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HBZFCG-2023-012二、项目名称: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东湖街道办事处东湖街道2023年绿化养护服务项目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芜湖企服优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芜湖服务人员外包产业园2栋7楼
被投诉人:海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临平区星桥街道工力大厦3楼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1 | 杭州宏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塘栖镇唐家埭村 |
2 | 杭州天顺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 杭州市南苑街道香雪路38号4楼 |
3 | 杭州弘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 杭州市下城区甘长路36号416室 |
4 | 联合体(浙江国恒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国恒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学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福智街8号1幢521室 |
5 | 杭州超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顺风路535号3幢101 |
6 | 浙江浙勤城市服务科技有限公司 | 杭州市九福路191号(临)1幢二层201-206、三层 |
7 | 杭州萧山振大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 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宁东路78# |
8 | 联合体(杭州鸿志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鸿志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恒洲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 杭州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东湖北路467号 |
9 | 联合体(杭州铭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杭州铭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杭州金锄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北沙东路5号10幢1楼 |
10 | 浙江天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天城路神州白云大厦2幢9楼 |
11 | 联合体(杭州萧山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大江东城市设施管养有限公司) |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金路308号 |
12 | 联合体(杭州富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富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滨江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杭州市东湖街道塘宁路7号1幢6楼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1 |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东湖街道办事处 | 杭州市临平区顺达路3号 |
四、基本情况
芜湖企服优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关于东湖街道2023年绿化养护服务项目(编号:HBZFCG-2023-012,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违法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已于2023年5月10日起正式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等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事实依据。经审查,质疑阶段,投诉人提出的质疑事项仅为“本项目评标办法‘投标人绿化养护技术人员力量情况’要求过高,排斥小微企业,导致我单位无法满足,建议修改降低要求”,未明确指向“在本单位2023年1月至2023年3月社保缴纳证明”,被投诉人海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质疑答复内容也未涉及社保事项。投诉阶段,投诉人主张“(需提供相关证书和相关人员在本单位2023年1月至2023年3月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扫描打印件加盖公章),要求人员在本单位必须缴纳三个月社保,变相对企业成立年限设置条件。只要证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人员已在本单位就行,为何要三个月”,被投诉人海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答复材料中辩称“在此期间并未收到投诉人关于人员社保的质疑”“投诉供应商在质疑函中并未提出质疑,不符合投诉条件”,提供了质疑函 、质疑答复函等材料。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投诉人前述主张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故,投诉人前述主张,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二款第(一)项规定“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条件,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
二、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查,招标文件要求“五、投标人作业设备拥有情况:需提供相关机械设备的购置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扫描打印件加盖公章,涉及车辆的还需提供车辆行驶证和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扫描打印件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分”,未要求相关机械设备须为投标供应商自有,质疑答复阶段,被投诉人海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也已质疑答复“本项目评标办法‘投标人作业设备拥有情况’租赁和自有一样得分”,投诉人主张“在质疑回复中写了租赁和自有一样,但在本项目更正公告中未体现,我司无法判断以哪个为准”“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经审查,招标文件未限定投标报价不得低于特定金额或者特定金额的一定比例,投诉人仅以“日常绿化养护费包括:......绿化养护人员不少于58人(包括评分标准中的所有技术人员),养护人员工资不得低于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1〕69号)精神执行,合同期内如遇工作人员的最低工资调整等其他因素,产生的费用由投标单位承担)。人工工资主要包括基本工资、社会保障五险、高温补助、意外伤害险等”“日常绿化养护费:绿化养护费的80%”等招标文件要求为由,即主张招标文件设定最低限价,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另,除投诉人单方计算方法外,投诉人对其主张“此可知企业发放的工资≠本项目收入,或者应调整预算或减少人员,不然属于采购文件存在重大错误”未提供其他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投标供应商响应、专家评审打分等情况,对投诉人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3,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经审查,投诉事项“更正公告发布后,未到15天后开标。事实依据:2023年04月21日18:21发布更正公告,开标时间为2023年5月6日09点00分,发布之日不计,间隔时间为14天9小时,退一步说按发布时间计算,间隔时间为14天3小时39分,均不满足15天”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故,投诉人前述主张,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二款第(一)项规定“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条件,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
五、关于投诉事项5。经审查,投诉事项“从本项目中标结果公示看,本项目专家抽取设置的条件如下:专家抽取应该为相关专业专家,本项目是绿化养护项目,且根据网上其他项目显示,抽取专家评审专业有绿化专业,代理公司为什么抽了以上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故,投诉人前述主张,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二款第(一)项规定“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条件,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综上,投诉人芜湖企服优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关于东湖街道2023年绿化养护服务项目(项目编号:HBZFCG-2023-012)采购文件违法的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
2、处理结果: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六、处理日期:
2023年05月31日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临平区财政局
2、联 系 人:俞征
3、联系电话:0571-89185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