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hyzx-1x20230004包号:标段二二、项目名称:
兰溪市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野外调查采样及土壤样品检测项目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387号
被投诉人:浙江宏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振兴路508总部大楼辅楼B座7楼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1 | 浙江省地矿科技有限公司 | 无 |
2 | 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 无 |
3 | 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 | 无 |
4 | 浙江久核地质生态环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 无 |
5 | 浙江中一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 无 |
6 | 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无 |
7 | 中煤浙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无 |
8 | 浙江省浙中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 无 |
9 | 浙江省工程物探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 无 |
10 | 浙江土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 无 |
11 | 绍兴市三合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无 |
12 | 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浙江地质勘查院 | 无 |
13 | 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无 |
14 | 浙江省农业科学院 | 无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1 | 浙江宏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振兴路508总部大楼辅楼B座7楼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诉称: 1、 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投标价无效,废标。 2、中标单位“中煤浙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非中小企业,不符合本项目资格要求。
投诉人请求:取消中标单位资格,且本项目投标报价应按照投标客户端报价信息要求为准以总价投标。(单价报价可以换算成总价进入评标)。
被投诉人称:1、兰溪市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野外调查采样及土壤样品检测项目第三章招标需求标段二的采购需求一览表中以明确注明投标报价时按每件样品检测单价进行报价。第三章招标需求报价要求也已明确填报每件样品检测的单价。“兰溪市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野外调查采样及土壤样品检测项目标段二”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讨论后一致决定投标报价以投标供应商上传的价格标文件为主,对投标文件中价格文件未按要求响应报价的投标单位做废标处理。“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价格标投标文件中并未体现单价,评标委员会一致决定做废标处理。2、我司已对投诉内容向“中煤浙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验证并要求其提供书面声明并提供自证证明材料。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1: 1、根据招标文件需求中对商务要求的标注▲状态看, 实质性响应应该是 “报价应包括完成本项目服务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成本、管理费、其他费用、利润、税金等完成本项目的所有费用”,“填报每个样点的单价”属非实质性响应要求。因此未报单价不适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23条“有以下情形之一将作为无效标处理”中的第5小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条款。2、代理机构在招标需求中要求以单价报价,但是在“开标一览表”中并未设置单价栏,容易造成投标人产生误解。3、投诉人所称的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需求中报价要求”的表述与“报价文件中投标函和开标一览表报价要求”的表述不一致,在“招标需求中”要求以单价进行报价,但在“投标函和开标一览表报价”中为总价进行报价。同时,投标客户端报价信息设置区以总价为最高限价。《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规定“对采购文件本身不明确或存在歧义、矛盾的内容,应作对供应商而非采购人有利的解释;”4、投诉人在填写“开标一览表”中已分别填上了数量和总价,由此可以算出单价。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五十一条“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诉人的报价进行问询,让投标人作出说明,而不是直接废标。这样剥夺了供应商澄清的权利,并可能会影响到中标结果。5、本项目确有招标文件存在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情况,本机关将因此原因而废标的5家供应商恢复投标报价、按综合得分重新排名,最终中标结果没有改变。
投诉事项2:审核质疑文件和质疑答复发现,投诉事项2中标单位“中煤浙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非中小企业的事项未经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投诉事项2不予受理。
2、处理结果:综上,投诉人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对兰溪市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野外调查采样及土壤样品检测项目(采购项目编号:hyzx-1x20230004包号:标段二)的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本机关认定部分投诉事项成立,但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处理日期:
2023年05月22日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兰溪市财政局
2、联 系 人:客服人员
3、联系电话:400-881-7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