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财政局关于2023年杭州市上城区教育系统交互式智能平板一体机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浙江政府采购网 2023-06-25 13:12:03

一、项目编号:

SCCG2023-GK-16

二、项目名称:

2023年杭州市上城区教育系统交互式智能平板一体机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宁波慧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永丰西路696号10-2           

被投诉人:杭州市上城区教育发展服务中心、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城分公司           

地 址:杭州市上城区笕桥街道全冯弄28号、杭州市上城区凤起东路888号畅聚新达大厦四楼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浙江新视彩电子有限公司杭州市拱墅区中交财富大厦2幢810室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宁波慧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2023年杭州市上城区教育系统交互式智能平板一体机采购项目[编号:SCCG2023-GK-16,以下简称本项目] 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6月14日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宁波慧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86英寸交互式智能平板一体机:8.整机内置2.2声道扬声器,位于设备上边框,顶置朝前发声,前朝向10W高音扬声器2个,上朝向20W中低音扬声器2个,额定总功率60W。11.可通过前置面板物理按键启动录屏功能,可将屏幕上显示的课件、音频内容与人声同时录制。12.整机内置非外接1200万像素高清摄像头,对角角度135度。13.整机内置非独立外扩展的阵列麦克风,可对教室环境音频进行采集,拾音距离≥8m。19.内置蓝牙模块,能连接外部蓝牙音箱播放音频,能接收外部手机通过蓝牙发送的文件。21.内置触摸中控菜单,将信号源通道切换、护眼、声音调节设置在同一菜单下,在任意显示通道下均可通过手势在屏幕上调取该触摸菜单。事实依据:答复称:“贵司关于本项目中86英寸交互式智能平板个别参数,为特定某品牌参数,据我方在市面上多方调研,发现市面多个主流产品均满足这些功能”。我司所质疑的是上述参数中所要求的指定或特定的部分配件设计位置的质疑:如“位于设备上边框”“前置”“内置”,并非参数指标可以满足的品牌对此答复内容与质疑内容不相适应,请贵局作出合理的处理决定。依据报价明细清单可以说明完全满足的只有“希沃”:(图略)。依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评审前三家企业的品牌获得分值结果:(图略)。依照采购需求所要求的“内置扬声器,位于设备上边框” “前置面板物理按键”“内置非外接高清摄像头”“非独立外扩展的阵列麦克风“内置蓝牙模块”“内置触摸中控菜单”等指定的设计要求,我公司根据上述设计要求在互联网、各采购平台对比后发现能够完全满足评审要求只有品牌“希沃”。如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认为我司所述不符,可以依照上述设计答复市面上那些品牌可以设计上点对点完全满足上述需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86英寸交互式智能平板一体机:1.嵌入式系统版本Android11.0。事实依据:答复称:“不存在指向性、唯一性”,我司所质疑的是指定软件安卓等同于指定部分品牌的问题,因此对于答复我司认为不相适应,请贵局作出合理处理决定。市场通用86英寸交互式智能平板一体机嵌入式或操作系统有windows、ios、Android安卓、symbian等,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指定为Android安卓系统具有明显的限制性,同类软件市场上已是非常成熟的产品,有的是基于Windows操作系统开发的、有的是基于安卓操作系统、有的是基于ios操作系统等,因此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指明要Android安卓系统等同于指定了产品的部分品牌,对供应商具有限制性,不利于众多供应商公平公正的参与竞争,具有明显的倾向性与排他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 投标人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具有有效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具有有效的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事实依据:答复称:“IS0是国际队证体系,但并不是单一国家或组织的认证,是包合中国国家技术监督局在内的117个国家共同参与和认可的认证,中国参与并认可了该认证;”该项答复我司不认识,根据网上查阅发现我国个别省市已经将其列入了禁止清单:《三亚市政府采购禁止限制清单》第六页13、14、15项,因此请贵局作出合理的处理决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是国际标准化组织(非我国政府组织)认证,因此我司要求删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 投标人业绩情况:投标人具有交互式智能平板一体机项目的业绩(2分):投标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成功承担过的交互式智能平板一体机项目的情况,每个业绩得1分,最多得2分。事实依据:所答复内容毫无法律依据,只凭喜好凌驾于法规之上,身为代理机构不去履行职责中不遵守法律法规,请贵局对此作出合理的处理决定。交互式智能平板一体机项目属于IT行业,该项业绩评审中使用交互式智能平板一体机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之规定“特定行业业绩”,我司要求更改成类似项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 技术参数偏离:投标响应与采购需求的吻合程度(30分,扣完为止):①投标产品存在技术负偏离的,每项扣1分。②★负偏离的,每项扣3分。事实依据:答复称:“标书中明确规定了扣完为止,并不是无限制的扣分,并未超出政府采购对于总分的设定。”我司所依据是财政部国库司所对同样案例作出的答复,请贵局作出合理的处理决定(图略)。投标产品存在技术负偏离的,每项扣1分,在采购需求中的减分项数量严重超出了所设置的30分,要求重新设置减分项与分值相应的数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库司答复案例:(图略)。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投诉事项6: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 人员配置:①项目负责人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证书的,得1分;为上述人员缴纳了社保的得1分。②为本项目至少配备5个安装调试人员(项目负责人和安装调试人员不得为同一人)的,得1分;其中至少2人具有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认证的ITSS信息技术服务工程书证书,得1分,为上述所有人员缴纳了社保的,得1分。事实依据:答复称:“评分标准中并未要求8人这一人数限制,而是针对该项目要求有不同能力资质的投标人员工能力,”我司所质疑中写明了是“8人以上、8人以下”,并非是答复中称的要求8人这一人数限制,因此该项评审请贵局作出合理的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保。该项评分标准部分将投标人缴纳社保的人数设置在8人以上、8人以下的设置为不同的得分项,属于将投标人的从业人员规模设定为评审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因此我司要求删除该项评审。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投诉请求:投诉内容请结合浙江省政府采购相关法律依据作出合理的处理决定。
被投诉人杭州市上城区教育发展服务中心辩称:投诉事项1答复:对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86寸交互式智能平板一体机答复:贵司关于本项目中86英寸交互式智能平板个别参数,为特定某品牌参数,据我方在市面上多方调研,发现市面多个主流产品均满足这些功能,如东方中原、艾博德等,具体答复如下:对参数8“整机内置2.2声道扬声器,位于设备上边框,顶置朝前发声,前朝向10W高音扬声器2个,上朝向20W中低音扬声器2个,额定总功率60W”答复:内置2.2声道,60W顶置音箱,能够使得声场覆盖更均匀,不会出现前排学生听的很刺耳,后排学生听不清的情况,符合实际教学需求。据我方调查,市面上众多厂家均能满足贵司质疑的“上置”、“内置”等基本条件,如东方中原等厂家、艾博德等等,提供部分证明材料如下:(东方中原、艾博德检测报告图略);对参数11“可通过前置面板物理按键启动录屏功能,可将屏幕上显示的课件、音频内容与人声同时录制”答复:教师主要职责是授课,符合教学需求的信息化教学设备应能为教师提供便捷快速易上手的操作设计。提供一键录屏功能,教师无需启动调试软件,方便快捷。且东方中原、艾博德等都能满足该功能,不存在唯一性(提供东方中原、艾博德检测报告);对参数12“整机内置非外接1200万像素高清摄像头,对角角度135度”答复:教师通过内置摄像头可以实现诸多教学场景需求,可以通过摄像头拍摄班级大合照或者通过后台对教室内进行远程巡课。在硬件上使用1300W像素,超广角摄像头可以更清楚的抓取人像画面,防止出现照片、视频模糊的情况,是完全符合教学需求的。并且据市场调研发现,目前东方中原、艾博德等品牌均具备以上功能(提供东方中原、艾博德检测报告);对参数13“整机内置非独立外扩展的阵列麦克风,可对教室环境音频进行采集,拾音距离≥8m”答复:首先对于麦克风的技术要求,我方充分考虑到目前教师对于微课录制以及直播课的需求,只有达到超过12m的拾音距离才能保证学生和教师的教学内容全部可清晰录制(提供东方中原、艾博德检测报告);对参数19“内置蓝牙模块,能连接外部蓝牙音箱播放音频,能接收外部手机通过蓝牙发送的文件”答复:教师需要手机播放听力资源时,用蓝牙连接是最简单直接的方式,且根据我方调查,诸多品牌的产品均可满足技术指标要求,并不存在指定特定的供应商、特定的产品(提供东方中原、艾博德检测报告);对参数21“内置触摸中控菜单,将信号源通道切换、护眼、声音调节设置在同一菜单下,在任意显示通道下均可通过手势在屏幕上调取该触摸菜单”答复:教内置中控菜单功能,作为教学一体机的基础功能,是每个一体机厂家的标配,现选择几家品牌进行回复,请贵方在质疑前,稍作市场调查,合理质疑(提供东方中原、艾博德检测报告);投诉事项2答复:windows与安卓双系统,该配置为现在交互智能平板主流,招标参数中只是对安卓系统的基本配置进行了设定,并不存在贵司所说的限制性,且东方中原、艾博德等多个厂家的产品均具有该设计(提供东方中原、艾博德检测报告);投诉事项3答复:首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都是ISO体系认证的,如贵司所说,ISO是国际认证体系,但并不是单一国家或组织的认证,是包含中国国家技术监督局在内的117个国家共同参与和认可的认证,中国参与并认可了该认证;其次,本次项目并不是单一的硬件采购,还包括了教学软件与平台,这些都需要要求投标人具有标书要求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用以后期为用户提供最佳的售后服务,并不存在任何的排他性与限制性;投诉事项4答复:要求投标人在3年内承担过交互式智能平板一体机的项目情况,主要从其经验性、提供服务的优质性等方面考量,希望为用户提供更好的售前、售后服务,完成从用户实际需求出发;且只要求3年内2个项目,最高2分,并不存在任何的排他性;投诉事项5答复:首先,该项目中对于主要参数的设置分布于不同产品,是基于用户实际使用需求进行制定的;其次,标书中明确规定了扣完为止,并不是无限制的扣分,并未超出政府采购对于总分的设定。建议贵司寻找更加符合用户需求、更加优质的产品参与本次项目;投诉事项6答复:首先,评分标准中并未要求8人这一人数限制,而是针对该项目要求有不同能力资质的投标人员工能力,请贵司认真阅读标注,理性质疑;其次,本项目中涵盖了教学硬件、软件与平台的采购,需要信息系统项目管理能力、安装调试能力以及信息技术服务能力作为后期的服务支撑;再次,要求缴纳社保,是为了人员在职的真实性,并不存在排他性与限制性;最后,贵司所说的8人以上、8人以下的限制,并未在该要求中体现,请贵司理解要求后,合理投诉!被投诉人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城分中心辩称:2023年4月,我中心受杭州市上城区教育发展服务中心的委托,就2023年杭州市上城区教育系统交互式智能平板一体机采购项目(采购计划文号 临[2023]1583号)组织开展公开招标。双方就招标文件的制作进行多次探讨研究,项目于2023年5月18日通过政采云平台在省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告,于6月8日开评标,于当天发布结果公示。期间,5月30日,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城分中心和杭州市上城区教育发展服务中心收到“宁波慧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关于该项目采购需求及评标办法提出书面质疑函,中心按规定受理并予以回复。在整个招投标活动中,采购人表示前期通过市场调研,本项目采购需求均超过三家能满足,不存在任何排他性与限制性。故本项目投诉事项答复以采购人答复为准,交易中心做好配合工作。中标供应商浙江新视彩电子有限公司述称:1、本次我方参与公开招投标流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2、本次我方参与公开招投标的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里各个商务条款以及要求;3、本次我方提供的公司资质、产品资料、投标产品真实有效。且产品符合市面上普遍教学要求;4、我司对本项目投诉人:宁波慧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做了一些行业了解,发现该公司非正常营业公司,该公司从未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并且没有有任何正常营业活动;5、在同行业了解中,发现该公司近期在宁波地区投诉了很多项目,包括海曙区丽园南路地真新建学校LED项目,海曙区教育局下属学校多媒体集中采购项目,鄞州区钟公庙二中多媒体采购项目,镇海区龙赛中学多媒体采购项目,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影机集中采购项目,鄞州区公共资源公交中心教师及学校电脑采购项目,以上项目各采购办均有记录,如此频繁投诉,但却从不参与项目,据同行描述,该公司手段狠辣,且该公司法人声称投诉就是为挣钱,通过投诉财政、投诉甲方、拖延项目,然后逼迫中标单位出面协商花钱购买撤诉函方式获利;6、我公司作为本项目的合法中标人,在此事件中属于受害单位,即将陷入宁波慧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设计的勒索圈套;7、综上所诉,请求贵单位对该公司的恶劣行为做合理处罚,否则将导致这种流氓投诉行为扩散,影响上城区政府采购环境。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2023年杭州市上城区教育系统交互式智能平板一体机采购项目[编号:SCCG2023-GK-16],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3年5月18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6月8日开标,共有浙江新视彩电子有限公司、杭州驰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志速科技有限公司等3家供应商投标,6月8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浙江新视彩电子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事项本项目的特别规定
1项目属性与核心产品货物类,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为:86英寸交互式智能平板一体机、75英寸交互式智能平板一体机、65英寸交互式智能平板一体机。


第三部分采购需求八、主要规格、功能要求:

参数指标86英寸交互式智能平板一体机一、整机设计、功能要求:8.整机内置2.2声道扬声器,位于设备上边框,顶置朝前发声,前朝向10W高音扬声器2个,上朝向20W中低音扬声器2个,额定总功率60W。(提供国家认可的质检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作为证明材料,未提供检测报告视为负偏离)11.可通过前置面板物理按键启动录屏功能,可将屏幕上显示的课件、音频内容与人声同时录制。12.整机内置非外接1200万像素高清摄像头,对角角度135度。支持远程巡课应用,可用于远程巡课,拍摄范围可以涵盖整机距离摄像头垂直法线左右水平距离各大于等于4米,左右最边缘深度大于等于2.3米范围内,并且可以AI识别人像,摄像头支持人脸识别、快速点人数、随机抽人;识别所有学生,显示标记,然后随机抽选,同时显示标记不少于60人(提供国家认可的质检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作为证明材料,未提供检测报告视为负偏离)。。13.整机内置非独立外扩展的阵列麦克风,可对教室环境音频进行采集,拾音距离≥8m。19.内置蓝牙模块,能连接外部蓝牙音箱播放音频,能接收外部手机通过蓝牙发送的文件。蓝牙支持Bluetooth4.1标准,内置蓝牙模块工作距离不小于12m。21.内置触摸中控菜单,将信号源通道切换、护眼、声音调节设置在同一菜单下,在任意显示通道下均可通过手势在屏幕上调取该触摸菜单。三、嵌入式系统要求:1.嵌入式系统版本Android11.0,内存≥2GB,存储空间≥8GB。


采购需求主要规格、功能要求中,除 86英寸交互式智能平板一体机外,还包括75英寸交互式智能平板一体机、65英寸交互式智能平板一体机、壁挂式高清展台、推拉绿板、有源音箱、互动教学系统、智能笔(配套一体机使用)、学生综合素质管理系统、集中管理控制平台等采购标的。
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前附表

序号评标标准权重主观分/客观分属性投标文件中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目录*
1投标人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具有有效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具有有效的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3客观分管理体系认证
2投标人具有交互式智能平板一体机项目的业绩(2分):投标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成功承担过的交互式智能平板一体机项目的情况,每个业绩得1分,最多得2分。证明材料:同时提供合同和用户验收报告,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如投标人提供的合同复印件等实施项目证明材料与投标主体无关或违规转包分包的,评标委员会将进行扣分直至认定投标无效。2客观分投标人业绩情况
4投标响应与采购需求的吻合程度(30分,扣完为止):①投标产品存在技术负偏离的,每项扣1分。②★负偏离的,每项扣3分。根据技术参数要求提供证明/证书等资料证明或根据技术参数要求进行响应,否则视为不满足或不响应或负偏离该项指标或要求。30客观分技术参数偏离
9①项目负责人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证书的,得1分;为上述人员缴纳了社保的得1分。②为本项目至少配备5个安装调试人员(项目负责人和安装调试人员不得为同一人)的,得1分;其中至少2人具有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认证的ITSS信息技术服务工程书证书,得1分,为上述所有人员缴纳了社保的,得1分。5客观分人员配置


评标方法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三、评标委员会就评分项“技术参数偏离”对浙江新视彩电子有限公司、杭州驰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志速科技有限公司等3家供应商的打分分别为30分、18分、18分。
四、浙江新视彩电子有限公司、杭州驰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志速科技有限公司等3家供应商提供的86英寸交互式智能平板一体机分别为不同品牌。其中,中标供应商浙江新视彩电子有限公司提供的86 英寸智能平板的品牌为“希沃”。
五、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杭州市上城区教育发展服务中心提供了深圳市东方中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制造商、深圳市艾博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委托单位的检验报告、检测报告的部分截图。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采购需求“86英寸交互式智能平板一体机:一、整机设计、功能要求:8、11、12、13、19、21”,投诉人主张“质疑的是上述参数中所要求的指定或特定的部分配件设计位置”“根据上述设计要求在互联网、各采购平台对比后发现能够完全满足评审要求只有品牌‘希沃’”,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杭州市上城区教育发展服务中心在投诉答复材料中辩称“据我方在市面上多方调研,发现市面多个主流产品均满足这些功能,如东方中原、艾博德等”,但未能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通过符合性审查3家投标供应商的响应情况,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投诉人杭州市上城区教育发展服务中心应当依法承担不利后果。据此,投诉事项1,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二、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采购需求“86英寸交互式智能平板一体机:三、嵌入式系统要求:1.嵌入式系统版本Android11.0,内存≥2GB,存储空间≥8GB”,限定了操作系统(Android),投诉人主张“指定为Android安卓系统具有明显的限制性”,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杭州市上城区教育发展服务中心对此未能进行合理解释,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投诉人杭州市上城区教育发展服务中心应当依法承担不利后果。据此,投诉事项2,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三、关于投诉事项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采购内容为2023年杭州市上城区教育系统交互式智能平板一体机,设置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为评审因素。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杭州市上城区教育发展服务中心在在投诉事项答辩材料中对上述评审因素设置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亦未发现前述证书评审因素设置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故对投诉人主张“要求删除”,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3,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采购内容为2023年杭州市上城区教育系统交互式智能平板一体机。评审因素“投标人具有交互式智能平板一体机项目的业绩(2分):投标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成功承担过的交互式智能平板一体机项目的情况,每个业绩得1分,最多得2分”,要求投标供应商具备交互式智能平板一体机项目的业绩,与采购需求相适应,并无不当。投诉人以“交互式智能平板一体机项目属于IT行业”为由,主张前述业绩要求属于“特定行业业绩”,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4,不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5。评审因素“投标响应与采购需求的吻合程度(30分,扣完为止):①投标产品存在技术负偏离的,每项扣1分。②★负偏离的,每项扣3分。”,已明确规定技术负偏离的扣分标准及对应分值,以及“30分,扣完为止”,无明显不当。据此,投诉事项5,不成立。
六、关于投诉事项6。评审因素“①项目负责人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证书的,得1分;为上述人员缴纳了社保的得1分。 ②为本项目至少配备5个安装调试人员(项目负责人和安装调试人员不得为同一人)的,得1分;其中至少2人具有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认证的ITSS信息技术服务工程书证书,得1分,为上述所有人员缴纳了社保的,得1分”,要求投标供应商为其项目配备人员缴纳社保,属于对投标供应商项目组人员提出特定要求,投诉人主张“属于将投标人的从业人员规模设定为评审因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6,不成立。

2、处理结果:综上,投诉人关于2023年杭州市上城区教育系统交互式智能平板一体机采购项目[编号:SCCG2023-GK-16]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中标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日期:

2023年06月21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杭州市上城区财政局
2、联 系 人:余蕾
3、联系电话:0571-89500860




  • 2023年杭州市上城区教育系统交互式智能平板一体机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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