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

浙江政府采购网 2023-04-27 16:12:01

一、项目编号:

ZZCG2022F-GK-193

二、项目名称:

浙江音乐学院多媒体教室信息化提升改造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杭州伟杭科技信息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荆余路239号108室           

被投诉人:浙江音乐学院           

地 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浙音路1号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杭州益云益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36号16层1602室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1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杭州市宝石一路3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杭州伟杭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对浙江音乐学院多媒体教室信息化提升改造项目(编号:ZZCG2022F-GK-193,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投诉材料经补正后,本机关于2023年2月22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杭州伟杭科技信息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 1:招标人对质疑事项1的答复文不对题,我方并没有质疑招标人限定检测机构,我方质疑的核心是不能拿某个特定厂家的检测报告作为整个项目的评分标准,因为CMA或CVAS第三方检测报告属于企业委托的检测报告,每个厂家委托的内容及参数均不一样,国家对此也没有统一的参数标准,以其中一个厂家的检测报告的参数作为整个项目的评分标准,显然是指向了特定供应商京东方“BOE”品牌。招标人如认为市场上有超过三家单位的CMA或CVAS第三方检测报告完全满足评分标准,应提供证明文件。事实依据:不能限定或指定具体证明,只能提供相关证明,此类检测报告京东方企业委托技术要求,不是国标,指向特定供应商。附列中国赛宝(四川)实验室检验报告2页。投诉事项2:招标人对质疑事项2的答复与事实不符,市场上完全满足上述要求的产品没有3家,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要求指向了特定供应商京东方“BOE”品牌且本次采购多媒体设备项目,屏随画变是体现油画功能,与教学没有实际意义,临床试验验证报告是京东方委托某个医院出具研究成果,是典型的控标行为。浙江音乐学院的回复与事实严重不符。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要求指向了特定供应商京东方“BOE”品牌。事实依据:屏随画变目前只有京东方有,多媒体教学没有实际意义;临床试验验证报告是京东方委托某个医院出具研究成果,不是国标作;此条款作为参数重要指标指向特定供应商京东方“BOE”。附列BOE画面E2截图、视觉健康智能研究院-阶段性研究成果截图、临床试验检测报告封面(注:本材料在质疑环节未提供)。投诉事项3:招标人对质疑事项3的答复与事实不符,市场上完全满足上述要求的产品没有3家,标准号H.629.1不是国标,是京东方牵头组织制定的一个企业自己标准,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要求指向了特定供应商京东方“BOE”品牌。事实依据:标准号H.629.1不是国标,是京东方牵头组织制定的一个标准,我公司认为不应该作为主要参数要求;具备唯一性。附列H.629.1数字艺术显示国际标准产业联盟介绍截图、京东方艺云科技有限公司介绍截图(注:本材料在质疑环节未提供)。投诉事项4:招标人对质疑事项4的答复与事实不符,市场上完全满足上述要求的产品没有3家,国内液晶屏面板生产厂家中,既能生产拼接单元又具备自主生产液晶拼接面板只有“京东方”一家,技术要求指向了特定供应商京东方“BOE”品牌。事实依据:拼接单元的供应商须具备自主生产液晶拼接面板的能力目前只有京东方具备,唯一性。具备生产拼接单元市场只有三星、飞利浦、京东方。投诉事项5:招标人对质疑事项5的答复与事实不符,市场上完全满足上述要求的产品没有3家,本次是多媒体设备采购,后台管理系统采用 “B/S”架构、Saas 服务方式,系统自带艺术画作内容:数字艺术画作不少于7000张的只有京东方一家;技术要求指向了特定供应商京东方“BOE”品牌。事实依据:第1-15条需提供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只有京东方有,多媒体教室没有任何意义。附列“内容与APP”截图和博远检测报告1页(注:该2份材料在质疑环节均未提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浙江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招标文件要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规定下列内容:(1)以特有企业资质、技术商务条款或专项授权证明作为投标适格条件。投诉请求:请求采购单位暂停本次招标,更正招标文件不合理内容,维护政府招标采购的公平公正形象。投诉人杭州伟杭科技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音乐学院辩称:一、对投诉事项1的说明。质疑事项1中的设备作为教室重要的显示设备,需从教学和数字化改革等实际需求出发符合学校智慧教室建设需要。考虑到师生长时间观看屏幕的影响,对蓝光、色彩、灰度、频闪等相关参数的要求较高。以上技术要求为非实质性否决要求,要求提供检测报告等资料是为了保证产品质量,以反映出产品的技术特点和质量高低。据市场了解,京东方、一德壹教、白鹊等品牌均可满足技术参数要求。各投标人也可对相关产品相关参数向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进行送检,针对“拿某个特定厂家的检测报告作为整个项目的评分标准”,投诉人未提供合法、有效证据及证明材料,该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二、对投诉事项2的说明。学校智慧教室建设需要符合数字化改革、教学、教育部对于学校美育的实际需求,屏随画变契合了学校美育的实际需求,于多媒体教学意义深远。技术参数中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证明视疲劳缓解和减轻技术,并未限定要求出具某医院的临床试验验证报告。针对“此条款作为参数重要指标指向特定供应商京东方“BOE”,投诉人未提供合法、有效证据及证明材料,该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三、对投诉事项3的说明。以上技术要求为非限定性条款,针对“不应该作为主要参数要求”的投诉不成立。标准号H.629.1为国家文旅部组织,在国际电信联盟立项并审议通过批准的数字文化产业标准及技术规范,针对“不是国标,是京东方牵头组织制定的一个企业自己的标准”的投诉与事实不符。四、对投诉事项4的说明。针对“拼接单元的供应商需具备自主生产液晶拼接面板的能力目前只有京东方具备,唯一性”,投诉人未提供合法、有效证据及证明材料,该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据了解具备生产液晶拼接面板能力的拼接单元厂家有三星、LG、华星光电、京东方等。五、对投诉事项5的说明。首先,以上技术要求符合数字化改革、教学、教育部对于学校美育等的实际需求,于多媒体教学意义深远。针对“第1-15条需提供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只有京东方有”,投诉人未提供合法、有效证据及证明材料,且各投标人也可对相关产品相关参数向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进行送检,该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被投诉人浙江音乐学院提供了网页截图、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证据。
采购代理机构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述称:本项目采购文件于2022年12月22日经采购人确认,投标人对本项目采购文件需求和评分标准的质疑向采购人提出,由采购人作出质疑答复。本项目于2023年1月13日开评标,采购人在现场对本项目质疑及质疑答复情况进行了说明。杭州伟杭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因对采购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提起的投诉以采购人的答复为准。采购代理机构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提供了采购文件、评审报告、供应商投标文件、项目进展情况的说明等证据。
相关供应商杭州益云益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述称:关于投诉事项所提及相关问题,我司不知情;我司按照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ZZCG2022F-GK-193),采购预算金额190.75万元。2022年12月23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3年1月10日,被投诉人浙江音乐学院收到投诉人关于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质疑函,2023年1月11日,浙江音乐学院针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本项目开标时间为2023年1月13日 09:00,4家供应商参加投标,1月16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杭州益云益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本项目采购合同已于1月20日签订,并已履行。

二、 本项目采购文件中需求清单一览表显示:包括原有多媒体设备拆除18套、多媒体教学系统18套、多媒体管控系统18套、★台式机18台、直录播系统18套、音响(1)14套、音响(2)4套、98寸智慧黑板(其中98寸画屏带★)3套、86寸智慧黑板11套、55寸3X3拼接屏(其中55寸雾化液晶拼接屏带★)1套、55寸4X4拼接屏(其中55寸雾化液晶拼接屏带★)1套、★副屏5套、200寸6500流明投影2台、导轨插座3套。设备技术参数表显示:98寸智慧黑板含98寸画屏、光能教学板(2块);55寸3X3拼接屏含55寸雾化液晶拼接屏9台、光能教学板(2块)、设备运维管理系统、含时序电源模块、含线材杂配件等整套设备;55寸4X4拼接屏含55寸雾化液晶拼接屏16台、光能教学板(2块)、设备运维管理系统、含时序电源模块、含线材杂配件等整套设备。

三、招标文件第四章招标需求二、设备技术参数

序号设备名称规格、配置数量
798寸智慧黑板含98寸画屏、光能教学板(2块),满足学校老师五线谱书写教学需求。一、★98寸画屏1.整机性能参数(11)无损显示256个灰阶,画面对比度和色彩还原更真实,高度还原艺术作品图像,不丢失画面笔墨质感,画作真迹般呈现,需提供灰度分辨等级为256个灰阶的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12)屏随画变,显示效果智能匹配画作风格(油画、国画、素描、摄影)。3套
798寸智慧黑板(13)有效减少有害蓝光强度,有害蓝光占比不超过35%,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低蓝光护眼认证证书及检测报告;(15)色彩一致性:Δx≤0.03,Δy≤0.03;需提供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18)画面稳定无频闪缓解用眼疲劳。需提供符合无频闪要求的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18)具备视疲劳缓解和减轻技术,并进行了显示器视觉健康评测的临床试验验证,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2.支持对接校园融媒体展示平台(1)后台管理系统采用“B/S”架构、Saas服务方式,可以选择web端/手机端推送内容。(2)支持定时开关机、远程发布、监控管理、自动循环播放、分组式管理。(3)支持公有去和私有云部署方式,支持分时段节目计划发布、支持按机构分组式设备集中管理。(4)支持素材管理、节目管理、计划管理、设备管理、计划审核、远程管理、播控管理、分屏展示、权限管理,具备一键下线功能。(5)系统自带艺术画作内容:数字艺术画作不少于7000张。(6)支持首页概览,可视化展示设备数量、资源数量、节目数量、设备状态、资源分布、审核提醒、时间记录等事件。(7)支持设备管理,批量化展示不同设备名称、状态、控制等信息,并且支持按照不同组织、名称、状态属性等信息筛选。(8)支持在多显示终端设备在非同一网络环境和网段下,系统可控制显示终瑞实时同步切换发布内容。(9)支持在无外部网络环境下,通过内部局域网实现信息和内容发布。(10)采用文件夹可视化管理后台,实现对内容资源的分类存放管理。(11)支持用户组织权限多级架构管理,最多不少于5级架构。(12)支持对不同用户角色的权限自定义设置,包括组织管理、设备管理、节目管理、素材管理等可配罝权限。(13)支持后台批量导入设备,可以按照MAC地址和SN号组合批量导入。(14)支持后台可设置是否开启设备自动升级功能。(15)支持对后台控制设备终端休眠设置,满足不同用户对设备进行无干扰调试和测试。(16)校园融媒体展示平台第1-15条需提供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4.产品及系统符合数字艺术显示标准(标准号H.629.1)。3套
955寸3X3拼接屏含55寸雾化液晶拼接屏9台、光能教学板(2块)、设备运维管理系统、含时序电源模块、含线材杂配件等整套设备,满足学校老师五线谱书写教学需求。一、★55寸雾化液晶拼接屏:液晶拼接显示单元采用原厂原装A规屏,为保证拼接单元品质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拼接单元的供应商须具备自主生产液晶拼接面板的能力,提供相关证明。1套

四、本项目采购文件中评标内容及标准显示:(1)本项目报价分为30分。(2)符合明确指标参数得30分。对非关键的性能指标及技术参数属负偏离或缺漏项的每项扣2分,扣完为止。

五、投诉人《质疑函》内容显示:质疑事项 1:设备技术参数第7项、98寸智慧黑板 设备技术参数第11项、★副屏(11)无损显示256个灰阶,画面对比度和色彩还原更真实,高度还原艺术作品图像,不丢失画面笔墨质感,画作真迹般呈现,需提供灰度分辨等级为256个灰阶的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13)有效减少有害蓝光强度,有害蓝光占比不超过35%,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低蓝光护眼认证证书及检测报告;(15)色彩一致性:Δx≤0.03,Δy≤0.03;需提供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18)画面稳定无频闪缓解用眼疲劳。需提供符合无频闪要求的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事实依据:不能限定或指定具体证明,只能提供相关证明,此类检测报告京东方企业委托技术要求,不是国标。质疑事项2:设备技术参数第7项、98寸智慧黑板 设备技术参数第11项、★副屏(12)屏随画变,显示效果智能匹配画作风格(油画、国画、素描、摄影)。(18)具备视疲劳缓解和减轻技术,并进行了显示器视觉健康评测的临床试验验证,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事实依据:屏随画变目前只有京东方有,多媒体教学没有实际意义;临床试验验证报告是京东方委托某个医院出具研究成果,不是国标,我公司认为重要指标不合适,建议删除。质疑事项3:设备技术参数第7项、98寸智慧黑板 设备技术参数第11项、★副屏2.支持对接校园融媒体展示平台,4.产品及系统符合数字艺术显示标准(标准号H.629.1)。事实依据:标准号H.629.1不是国标,是京东方牵头组织制定的一个标准,我公司认为不应该作为主要参数要求;具备唯一性,建议删除。质疑事项4:设备技术参数第9页、55寸3X3拼接屏。一、★55寸雾化液晶拼接屏:液晶拼接显示单元采用原厂原装A规屏,为保证拼接单元品质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拼接单元的供应商须具备自主生产液晶拼接面板的能力,提供相关证明。事实依据:拼接单元的供应商须具备自主生产液晶拼接面板的能力目前只有京东方具备,唯一性。质疑事项5:设备技术参数第9项 2.支持对接校园融媒体展示平台(1)后台管理系统采用 “B/S”架构、Saas 服务方式,可以选择web端/手机端推送内容。(2)支持定时开关机、远程发布、监控管理、自动循环播放、分组式管理。(3)支持公有去和私有云部署方式,支持分时段节目计划发布、支持按机构分组式设备集中管理。(4)支持素材管理、节目管理、计划管理、设备管理、计划审核、远程管理、播控管理、分屏展示、权限管理,具备一键下线功能。(5)系统自带艺术画作内容:数字艺术画作不少于7000张。(6)支持首页概览,可视化展示设备数量、资源数量、节目数量、设备状态、资源分布、审核提醒、时间记录等事件。(7)支持设备管理,批量化展示不同设备名称、状态、控制等信息,并且支持按照不同组织、名称、状态属性等信息筛选。(8)支持在多显示终端设备在非同一网络环境和网段下,系统可控制显示终瑞实时同步切换发布内容。(9)支持在无外部网络环境下,通过内部局域网实现信息和内容发布。(10)采用文件夹可视化管理后台,实现对内容资源的分类存放管理。(11)支持用户组织权限多级架构管理,最多不少于5级架构。(12)支持对不同用户角色的权限自定义设置,包括组织管理、设备管理、节目管理、素材管理等可配罝权限。(13)支持后台批量导入设备,可以按照 MAC 地址和 SN号组合批量导入。(14)支持后台可设置是否开启设备自动升级功能。(15)支持对后台控制设备终端休眠设置,满足不同用户对设备进行无干扰调试和测试。(16)校园融媒体展示平台第1-15条需提供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事实依据:第1-15条需提供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只有京东方有,唯一性。

其中,质疑事项的标题虽提及第11项、★副屏,但其描述的具体参数条款均指向第7项、98寸智慧黑板。

六、本项目有4家供应商参与投标,投诉人未参与投标。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有4家,分别为杭州威阿教育设备有限公司、杭州顶诺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鼎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益云益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其中,4家供应商提供的98寸画屏的品牌为1个、规格型号2个;提供的55寸雾化液晶拼接屏品牌2个、规格型号3个。98寸画屏和55寸雾化液晶拼接屏均不是本项目采购文件规定的核心产品。

七、投诉人在质疑环节和投诉环节均未提供质疑事项和投诉事项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或说明。

八、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浙江音乐学院提供了重大采购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调研报告以及浙江音乐学院多媒体教室信息化提升改造项目技术参数专家意见,并附有江苏小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白鹊(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网页截图、检验报告等资料。该专家意见显示:对98寸智慧黑板、55寸3X3拼接屏、55寸4X4拼接屏等产品设定的技术参数,有3个或3个以上品牌可构成有效竞争。本机关组织专家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确认。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采购需求“★98寸画屏1.整机性能参数:(11)(13)(15)(18)”,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作为响应技术参数的证明材料,且未指定特定检测机构,并无不当。投诉人主张“以其中一个厂家的检测报告的参数作为整个项目的评分标准,显然是指向了特定供应商京东方‘BOE’品牌”,在质疑和投诉处理环节均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也未提供本投诉事项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或说明。投诉人提供材料拟说明京东方产品符合本项目采购需求中前述技术参数,但不能仅仅依据此材料证明京东方是唯一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前述技术参数的产品。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浙江音乐学院认为有3个以上品牌产品能够满足前述技术要求,可构成有效竞争,提供了重大采购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调研报告、浙江音乐学院多媒体教室信息化提升改造项目技术参数专家意见及附属资料等证据。本机关组织专家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确认。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采购需求清单组成、评标内容及标准、供应商响应及评审等情况,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采购需求“★98寸画屏1.整机性能参数:(18)具备视疲劳缓解和减轻技术,并进行了显示器视觉健康评测的临床试验验证”,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且未指定特定检测机构,并无不当。前述采购需求以及采购需求“★98寸画屏1.整机性能参数:(12)屏随画变,显示效果智能匹配画作风格(油画、国画、素描、摄影)”,投诉人主张“多媒体教学没有实际意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要求指向了特定供应商京东方‘BOE’品牌”,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也未提供本投诉事项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或说明。投诉人提供材料拟说明京东方产品符合本项目采购需求中前述技术参数,但不能仅仅依据此材料证明京东方是唯一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中前述技术参数的产品。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浙江音乐学院对本项目产品需要具备“屏随画变”功能提供了解释说明,并认为有3个以上品牌产品能够满足前述技术要求,提供了重大采购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调研报告、浙江音乐学院多媒体教室信息化提升改造项目技术参数专家意见及附属资料等证据。本机关组织专家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确认。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采购需求清单组成、评标内容及标准、供应商响应及评审等情况,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浙江音乐学院在答复中对“数字艺术显示标准(标准号H.629.1)”进行了解释说明,引用该非国家标准作为技术要求,并无不当。采购需求“★98寸画屏4.产品及系统符合数字艺术显示标准(标准号H.629.1)”,投诉人主张“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要求指向了特定供应商京东方‘BOE’品牌”,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也未提供本投诉事项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或说明。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浙江音乐学院认为有3个以上品牌产品能够满足前述技术要求,提供了重大采购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调研报告、浙江音乐学院多媒体教室信息化提升改造项目技术参数专家意见及附属资料等证据。本机关组织专家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确认。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采购需求清单组成、评标内容及标准、供应商响应及评审等情况,投诉事项3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采购需求“★55寸雾化液晶拼接屏:液晶拼接显示单元采用原厂原装A规屏,为保证拼接单元品质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拼接单元的供应商须具备自主生产液晶拼接面板的能力,提供相关证明”,投诉人主张“技术要求指向了特定供应商京东方‘BOE’品牌”,在质疑和投诉环节均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也未提供本投诉事项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或说明。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浙江音乐学院认为有3家以上供应商能够满足前述技术要求,提供了浙江音乐学院多媒体教室信息化提升改造项目技术参数专家意见及附属资料等证据。本机关组织专家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确认。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采购需求清单组成、评标内容及标准、供应商响应及评审等情况,投诉事项4不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采购需求“★98寸画屏2.支持对接校园融媒体展示平台:(1)-(16)”,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作为响应技术参数的证明材料,且未指定特定检测机构,并无不当。投诉人主张“技术要求指向了特定供应商京东方‘BOE’品牌”,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也未提供本投诉事项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或说明。投诉人在质疑环节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在投诉环节提供材料拟说明京东方产品符合本项目采购需求,但不能仅仅依据此材料证明京东方是唯一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的产品。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浙江音乐学院认为有3个以上品牌产品能够满足前述技术要求,提供了重大采购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调研报告、浙江音乐学院多媒体教室信息化提升改造项目技术参数专家意见及附属资料等证据。本机关组织专家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确认。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采购需求清单组成、评标内容及标准、供应商响应及评审等情况,投诉事项5不成立。

2、处理结果:综上,投诉人关于浙江音乐学院多媒体教室信息化提升改造项目(编号:ZZCG2022F-GK-193)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

2023年04月27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2、联 系 人:吴聪瑜
3、联系电话:0571-87058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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