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ZJXCXZF-2023-G09二、项目名称:
德清县福利院迁扩建项目(一期)-窗帘采购项目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绍兴松果窗饰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齐贤街道镜湖村朱储3号东南角二楼
被投诉人:德清县民政局、浙江新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德清县千秋东街1号行政大楼A楼、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五里牌路70号商会大厦27楼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1 | 1 | 1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1 | 1 | 1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绍兴松果窗饰有限公司对德清县福利院迁扩建项目(一期)-窗帘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ZJXCXZF-2023-G09)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5月13日收到投诉书。经对投诉材料进行审查,本机关于2023年5月15日向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于2023年5月13日正式受理,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绍兴松果窗饰有限公司诉称:
1、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1:采购货物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且具有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嫌疑。
事实依据1:货物的技术参数中布帘要求甲醛含量:≤20mg/kg耐光色牢度(变色)≥4级;纱帘要求甲醛含量:未检出耐光色牢度:≥6级;;医用隔断帘要求甲醛含量:未检出耐光色牢度:≥6级;我单位查询了纺织品等装修材料的甲醛含量国家标准,对窗帘类C类产品国标18401-2012规定≤300mg/kg,本项目此项参数要求明显高于国家标准。设定此项要求,具有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嫌疑。
投诉事项2:评分因素没有细化和量化,且未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事实依据2:评分细则内的主观分设定,没有细化和量化,且未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如整体实施方案13分;根据投标人组织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等进行评分:整体实施方案是否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实用可靠(组织机构、工作时间进度表、工作程序和步骤、管理和协调方法、关键步骤的思路和要点):0-3分;确保供货的组织措施:0-3分;确保供应货物质量监控措施、质量检测设施、验货方案的措施等:0-3分;与货物需方单位的配合情况:0-2分;投标人自行现场勘,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效果图(0-2分)。
那么请问这里所指的好差各指什么具体要求如何区分,对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分别又在招标文件哪里体现了?这样的情况在主观分设置上都有发生。又如评分标准中针对本项目实施产品提供生产、制作加工、检测所需的相关设备,根据设备的数量(0-2分)、先进性(0-2分)进行打分。须提供购买设备的清单及发票,所有人名称须与投标单位名称(或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致,不提供或提供不全不得分。那么请问租赁的设备难道不是设备就不符合要求了?
后面代理公司虽对部分主观分进行了更正,但仍旧存在没有细化和量化,且未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的问题。
法律依据2: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内容略。
2、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请仔细审视我方提出的各项投诉,重新修改招标文件,给予各投标人一个公平公正的投标环境。
(二) 被投诉人德清县民政局申辩:
关于投诉事项1:本项目采购的窗帘主要使用对象为德清县社会福利院除工作人员外长期居住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因考虑装修完工后的场地需尽快投入使用,为使用对象提供及时的健康安全保障。对窗帘的甲醛含量并非固定为C类产品的指标规定,是出于对实际需求及项目目标的切实考虑,是具有充分的市场竞争,并非具有排斥其他供应商的情形。在质疑回复前,已通过百度搜索引擎输入“窗帘甲醛含量:≤20mg/kg”,出具结果如:绵阳市中心医院窗帘采购公告及技术参数要求(下附截图)、彭水县人民医院体检中心窗帘采购及技术参数要求(下附截图)、湄洲职业技术学院窗帘采购更正公告(下附截图)、杭州市富阳区妇幼保健院窗帘采购项目及采购文件(下附截图)、德清县高级中学新校区窗帘及金钢纱窗采购项目等项目,能证明该项参数的要求并不影响其他潜在供应商的投标,是具有充分的市场竞争的,并非具有排斥其他供应商的情形,故质疑回复该事项不作修改。(截图,略)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项目工期为签订合同之日起40日内完成。法律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关于投诉事项2:1、根据投诉人所质疑的主观分设定,由代理机构细化为:整体实施方案是否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实用可靠(组织机构、工作时间进度表、工作程序和步骤、管理和协调方法、关键步骤的思路和要点):方案完整可行、科学合理的得3分;基本符合要求的得2分;有重要缺陷得0.5分,不合理不得分。确保供货的组织措施:措施方案完整可行、科学合理的得3分;基本符合要求的得2分;有重要缺陷得0.5分,不合理不得分。确保供应货物质量监控措施、质量检测设施、验货方案的措施等:措施方案完整可行、科学合理的得3分;基本符合要求的得2分;有重要缺陷得0.5分,不合理不得分。与货物需方单位的配合情况:措施方案完整可行、科学合理的得2分;基本符合要求的得1分;有重要缺陷得0.5分,不合理不得分。投标人自行现场踏勘,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效果图(0-2分)。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供效果图的得2分,不提供或提供的效果图与实际现场完全不符的不得分。2、针对本项目实施产品提供生产、制作加工、检测所需的相关设备,评分中要求“须提供购买设备的清单及发票,所有人名称须与投标单位名称(或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致,不提供或提供不全不得分。”,现修改为:“设备若为自有的:须提供购买设备的清单及发票(所有人名称须与投标单位名称或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致);设备若为租赁的:须提供租赁设备清单及出租方购买设备的发票、有效期内的租赁协议(承租方须与投标单位名称或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致)。以上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全不得分。”,具体详见近期更正公告。3、根据投诉人的质疑事项,结合本项目货物采购的各项实际需求已由代理机构作出的相应修改。因投诉人前期的质疑及目前的投诉,已严重影响了本项目的具体实施。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细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三)被投诉人浙江新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辩:
关于投诉事项1:我公司已在05月06日答复如下:本项目采购的窗帘主要使用对象为德清县社会福利院除工作人员外长期居住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因考虑装修完工后的场地需尽快投入使用,为使用对象提供及时的健康安全保障。对窗帘的甲醛含量并非固定为C类产品的指标规定,是出于对实际需求及项目目标的切实考虑。在质疑回复前,我公司通过百度搜索引擎输入“窗帘甲醛含量:≤20mg/kg”,出具结果如:绵阳市中心医院窗帘采购公告及技术参数要求(下附截图)、彭水县人民医院体检中心窗帘采购及技术参数要求(下附截图)、湄洲职业技术学院窗帘采购更正公告(下附截图)、杭州市富阳区妇幼保健院窗帘采购项目及采购文件(下附截图)、德清县高级中学新校区窗帘及金钢纱窗采购项目等项目,能证明该项参数的要求并不影响其他潜在供应商的投标,是具有充分的市场竞争的,并非具有排斥其他供应商的情形,故质疑回复该事项不作修改。(截图,略)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项目工期为签订合同之日起40日内完成。法律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关于投诉事项2:我公司已在05月06日答复如下:1、根据贵单位所质疑的主观分设定,现更细化为:整体实施方案是否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实用可靠(组织机构、工作时间进度表、工作程序和步骤、管理和协调方法、关键步骤的思路和要点):方案完整可行、科学合理的得3分;基本符合要求的得2分;有重要缺陷得0.5分,不合理不得分。确保供货的组织措施:措施方案完整可行、科学合理的得3分;基本符合要求的得2分;有重要缺陷得0.5分,不合理不得分。确保供应货物质量监控措施、质量检测设施、验货方案的措施等:措施方案完整可行、科学合理的得3分;基本符合要求的得2分;有重要缺陷得0.5分,不合理不得分。与货物需方单位的配合情况:措施方案完整可行、科学合理的得2分;基本符合要求的得1分;有重要缺陷得0.5分,不合理不得分。投标人自行现场踏勘,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效果图(0-2分)。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供效果图的得2分,不提供或提供的效果图与实际现场完全不符的不得分。2、针对本项目实施产品提供生产、制作加工、检测所需的相关设备,评分中要求“须提供购买设备的清单及发票,所有人名称须与投标单位名称(或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致,不提供或提供不全不得分。”,现修改为:“设备若为自有的:须提供购买设备的清单及发票(所有人名称须与投标单位名称或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致);设备若为租赁的:须提供租赁设备清单及出租方购买设备的发票、有效期内的租赁协议(承租方须与投标单位名称或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致)。以上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全不得分。”,具体详见近期更正公告。3、根据投诉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通过结合本项目货物采购的各项实际需求已所作出的相应修改。但投诉人所述的项目方案本就是属于定性分析,包括整体的实施方案、供货措施、质量监控、供方与需方的配备情况等等是不能通过数字所表现的,是无法完全绝对地量化的。因投诉人前期的质疑及目前的投诉,已严重影响了采购项目实施效率,扰乱正常的政府采购秩序,浪费大量时间和行政资源。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细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1、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浙江新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采购人德清县民政局委托,于2023年4月12日发布采购公告,于2023年5月4日、2023年5月6日、2023年5月18日发布更正公告。
2、投诉人绍兴松果窗饰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通过政采云平台获取采购文件。浙江新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德清县民政局于2023年4月27日收到质疑函,后于2023年5月6日作出质疑答复,绍兴松果窗饰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7日收到质疑答复。
3、经审查,投诉事项涉及的采购文件内容为:(略)
4、本项目2023年5月6日发布的更正公告中与本投诉事项相关内容如下:(略)
5、本项目2023年5月18日发布的更正公告中相关内容如下:
序号 更正项 更正前内容 更正后内容
1 招标文件P12“第二章 招标需求-具体参数” 甲醛含量:≤20mg/kg 甲醛含量:≤300mg/kg
2 招标文件P40“第四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项目总体理解 6分
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的总体理解情况进行打分:包括老人卧室等不同类别的窗帘适配情况(0-2分)、色彩选配(0-2分)、遮光程度(0-2分)等个方面的阐述。 项目总体理解 6分
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的总体理解情况进行打分:
①提供老人卧室的窗帘适配方案的得1分,提供其它房间区域的窗帘适配方案的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
②提供老人卧室的窗帘色彩选配方案的得1分、提供其它房间区域的窗帘色彩选配方案的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
③针对本项目提供的产品,能充分提供遮光程度的,比如窗帘的遮光程度测试图片,遮光程度的对比方案,以上内容提供齐全的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
3 招标文件P40“第四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生产设备配备4分
针对本项目实施产品提供生产、制作加工、检测所需的相关设备,根据设备的数量(0-2分)、先进性(0-2分)进行打分。
须提供购买设备的清单及发票,所有人名称须与投标单位名称(或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致,不提供或提供不全不得分。 生产设备配备4分
针对本项目实施产品提供生产、制作加工、检测所需的相关设备情况:
①生产制作加工设备数量达到3台及以上的得2分,2台及以下的得1分;
②检测相关的设备数量达到3台及以上的得2分,2台及以下的得1分。
设备若为自有的:须提供购买设备的清单及发票(所有人名称须与投标单位名称或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致);设备若为租赁的:须提供租赁设备清单及出租方购买设备的发票、有效的租赁协议(承租方须与投标单位名称或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致)。以上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全不得分。
4 招标文件P40“第四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售后服务3分
实施项目过程中的响应程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外,能够优于招标要求的,根据投标人承诺情况进行打分(0-3分)。 售后服务3分
实施项目过程中的响应程度,承诺出现售后问题后用户现场服务响应时间、问题解决时间在2小时内的得3分,2小时及以上的得1分。投标人针对此项提供相应的承诺函,格式自拟,不提供不得分。
5 招标文件P18“第二章 招标需求-商务条款” 项目工期:签订合同之日起40日内完成 项目工期:2#-1和2#-4两幢公寓楼老人房间区域的窗帘供货及安装须在签订合同之日起20日内完成;剩余部分在签订合同之日起40日内完成。
6 招标文件 投标截止时间:2023年5月22日14:00 投标截止时间:2023年6月5日14:00
7 招标文件 开标时间及地点:2023年5月22日14:00 德清县武康街道永安街169号德清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3开标室 开标时间及地点:2023年6月5日14:00 德清县武康街道永安街169号德清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4开标室
2、处理结果: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采购人根据项目本身的需求,设置相关货物的甲醛含量、耐光色牢度等参数,不违反上述规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采购人设置的相关参数排斥其他供应商。本机关另查明,本项目于2023年5月18日发布的更正公告中已经将该投诉事项所涉及的“甲醛含量≤20mg/kg”变更为“甲醛含量≤300mg/kg”。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
经调查,本项目采购的内容包括整个德清县福利院迁扩建项目中所有窗帘的定制、供货、安装等,需要供应商根据项目实施场所特点及实际情况,提出各自方案。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规定的需由供应商提供符合采购项目特点的设计方案、组织实施方案的采购项目。本项目已经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也已经尽可能明确了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的规定。
针对投诉人所提出的“整体实施方案13分”的相关内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于2023年5月6日发布更正公告进行了细化,因此本项目评审专家仅能在对应内容及分值范围内,根据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与采购文件响应情况进行评审,确保评审的公平、公正,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
针对投诉人所提出的“生产设备配备4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于2023年5月6日发布更正公告,更正后的内容仍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另查明,本项目已经于2023年5月18日发布更正公告对此作出进一步调整。2023年5月18日调整后的“生产设备配备4分”相关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
因此,该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1不成立,予以驳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德清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德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
2023年05月25日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德清县财政局
2、联 系 人:政府采购监管科
3、联系电话:05728280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