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浙江爱迪曼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浙江爱迪曼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魏塘街道振华路58号
二、 基本情况
根据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胥口镇金慈村污水零直排村建设工程一体化设备(ZJSCT2022-009)异常情况报告》,本机关于2023年2月1日对你公司在“胥口镇金慈村污水零直排村建设工程一体化设备”(项目编号:ZJSCT2022-009,以下简称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公司以供应商身份参加了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提交了投标文件。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制造商青岛铭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变造的《检验检测报告》[NO.(2022)SJZWJ-WT0069],作为证明材料。2022年10月25日,本项目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你公司为中标供应商。2022年10月26日,投标供应商杭州富宇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就本项目中标结果提出质疑。2022年10月31日,采购人和杭州市富阳区胥口镇人民政府和采购代理机构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第一次质疑答复。2022年11月9日,你公司出具《放弃中标资格申请》。2022年11月11日采购人和杭州市富阳区胥口镇人民政府和采购代理机构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第二次质疑答复,并于同日发布采购结果更正公告,中标无效。
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变造的《检验检测报告》[NO.(2022)SJZWJ-WT0069]的行为,属于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1、本项目政府采购计划;2、采购代理机构《关于胥口镇金慈村污水零直排村建设工程一体化设备项目异常报告》;3.招标文件;4、你公司投标文件;5、评审报告;6、杭州富宇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质疑函》;7.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回复函》(两份);8.政采云平台截图;9.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关于胥口镇金慈村污水零直排村建设工程一体化设备项目终止报告》;10.《调查(询问)笔录》(三份);11.《政府采购协助调查函》;12.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向本机关作出的回函;13.青岛铭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情况说明》;14.青岛铭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筒体检测报告提供的情况说明》;15.嘉善县人民政府魏塘街道办事处《情况说明》;16. 你公司《关于
<胥口镇金慈村污水零直排村建设工程一体化设备>
情况说明》;17. 你公司《放弃中标资格申请》。
三、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采购类序号34“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第三种情形
四、 处 罚
处以本项目采购金额(合计¥1982800元)7‰的罚款,计¥13879.6元(大写:壹万叁仟捌佰柒拾玖元陆角)
五、 处 罚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杭州市富阳区财政局
2、联系人:赵女士
3、联系电话:0571-61772959
附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