包括对售后服务体系,服务措施、故障解决方案、应急措施等对评审条款“售后服务方案(4、3、2、1、0.5、0分)”进行打分,前述评审条款中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投诉人主张“评分标准未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评判标准”,未提供相关具体有效证据。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前述评审条款每项分值、占商务技术分比重、专家评审打分等情况,以及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向评审专家核实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3,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投诉人主张“采购人涉嫌未按规定对采购需求开展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采购需求调查不规范,调查不具有代表性,有明显倾向性,影响公平竞争”,指向采购需求调查。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条等规定,采购需求调查为采购人确定采购需求前的行为。采购需求调查时,采购文件尚未确定及发出。故采购需求调查情况,不属于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不属于供应商可提出质疑及投诉事项范畴。
五、关于投诉事项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确保供应商(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但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者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均能满足。在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情形下,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将采购需求中非实质性要求技术参数设定为一般技术参数和重要技术参数,并在评审条款中设置对应评审指标及分值。本项目采购需求中非实质性要求技术参数以是否标△设置了不同分值权重(3、0.6),评审条款“技术功能符合度”对应设置“每一条带‘△’标记的条款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扣3分,每一条非‘△’标记的条款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扣0.6分”。投诉人主张“采购需求评分设置不科学,与事实不符,影响公平竞争”,但在质疑环节和投诉环节均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部分特定品牌产品的市场价格、占有率、技术先进性等情况,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中重要技术参数和一般技术参数的程度,以及按照本项目评审条款预估得分情况,均非认定本项目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及其分值权重设置是否合理的充分有效证据。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采购需求中重要技术参数和一般技术参数及其分值权重的设定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供应商投标响应、专家评审等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5,不成立。
六、关于投诉事项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确保供应商(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但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者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均能满足。投诉人主张“招标文件未执行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相关政策”,但在质疑环节和投诉环节均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江苏海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中科超精(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在本项目中能否与其他市场主体形成有效竞争,并非认定本项目采购中有无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充分有效证据。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在质疑答复和投诉答复材料中均对本项目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情况作了解释说明“采购文件中已严格执行……等文件的规定,落实中小企业政策,如允许联合体投标(或分包)、预付款制度、中小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等”。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本项目中资格条件、商务技术条件、评审条款等设置存在违反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情形。据此,投诉事项6,不成立。
七、关于投诉事项7。《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需求“▲8.1交货期: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货到医院并完成安装调试”,投诉人主张“交货时间设置不合理,容易影响公平竞争”,但质疑环节和投诉环节均未提供具体有效证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人提供材料拟说明合同公告、质疑及投诉处理、预付款支付等所需时间需要计入供应商交货时间,实属理解有误,且不能仅以此为由认定前述采购需求商务要求的设定不合理。被投诉人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设置的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投诉人在质疑和投诉阶段,不仅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前述商务要求设置损害其合法权益,且其事实上提交了投标文件,并在商务条款偏离表中对前述商务要求表示符合。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前述商务要求的设定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据此,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7,不成立。
八、关于投诉事项8。《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确保供应商(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但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者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均能满足。在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情形下,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自主确定采购需求中实质性要求和非实质性要求。采购需求“2、X线射线束特性:▲2.5”“6、多叶准直器系统:▲6.1”“11、治疗模式:▲11.3”“12、治疗计划系统:▲12.4”“13、放疗专用网络系统:▲13.1”,投诉人主张“实质性参数设置不合理,具有歧视性”“影响公平竞争”,但质疑环节和投诉环节均未提供具体有效证据。海明、中科超精等品牌产品是否满足技术参数中实质性要求,并非认定本项目技术参数中实质性要求是否合理以及是否存在倾向性的充分有效证据。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在质疑答复和投诉答复材料中均对前述技术参数中实质性要求设置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并表示“至少有三个及以上品牌符合要求”。被投诉人浙江省肿瘤医院在投诉答复材料中表示“采购需求均根据医院临床实际需求提出,且实质性条款和主要技术条款均有三个及以上品牌符合要求”,提供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及附件《调研机型技术对比情况》《技术条款三家符合情况》等证据材料。投诉人在质疑和投诉阶段,不仅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前述技术参数中实质性要求设置损害其合法权益,且其事实上提交了投标文件,并在技术规格偏离表中对技术参数中实质性要求均表示符合。本项目事实上也有三个不同品牌产品通过了符合性审查。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前述技术参数中实质性要求的设定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供应商投标响应、专家符合性审查等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8,不成立。
九、关于投诉事项9。《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确保供应商(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但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者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均能满足。在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情形下,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将采购需求中非实质性要求技术参数设定为一般技术参数和重要技术参数,并在评审条款中设置对应评审指标及分值。采购需求“1、加速器核心结构:△1.8”“2、X线射线束特性:△2.7”“9、EPID设备质控功能:△9.1”“10、KV级图像引导系统:△10.1”“11、治疗模式:△11.5”“12、治疗计划系统:△12.7”“13、放疗专用网络系统:△13.3”,评审条款“技术功能符合度”对应设置“每一条带‘△’标记的条款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扣3分,每一条非‘△’标记的条款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扣0.6分”。投诉人主张“设置不科学合理,具有歧视性,且分值过大,影响公平竞争”“疑似为联影品牌量身定制”,但质疑环节和投诉环节均未提供具体有效证据。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在质疑答复和投诉答复材料中均对前述标△技术参数设置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并表示“至少有三个及以上品牌符合要求”。被投诉人浙江省肿瘤医院在投诉答复材料中表示“采购需求均根据医院临床实际需求提出,且实质性条款和主要技术条款均有三个及以上品牌符合要求”,提供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及附件《调研机型技术对比情况》《技术条款三家符合情况》等证据材料。投诉人在质疑和投诉阶段,不仅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前述标△技术参数设置损害其合法权益,且其事实上提交了投标文件,并在技术规格偏离表中对前述标△技术参数均表示符合。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前述技术参数的设定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其他供应商投标响应、专家评审等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

2、处理结果:综上,投诉人关于浙江省肿瘤医院直线加速器项目(编号:ZJ-2333010二次)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

2024年03月25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2、联 系 人:吴聪瑜
3、联系电话:0571-87058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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