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财政局关于湖州市湖师附小教育集团办公家具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浙江政府采购网 2023-06-09 18:01:40

一、项目编号:

hzgz2023-04

二、项目名称:

湖州市湖师附小教育集团办公家具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沈阳晟捷硕网络科技信息咨询服务中心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云集街5甲           

被投诉人:湖州市湖师附小教育集团、湖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湖州市白鱼潭路899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浙江匠新智能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杨华村双石河68号3幢一层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1
       


四、基本情况

沈阳晟捷硕网络科技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就湖州市湖师附小教育集团、湖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湖州市湖师附小教育集团办公家具项目(项目编号:hzgz2023-04),于2023年5月9日向本机关投诉,经审查,此投诉符合政府采购投诉条件,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已于2022年5月9日起正式受理,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沈阳晟捷硕网络科技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诉称
(一)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1: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标的名称完全没有,标的生产制造厂家不明确,其投标文件根本通不过资格性审查阶段,其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也是废标文件,其中标结果也无效。
事实依据:中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截图,略)
以上中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中标人填写的标的名称不正确,招标文件中采购很多种货物,那么为什么中标人不提供全部标的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难道不是由中小企业生产制造的吗?招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中明确规定:要填写标的名称,然而中标人并没有填写这些标的的名称,招标文件中采购了很多种标的,然而中标人完全没有提供这些标的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同时标的的生产制造厂家也含糊不清,这个中小企业声明函看不明白投标文件中的标的生产制造厂家到底是哪个,到底是由浙江匠新智能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还是由大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制造的?根本看不明白,这个中小企业声明函十分不清晰,根本通不过资格性审查条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也是废标文件。
根据招标文件P3规定: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浙财采监[2013]24号)第六条规定,且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七十七条:(内容,略)
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内容,略)。
(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我公司认为此次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无效,应为废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并尽快给予我公司书面回复。如果回复不满意,我公司将保留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行政复议或有关部门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被投诉人1湖州市湖师附小教育集团申辩
湖州市湖师附小教育集团于2022年10月10日发布办公家具采购意向,2023年3月28日委托湖州市公共交易中心(湖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布办公家具项目招标公告,于4月20日在湖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如期开评标,后于4月21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2023年4月24日通过政采云平台收到质疑函,在湖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的组织下,于4月26日去湖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协助参与质疑回复!我校方认为,采购文件中说明,标的名称为“湖师附小幸福里校内室内装修改造家具采购项目”,浙江匠新智能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中,明确说明了浙江匠新智能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为“湖师附小幸福里校内室内装修改造家具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制造商为“大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且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在标的的名称中填写项目名称“湖师附小幸福里校内室内装修改造家具采购项目”并无不妥,项目名称本身包含了此次采购的所有标的物。
综上所述,我校方认为浙江匠新智能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具有法律效力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三、被投诉人2湖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申辩
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于2023年3月29日发布关于湖州市湖师附小教育集团办公家具项目招标公告,于4月20日如期开评标,后于4月21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2023年4月24日通过政采云平台收到质疑函,于4月26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专家针对质疑函提及浙江匠新智能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其标的生产制造厂家不明确的事项进行复核。该函为浙江匠新智能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中标人)及大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制造商)进行声明,分别为微型企业和中型企业,结合其他辅证材料,符合招标文件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要求。函中浙江匠新智能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虽未明确标注供应商身份,但并未构成其投标无效。
项目名称本身包含了此次采购的所有标的物,同时在浙江匠新智能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投标项目报价明细表”中“制造商全称”一栏全部为大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评审专家一致认为浙江匠新智能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具有法律效力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咨询专业律师及相关部门得到肯定答复后,于5月6日在政采云平台进行质疑回复。
四、相关供应商浙江匠新智能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申辩
我方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已经明确说明标的名称为本次项目“湖师附小幸福里校内室内装修改造家具采购项目”,标书中已载明本次项目提供的货物完全由符合项目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制造商为“大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报价文件中的投标项目明细表也已经说明本次项目的生产厂家为大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同时,标书中附有大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中小企业的证明。
综上所述,我方并不存在沈阳晟捷硕网络科技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所描述的“标的名称完全没有,标的生产制造厂家不明确”。此单位提出的投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五、本机关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湖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受采购人湖州市湖师附小教育集团委托,于2023年3月29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于2023年4月20日开标、评审,并于2023年4月21日发布结果公告。投诉人沈阳晟捷硕网络科技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为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之一,相关供应商浙江匠新智能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为本项目中标供应商。
(二)湖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湖州市湖师附小教育集团于2023年4月24日收到投诉人的质疑,并于2023年5月6日作出质疑答复。
(三)本项目发布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的项目名称为“湖州市湖师附小教育集团办公家具项目”,本项目采购文件中的项目名称为“湖师附小幸福里校内室内装修改造家具采购项目”。2023年6月7日,本机关向被投诉人湖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发送《调查函》,要求其对上述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同日,被投诉人湖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回函称:“经查证确认,发布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的”湖州市湖师附小教育集团办公家具项目”和该项目招标公告附件中的“湖师附小幸福里校内室内装修改造家具采购项目”为同一个项目,公告上和招标文件中的项目编号为同一编号“HZGZ2023-04”。产生不同名称的原因是,项目生成时沿用了系统自动生成的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编制时采用了采购人招标需求中的名称,实为同一项目,本中心发现项目名称不一样时已进入招标流程,政采云系统中不能修改,故导致上述情形。”
(四)本项目采购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如下:
1.“湖师附小幸福里校内室内装修改造家具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第二章 招标需求 一、标的清单”中:“4、本项目所属行业:工业。具体详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五)相关供应商浙江匠新智能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项目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下:

(六)经核查,相关供应商浙江匠新智能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投标项目报价明细表》,对本项目采购文件中的采购标的均进行了响应,且相关货物的制造商均为大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七)经审查,本项目评审过程中未要求相关供应商浙江匠新智能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就其《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标的名称”等填写问题作出澄清或解释。
(八)2023年6月7日,本机关向相关供应商浙江匠新智能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发送《调查函》,要求其对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制造商/供应商为浙江匠新智能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进行详细说明。同日,相关供应商浙江匠新智能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回函称:“本次项目的生产商为大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匠新智能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为授权供应商。我公司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理解有些出入。为保险起见,我公司将‘/供应商浙江匠新智能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加到标书中。”

2、处理结果:六、本机关认为
首先,虽然相关供应商浙江匠新智能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在“标的名称”处填写了“湖师附小幸福里校内室内装修改造家具采购项目”而没有按规定填写具体采购标的的名称,但是该《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明确“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且其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上已经加盖单位公章加以确认。其次,相关供应商浙江匠新智能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的其他部分已经明确其所提供的“标的名称”及“制造商”,且标的名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相关制造商均为大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综上,虽然相关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除了填写“湖师附小幸福里校内室内装修改造家具采购项目”的“制造商”为大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之外,还填写“湖师附小幸福里校内室内装修改造家具采购项目”的“制造商/供应商”为浙江匠新智能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但是结合采购文件的要求、相关供应商浙江匠新智能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的相关内容以及本机关调查的结果,供应商浙江匠新智能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项目中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规范填写的情形不影响该《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法律效力。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湖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制作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时出现采购项目名称不一致的情形。相关供应商浙江匠新智能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未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规范填写“标的名称”、填写多余信息,属于投标文件的瑕疵,本项目评审委员会和湖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在评审过程中未发现该问题,未要求相关供应商进行澄清。本机关对上述问题予以指正。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

2023年06月09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湖州市吴兴区财政局
2、联 系 人:吴兴区采购监管科
3、联系电话:0572-2289700



  • 投诉处理决定书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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