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绍兴市上虞区中医医院《绍兴市上虞区中医医院营养膳食及疾病筛查系统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浙江政府采购网 2023-06-19 09:18:40

一、项目编号:

YK2022616

二、项目名称:

绍兴市上虞区中医医院营养膳食及疾病筛查系统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长兴华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湖州市长兴经济开发区明珠路1278号长兴世贸大厦A幢10层-1           

被投诉人:绍兴市上虞区中医医院           

地 址:绍兴市上虞区梁湖街道大元路66号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长兴华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省湖州市长兴经济开发区明珠路1278号长兴世贸大厦A幢10层-1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1绍兴市上虞区中医医院绍兴市上虞区梁湖街道大元路66号
2浙江宇康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江东北路588号百官广场30楼
       


四、基本情况

绍兴市上虞区中医医院《绍兴市上虞区中医医院营养膳食及疾病筛查系统采购项目》采购方式为询价(项目编号YK2022616),预算金额85万元,于2023年01月11日开标,并发布结果公告,预中标人为杭州领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投诉人长兴华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投标供应商之一,于2023年01月05日对本项目采购文件提出质疑,被投诉人绍兴市上虞区中医医院于01月30日对质疑进行了书面回复,回复内容为采购文件不予调整。因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投诉人于2023年01月30日向本机关邮寄投诉材料,本机关于2023年02月27日收到投诉材料,投诉材料经补正后,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本机关于2023年03月09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长兴华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投诉事项及理由为:
投诉事项1:采购方未在法定时间内答复质疑函。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投诉人的质疑函于2023年1月12日被采购人签收,但采购人于2023年1月30日才对投诉人的质疑回函答复,已超出法定期限,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采购人给予警告,或并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质疑函签收日期为2023年1月12日,采购人质疑答复日期为2023年1月30日。
投诉事项2:标书中多处指出报价含软件开发费、技术服务费、系统使用费、系统维护费、硬件费、人工成本费、接口费、代理服务费、利润、税金及不可预见费用等一切费用。但是,在整个询价文件中,未列出与软件开发相关的第三方接口供应商相关信息,没有任何相关接口技术文档,更未明确指出接口费用多少,接口费依据是什么,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及第九条的规定。该项目采购相关描述信息不完整,未提供任何接口技术文档。85万的预算金额其需求描述和技术文档描述甚至不如一个县城的45万预算的需求描述和技术文档描述,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及第九条的规定,同时完全与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并涉嫌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3:在软件尚未开发的情况下就要求提供软件流程图,与软件开发实际情况明显不符,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该项目明确指出“本章技术规范及要求提出了功能、性能、设计等方面的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但未对所有技术细节作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规范和标准的相关条款,故投标供应商有责任根据所提供产品的实际情况对设备进行更科学合理的优化设计及实施方案”。但是,在采购文件中要求提供废标项证明材料,在尚未进行软件开发就要提供相关结果证明,并将其作为实质性条款,与软件开发实际情况和流程明显不符。违反政府采购法定程序,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4:采购文件违反《中小企业促进法》,变相限制供应商经营年限,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人员近三个月社保参保证明。该要求属于变相限制供应商经营年限,违反了《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为了降低供应商的交易成本,精简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所需提供的资质证明材料,供应商只需提供市场主体证明,其他材料诸如财务状况报告、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要求,应当实行承诺制。随着承诺制的全面推行,供应商已经无需提供社保证明材料,只提供承诺函即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也规定,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有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要抓紧推行、尽快落实。
投诉事项5:采购文件规定1个月内完成项目的采购需求与实际严重不符,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除潜在供应商。该项目专门针对中小企业/小微企业,但该项目采购预算为85万元,且涉及大量接口对接,甚至文件未提供接口技术文档等开发基础信息,需要做大量开发工作及客户沟通,其工作量远非一个月能被中小企业/小微企业所能完成,也不符合实际软件开发的进度情况。且该项目是为满足医院内患者、家属点餐的需求,也为方便满足患者疾病筛查的便捷性,展现医院人文关怀,积极推进智慧医院建设,并非紧急事项。将工期要求:签订合同后1个月内完成项目实施。既不符合需求,也不符合软件行业的开发进度实际情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条规定。更有甚者,在合同中未约定逾期违约金方式,为潜在竞争对手直接埋下风险。应增加交货逾期条款,比如合同中的每天万分之2的延期违约金,该比例也符合软件行业的常规逾期条款设置,也能和采购人的付款逾期等公平一致。
被投诉人绍兴市上虞区中医医院答辩事项为:
针对投诉事项1:该公司未在快递寄出时电话通知招标代理机构以及采购单位,直接将质疑函寄出,快递是1月12日门卫签收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及采购单位在年后上班1月29日看到质疑文件,1月30日电话联系了该公司并解释了未及时收到质疑件及未及时回复的原因,并于1月30日进行了回复。
针对投诉事项2:
接口规范要求需由中标公司提供,HIS、PACS、LIS等系统均为院方常规系统,具有高度的开放性,须按照中标单位的产品进行改造对接无条件接入平台,故在标书内无法定义规范,只能明确本项目需要达到的对接目标。
营养膳食及疾病筛查系统已是市场成熟产品,如该公司需重新设计开发新的产品,不仅仅是接口费用,其他所有相关费用均与成熟产品的费用大相径庭,本项目的预算金额远远不足以全新开发医院营养膳食及疾病筛查系统。
本项目参照了类似项目的采购需求,已详细描述了住院营养膳食系统、门诊营养膳食系统、疾病筛查系统的具体要求,信息完整。
综上,本项目接口费需根据投标单位的产品特性才能确定的市场行为,投标单位可调查类似医院系统根据拟投标产品自行报价,故如果直接确定一个不可预见的市场费用,该费用也不符合实际情况,无法参考至投标报价,甚至更容易发生一系列问题。
针对投诉事项3:本项目采购的住院营养膳食系统、门诊营养膳食系统、疾病筛查系统等均为普适化的医院常用软件,市面上已有成熟的相关产品,属于成品软件,大量三甲医院都已经在使用,提供软件流程图合情合理;且经开评标,至少有4家投标企业产品符合该要求。
针对投诉事项4:本项目要求投标人拟派的专业项目服务团队需提供人员证书复印件以及社保机构开具的近三个月社保参保证明属于常规的人员要求,可以减少出现投标单位通过“挂靠”、“转包”等形式扰乱正常招投标的情况。
本项目并未将此项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故并未强制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近三个月社保的人员,所以不提供人员资料并不构成废标;且该公司投标文件提供了四位具有三个月社保的人员,该公司以及其他投标单位也并未因为不满足社保要求遭到废标,并未损害投标单位的权益。综上,该内容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针对投诉事项5:本项目采购的系统均为普适化的医院常用软件,市面上已有成熟的相关产品,属于成品软件,1个月内均可以上线完成项目;且经开评标,投标企业均允诺可在要求时间内完工并提供了方案。
代理机构浙江宇康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答辩内容与被投诉人相同。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经调查,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人质疑函于1月12日被绍兴市上虞区中医医院门卫签收,由于该采购项目具体经办人韩某身体不适及春节假期等原因,未及时收到质疑函,韩某于1月29日看到质疑函,1月30日电话联系了该公司并解释了未及时收到质疑件及未及时回复的原因,并于1月30日进行了回复。本机关认为,此投诉事项存在特殊原因,但采购单位也有疏忽之处,本机关将对绍兴市上虞区中医医院及其负责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该单位健全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加强政府采购法律学习。
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阅采购文件8.2.2写明投标报价应含软件开发费、技术服务费、系统使用费、系统维护费、硬件费、人工成本费、接口费、代理服务费、利润、税金及不可预见费用等一切费用。但在采购文件中,未列出与软件开发相关的第三方接口供应商相关信息,没有相关接口技术文档,上述资料的缺少,将导致投标供应商对相关费用的成本测算出现误差。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第九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据此,本机关认为本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该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为询价采购,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该项目核心产品住院营养膳食系统、门诊营养膳食系统、疾病筛查系统等均为普适化的医院常用软件,属于成品软件,如重新开发将提高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殊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本项目采购人根据自身采购需要,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软件流程图符合上述规定,同时经查询该项目有4家投标供应商提供了软件流程图。据此,本机关认为本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该项目为询价采购,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经查阅,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相关人员近三个月社保参保证明不属于资格要求或者废标项,故并未强制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近三个月社保的人员证明,不影响投标供应商参与最终竞价。据此,本机关认为本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的规定,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该项目采购的系统均为普适化的医院常用软件,属于成品软件,同时经查询,该项目其他投标供应商均允诺可在要求时间内完工并提供了方案。据此,本机关认为本投诉事项不成立。

2、处理结果: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关于“绍兴市上虞区中医医院《绍兴市上虞区中医医院营养膳食及疾病筛查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YK2022616)”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日期:

2023年04月20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
2、联 系 人:谷先生
3、联系电话:0575-82130212



  • 虞财采处[2023]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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